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录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 2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3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3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 9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 10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3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 1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19
九、基金收益分配 ................................................................................................................. 21
十、基金信息披露 ................................................................................................................. 21
十一、基金费用 ..................................................................................................................... 23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 24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 25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 25
十五、禁止行为 ..................................................................................................................... 28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29
十七、违约责任 ..................................................................................................................... 31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 32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 32
二十、其他事项 ..................................................................................................................... 32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 33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
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拟募集发行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
金”);
鉴于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商
业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的基金管理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
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托管协议的所有术语与《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的相应术语具有相
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2层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5楼
法定代表人:戴彦
成立时间:2018年10月2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8〕
1553号
经营范围: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基金销售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
他业务
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亿元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鸿宁路1788号
法定代表人:张荣森(代为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
成立日期:1993年4月16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复
〔2004〕91号
注册资本:人民币21,268,696,778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关于核准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
金托管资格的批复》;证监许可〔2013〕1519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
准,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本托管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
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托管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
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本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
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有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以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
利益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本托管协议另有约定,本托管协议所使用的词语或简称与其在《基金
合同》的释义部分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债券(含国债、央行票据、
地方政府债、金融债、公开发行的次级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
券、中期票据、公司债、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
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国
债期货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不投资于股票资产,也不投资于可转换债券(可分离交易可转债的
纯债部分除外)、可交换债券。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投资比例进行监督。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例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
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于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
2)每个交易日日终,扣除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
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现金不包括结算
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
10%;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基金品种可以不受此条款规
定的比例限制;
5)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金资产净值的1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9)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40%,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
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
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
围保持一致;
12)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3)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应当遵守下列要求:在任何交易日日终,
本基金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本基金在
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
值的30%;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
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
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
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2)、10)、11)情形之外,因证券或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
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
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
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调整后的规定为准。
3、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
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
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
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4、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
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面临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
标准的、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基金
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对银行间债券市场逆回购交易对
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电话或书面回函确
认,新名单自基金托管人确认当日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
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时,应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
进行交易,并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
损失,基金管理人应当负责向相关责任人追偿。
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
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电话或书面回函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
此造成的任何损失和责任。
5、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
的约定选择存款银行,做好风险控制;并按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配合基金托管
人完成相关业务办理。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
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
费用开支及收入确认、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
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
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
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
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
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
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
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
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
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果基金托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
理人。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
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
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
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
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对基金赎回的
影响、信息披露、费用列支等)、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对
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
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监督。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
券账户等投资所需其他账户,是否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是否按照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规定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是否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可以定期(每半年)和不定期地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
进行核查。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
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
复并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
产、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
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的,应及时以书面
形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
应在下一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
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
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
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
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提
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在限期内纠正。基金管理人有权利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
以及基金管理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
管理人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
