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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23日《关于同意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6〕99号文)核准公开募集。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基金管理人"或"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当投资人赎回时,所得或会高于或低于投资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额。如对本招募说明书有任何疑问,应寻求独立及专业的财务意见。
投资有风险,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招募说明书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每6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6个月结束之日后的45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6个月的最后一日。
一、绪 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 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证券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或依据本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任何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注册登记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登记、注册、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ING: 指本基金管理人的外方股东荷兰投资管理公司的母公司荷兰国际集团
销售机构: 指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人
代销机构或销售代理人: 指依据有关销售代理协议办理本基金销售的代理机构
基金投资者或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法人、社会团体、其他组织以及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条件,可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的境外投资者
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终止基金的日期
基金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到基金认购截止日的时间段,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并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转换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
T日: 指申购、赎回、转换或其他交易的申请确认日
T+n日: 指T日后(不含T日)第n个工作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发售募集期内投资者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存续期间内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存续期间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卖出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的某一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转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包括本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将其在某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持有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转出并转入另一销售机构交易账户的行为
元: 指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指也称为持续营销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用。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等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账户: 指基金管理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所有权凭证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每六个月对原招募说明书进行的内容更新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并生效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协议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场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等
指定媒体: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和互联网站,包括但不限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三、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注册资本:16,000万元人民币
电话:(0755)83196477
传真:(0755)83196405
联系人:刘凯
股权结构和公司沿革: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02年12月2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文批准设立,是中国第一家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ING Asset Management B.V.(荷兰投资)、中电财务有限公司、中国华能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组建。公司的注册资本金为人民币一亿六千万元(RMB 160,000,000 元),其中,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持有40%股权,荷兰投资持有30%股权,其他三家财务公司各持股权10%。
公司主要中方股东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是最早成立的全国性的综合类券商之一。公司注册资本24亿元,在全国拥有32个营业部,各项经营指标均位居国内券商前十名。
公司外方股东荷兰投资是ING集团的专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全资子公司。ING集团是全球最大的多元化金融集团之一,其金融服务网遍及全球60 多个国家,活跃于银行保险及资产管理业。ING 集团11.5 万名员工通过其丰富的环球经验为全球超过6,000万名顾客提供综合金融服务。根据2004 年7 月《财富》杂志全球500 大企业排名,以上市寿险公司计算,ING 集团在资产及盈利两项均名列第1, 而以全球最大企业资产值计算则名列第12 。根据2004 年4 月福布斯杂志全球2,000 大企业排名以销售额盈利资产及市值计算,ING 集团名列第12。
公司本着"诚信、融合、创新、卓越"的经营理念,力争成为客户推崇、股东满意、员工热爱,并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公司。
(二)目前所管理基金的基本情况
表1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所管理的基金概况
开放式基金 成立日期 基金资产净值(单位:元)(截至2005年 12月31日) 托管银行
招商安泰系列基金 招商股票投资基金 2003.4.28 1,984,147,546.07 招商银行
招商平衡型投资基金 293,228,000.13 招商银行
招商债券投资基金 410,676,739.28 招商银行
招商现金增值基金 2004.1.14 10,928,266,989.88 招商银行
招商先锋证券投资基金 2004.6.1 1,473,969,570.91 中国银行
招商优质成长基金 2005.11.17 367,961,189.75 中信银行
(三) 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介绍:
牛冠兴,男,现年51岁,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中国证券业协会副理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武汉分行办事处主任、区办主任、副行长;招商银行总行信贷部总经理;1994年6月至2003年12月担任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董事。2002年至今任本公司董事长。
黎俊仁(Christopher John Ryan),男,现年47岁,澳大利亚籍,澳大利亚MONASH大学毕业。1976年至1983年工作于澳大利亚联邦银行;1983年至1990年任澳大利亚国家共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销售和服务部经理;1990年至1991年任JohnA Nolan and Associates有限公司担任投资顾问;1991年至1998年担任汇丰投资基金香港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1998年至1999年担任德意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澳大利亚区基金销售和服务区域董事;2000年至2001年在澳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基金渠道销售总监;2001年至今在ING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担任北亚区董事。现任本公司副董事长。
谢松林,男,现年64岁,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国家电力公司副总经理,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董事长、党组书记,历任原电力部经济协调司司长、办公厅主任,国家电力公司总经济师、总会计师。现任本公司董事。
成保良,男,现年45岁,中国国籍,经济学硕士,高级经济师。曾在北京经济学院任教;后就职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管理司;1993年起先后担任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上市管理部副经理、经理;中国证监会发行部副处长、处长、稽查局处长;2001年9月起开始担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组组长。自本公司成立后担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
李鹏飞,男,现年66岁,密歇根大学理学士(工程数学),香港太平绅士。1978年至1998年间先后担任香港立法局议员、香港行政局议员、首席立法局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议员、香港特别行政区推选委员会委员、筹备委员会委员、港事顾问、自由党主席,现任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策略发展委员会会员。李先生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王国刚,男,现年51岁,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博导,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发表学术著作32部,在资本市场、基金业具有较大影响。曾先后担任江苏信达会计师事务所董事长、江苏证券投资服务公司总经理、华夏证券副总经理;并先后在中国人民大学、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从事了较长时间的金融研究和教学工作,1994年至今担任社科院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毛付根,男,现年43岁,厦门大学经济学博士,教授。1994年至今一直任教于厦门大学会计系,现为厦门大学会计系教授。主编及参加编写教材、著作20多部,发表学术论文40多篇。先后主持国家教委"八五"、"九五"人文、社科研究规划项目2项;参与"七五"、"八五"、"九五"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2项。现任本公司独立董事。
孟庆新,男,现年43岁,中国国籍,博士。1981年起工作于中国轻工物资供销总公司;之后在北京商学院经贸系任教;1998年5月至2001年4月担任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副处长;现任中远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王志芳,女,现年38岁,中国国籍,硕士研究生,高级经济师。1992年起在华能财务公司综合计划部、证券外汇部、投资管理与咨询部等部门工作,先后担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投资管理与咨询部经理等职务。现任本公司监事。
张冰,男,40岁,中国国籍,管理学硕士。1993年起在珠海恒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处工作;1994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任研究发展中心高级研究员,资产管理部投资经理。现任本公司监事。
战龙,男,现年38岁,澳大利亚籍,硕士。1991年12月至1994年6月在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管理学院金融研究中心任助理研究员;1994年7月至1995年10月为安达信(新加坡)有限公司审计及营运咨询员;1995年11月至2000年11月任信孚基金管理公司(澳大利亚)有限公司投资风险管理副总裁;1999年获得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大学澳大利亚管理学院工商管理硕士学位;2000年11月至2001年10月任美国信安资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亚洲区投资风险管理总监;2001年11月至2002年12月任荷兰国际集团投资管理(亚太)有限公司中国区总经理。2003年1月至今任本公司常务副总经理。
赵生章,男,现年36岁,中国国籍,博士研究生。1994年起于国信证券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任项目经理;1995年加入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先后担任投资银行二部副经理、内核部经理、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人。2002年起参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备,公司成立后曾任综合管理部总监。现任本公司督察长。
2、本基金基金经理介绍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通过整个投