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
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经纪商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依据合法程序作出的
合法合规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法
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管协议另有规定除外。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基金托管专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
需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
他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独立核算和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
的完整和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
约定保管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和基金认(申)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
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
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
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
托管基金财产。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证
1、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
开设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时,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为本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同
时在规定时间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
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
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备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
办理退款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应负责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2、基金托管人应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本基金的基金
托管专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基金托
管专户无银行预留印鉴。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
付赎回金额、支付基金收益、收取申购款,均需通过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进
行。
3、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银行账户;亦不
得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
其他规定。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
管基金财产。
(四)基金的证券账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4、基金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商开立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
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
易清算。与基金管理人签署《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第三方存管协议》的存管
银行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按“第三方存管”模式要求开立三方存管账户用于
本基金的结算与存管。三方存管账户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与证券交易资金
账户同步,并与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证券经
纪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相关资金账户并按照该证券
经纪商开户的流程和要求与基金管理人签订相关协议。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出借或转让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亦不得使用证券账户或证券
交易资金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5、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即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
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基金开设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
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公司负责。
6、在本托管协议生效日之后,本基金被允许从事其他投资品种的投资业务,
涉及相关账户的开设、使用的,按有关规定开设、使用并管理;若无相关规定,
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比照并遵守上述关于账户开设、使用的规定。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根据基金管理人的要求,《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
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
关规定,以基金的名义负责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银行间市场清
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专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
的清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回购主协议。
(六)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商议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七)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存款定期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
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其
中实物证券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银行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
代保管库。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
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
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管人承担。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
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保管责任。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
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相关业务程序另有限制除外。除本托管协议另有规
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尽可能保证基金
一方持有二份及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
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在合同签署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专人送达、挂号邮寄等
安全方式将合同原件送达基金托管人处。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的规定。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合同复
印件,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章,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
件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基金管理人通过基
金托管专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统在基金托管专户与证
券交易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互转;或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划
款指令执行银证互转。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
收付指令,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
关事项。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邮件扫描件、电子直连或其它双方共
同确认的方式。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1、基金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指令。
2、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该文件中应含有基金管
理人预留印鉴,该预留印鉴为基金托管人确定管理人所发送指令表面一致性的唯
一依据。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授权文件后,应及时电话确认,以保证基
金托管人及时查收。
3、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的扫描件并经基金管理人电话确认后,授权文
件即生效。基金管理人应于发送文件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文件原件送达基金托
管人,原件同扫描件不一致的,以基金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为准。如果授权文件
中载明具体生效时间的,该生效时间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
确认的时点。如早于前述时间,则以基金托管人收到授权文件并经电话确认的时
点为授权文件的生效时间。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授权文件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被授
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漏,但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权机关要求的除外。
(二)指令的内容
指令是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资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
他款项收付的指令。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
资料等执行支付所需内容,加盖预留印鉴。
本基金银行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等银行费用,由基金托管人直接从银
行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与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
权限内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对基金管理人提交的指令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进行
表面一致性审查,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审查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同时提交的其他文
件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文件资料合
法、真实、完整和有效。如因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上述文件不合法、不真实、不完
整或失去效力而影响基金托管人的审核或给任何第三人带来损失,基金托管人不
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被授权人应严格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指令。对于被授权人依约定程序发出的
指令,基金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但如果基金管理人已经撤销或更改对交易指
令发送人员的授权,并且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确认后,则对于此后该交易指令
发送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超权限发送的指令,基金管理人不承担责任,授权
已更改但未经基金托管人确认的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发送加盖预留印鉴的指令后,应及时以电话方式向基金托管人确
认。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交易结束后将全国银行间交易成交单加盖预留印鉴后及时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电话确认。基金托管人指定专人接收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和
银行间交易成交单,答复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电话。指令或成交单到达基金托管人
后,基金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根据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授权文件进行表面一致性审查,
及时审慎验证有关内容及印鉴,基金托管人对指令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如有疑
问必须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对于要求当天到账的指令,尽力在当天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15:00之
后发送的,基金托管人尽力执行,但不能保证划账成功。如果要求当天某一时点
到账的指令,则指令需要提前2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相关付款条件已经具备。基
金托管人将视付款条件具备时为指令送达时间。对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实行T+0非担保交收的业务,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易日14:00前将划款指令
发送至托管人。因基金管理人指令传输不及时,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划入中登公司
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2、指令的执行
基金托管人对指令验证后,应及时执行。
基金管理人应确保基金托管人在执行指令时,基金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
额,否则基金托管人可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审核、
查明原因,确认此交易指令无效,基金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损失的
责任。
对于发送时资金不足的指令,基金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基金管理人确认该指令不予取消的,以资金备足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的时间
视为指令收到时间,因账户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投资损失不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本协议项下的资金账户发生的银行结算费用、银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资金账户中扣划,无须基金管理人出具划款指令。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有效指令后,将对于同一批次的划款指令随机执行,如有
特殊支付顺序,基金管理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形式提前告知。
基金托管人依据本合同约定正确执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对委托财产发生
的损失,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责任。
(四)基金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指令错误,提示基金管理人改正后再予以执行,若由此造
成的延误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五)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暂缓或拒绝执行,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六)基金托管人未按照基金管理人指令执行的处理方法
对于基金管理人的有效指令和通知,除非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托
管协议,基金托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拖延执行。基金托管人由于其自身原因未能
执行或错误执行基金管理人指令致使本基金的利益受到损害,应在发现后,及时
采取措施予以弥补,给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对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负赔偿责任。
(七)授权通知的变更
基金管理人若对授权通知的内容进行修改,应当提前至少一个工作日电话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需提供加盖公章的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包括姓名、
权限、预留印鉴和签字或名章样本等),同时以电话形式向基金托管人确认。
变更授权通知文件在基金托管人收到相关文件扫描件和基金管理人的电话确认
时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此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授权通知文件正本送交基金托
管人。托管人收到的扫描件与正本不一致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与基金管理人
联系予以确认以基金托管人保留的扫描件为准。基金管理人更换被授权人通知
生效后,对于已被撤换的人员无权发送的指令,或被改变授权的人员超权限发
送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不予执行。如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基金管理人、基金
份额持有人、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托管人承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更改接受基金管理人指令的人员及联系方式,应提前通过录音
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并随后向基金管理人发送更换后的名单且注明更换日期
(更换日期不得早于基金托管人电话通知基金管理人的时间)。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代理证券、期货买卖的证券、期货经纪商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证券经纪商,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及证券经纪
商签订本基金的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基金佣金费率等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
式或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基金托管人,以便基金托管人估值核算使用。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期货交易的期货经纪商,并与其签订期货
经纪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期货经纪商可就本基金参与期货交易的
具体事项另行签订协议。其他事宜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执
行,若无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有关证券买卖、证券经纪商选择的规则执行。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清算和交收中的责任
本基金通过证券经纪商进行的交易由证券经纪商作为结算参与人代理本基
金进行结算;本基金其他证券交易由基金托管人或相关机构负责结算。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被选择的证券经纪商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
则,签订相关协议,用以具体明确三方在证券交易资金结算业务中的责任。
对基金管理人的资金划拨指令,基金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
执行并在执行完毕后回函确认,不得延误。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发生的所有场外交易的资金汇划,全部由基金托管人负
责办理。
证券经纪商代理本基金财产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完成证券交
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券资金结算业务,并承担由证券经纪商原因造成的正常结
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
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如果因基金托管人原因在清算和交收中造成
基金财产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任何原因发生的证券资金交收违约事件,相关各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
本基金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基金管理人选定的经纪公司负责
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
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和交收职责,基金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
协议或其它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资金安全保管责任和交收责
任。
场外资金对外投资划款由基金托管人凭基金管理人符合本托管协议约定的
有效资金划拨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场外投资本金及收
益的划回,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协调相关资金划拨回基金托管专户事宜。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进行资金、证券账目和交易记录的核对
对基金的交易记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日进行核对。每个工作
日对外披露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之前,必须保证当天所有实际交易记录与基金会
计账簿上的交易记录完全一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个交易日结束后核对基金证券账目,确保双方账
目相符。
对于基金的资金账目,由相关各方每日对账一次,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实物券账目,每月月末相关各方进行账实核对。
双方可协商采用电子对账方式进行账目核对。
(四)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资金清算和数据传递的时间、程序
及托管协议当事人的责任界定
1、托管协议当事人在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转换中的责任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的确认、清算由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
负责。基金托管人负责接收并确认资金的到账情况,以及依照基金管理人的指
令来划付赎回款项。
2、本基金的数据传递
基金管理人应将每个开放日的申购、赎回、转换开放式基金的数据传送给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对传递的申购、赎回、转换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负责。基金管理人应保证本基金(或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登记机构每
个工作日15:00前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前一开放日上述有关数据。
3、本基金的资金清算
基金托管专户与“基金清算账户”间的资金结算遵循“全额清算、净额交
收”的原则,每日按照基金托管专户应收资金与应付资金的差额来确定基金托
管专户净应收额或净应付额,以此确定资金交收额。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
收额时,基金管理人应在交收日15:00之前从基金清算账户划往基金托管专户;
当存在基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时,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基
金托管专户净应付额在交收日12:00前划往基金清算账户。
如果当日基金为净应付款,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
划付。对于未准时划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基金托管人划付。
(五)基金收益分配的清算交收安排
1、基金管理人决定收益分配方案并通知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2、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收益分配进行账务处理并核对后,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分发现金红利的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依据划
款指令在指定划付日及时将资金划至基金管理人指定账户。
3、基金管理人在下达分红款支付指令时,应给基金托管人留出必需的划款
时间。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与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
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
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
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估值。
(三)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份额净值错误。
(四)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或期货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
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五)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六)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双方约定的同一
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对双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七)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的核对
双方应每个交易日核对账目,如发现双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时查明原因并纠正,确保核对一致。若当日核对不符,暂
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
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
应于每月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季度报告的编制,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
工作日内完成;中期报告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完成编制;年度报告在
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编制。定期报告(月度报表除外)文件应按中国
证监会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
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给基金管理人。基金
管理人在季度报告完成当日,以约定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
管人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20
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
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
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
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双方
认可的账务处理方式为准。如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不能于应当发布公告
之日前就相关报表达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编制的报表对外发布公告,
基金托管人有权就相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基金托管人在对财务报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
出具复核确认书(盖章),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检查。
九、基金收益分配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处理基金收益分配。
十、基金信息披露
(一)保密义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应按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进行信
息披露,拟公开披露的信息在公开披露之前应予保密。除按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信息披露办法》
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运作中产生
的信息以及从对方获得的业务信息应予保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除了为合法履行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本托
管协议规定的义务所必要之外,不得为其他目的使用、利用其所知悉的基金的
保密信息,并且应当将保密信息限制在为履行前述义务而需要了解该保密信息
的职员范围之内。但是,如下情况不应视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违反保密
义务:
1、非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原因导致保密信息被披露、泄露或公开;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为遵守和服从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中国证监
会等监管机构的命令决定所做出的信息披露或公开。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的规定各
自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职责。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信息披露过程中应以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宗旨,诚实信用,严守秘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负有积极配合、互相督促、彼此监督,保证其履行按照法定方式和时限披
露的义务。
本基金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
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
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参与国债期货交易的信息
披露、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公布。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托管协议第八条第(八)款的规定对相关报告进行复核。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通过规定媒介发布。
(三)暂停或延迟信息披露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与基金净
值相关的信息:
1、不可抗力;
2、发生暂停估值的情形;
3、法律法规规定、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基金托管人报告
基金托管人应按《基金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情况报
告。基金托管人报告说明该半年度/年度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履行《基金合
同》的情况,是基金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组成部分。
十一、基金费用
(一)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二)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根
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管人
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
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
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三)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0.20%,按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的0.20%年费率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0%÷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
人根据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在次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基金托
管人出具资金划拨指令,按照指定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并由基金管理人按
相关合同规定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或不可抗力等,支付
日期顺延。费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不符,应及时联
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四)关于基金费用的其他规则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执行。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证件号码和
持有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
合同终止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12月
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每年6月30日
和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登记
机构的保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
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
相应的责任。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档案的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
金账册、会计报告、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相关的重大合同文本后,应及时将重大合
同扫描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并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正本送达基金托
管人处。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与本基金账务处理、资金划拨等有关的合同、协
议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变更后,未变更的一方有义务协助变更后的接任
人接收基金的有关文件。
十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1、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2、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管理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
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
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
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8)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单独或合计持有10%以上
(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6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
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表决通过,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
基金托管人;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
(5)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6)交接: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者
临时基金托管人应当及时接收。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应与基金管
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和基金资产净值;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3、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的条件和程序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
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在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联合公告。
(三)新任或临时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任或临时基金托管人
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依据法律法
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
益造成损害。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在继续履行相关职责期间,仍有权
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收取基金管理费或基金托管费。
(四)本部分关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更换条件和程序的约定,凡是
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相应内容进行修改和
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五、禁止行为
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禁止从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
于: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
产从事证券投资。
(二)基金管理人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人不公
平地对待其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
三人牟取利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
损失。
(五)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六)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他人泄露基金经营过程中任何尚未按法
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七)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基金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投资指令和
付款指令,或违规向基金托管人发出指令;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正常有
效指令拖延或拒绝执行。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行政上、财务上不独立,其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相互兼职。
(十)基金托管人私自动用或处分基金资产,根据基金管理人的合法指令、
《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的规定进行处分的除外。
(十一)基金财产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为,以及法律、行政法规
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
准。
十六、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
本托管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
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或因其
他事由造成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
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
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
而不能及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6、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7、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
金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
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8、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
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9、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
规的规定。
十七、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履行本托管协议或履行本托管协议不符
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
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损
失的赔偿,仅限于直接损失。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免责:
1、不可抗力;
2、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
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非违约方当事
人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
措施致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因防止损
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
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
托管协议;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因履行本托管协议而被起诉,另一方应
提供合理的必要支持。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
是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八、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托管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托管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
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委员会根据该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上海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用由败诉方
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
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合法权益。
本托管协议受中国法律(为本托管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十九、基金托管协议的效力
(一)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发售基金份额时提交的基金托管协
议草案,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
盖章,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托管协议以
报中国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二)基金托管协议自基金合同成立之日起成立,自《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起生效。基金托管协议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三)基金托管协议自生效之日起对托管协议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
力。
(四)基金托管协议一式六(6)份,除上报中国证监会二(2)份外,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分别持有二(2)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十、其他事项
除本托管协议有明确定义外,本托管协议的用语定义适用《基金合同》的
约定。本托管协议未尽事宜,当事人依据《基金合同》、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
协商办理。
二十一、基金托管协议的签订
以下无正文,为本托管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双
方当事人盖章,并列明签订地、签订日。
本页无正文,为《西藏东财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签署页。
基金管理人:西藏东财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上海
签订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
基金托管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签订地点:杭州
签订日期:二〇二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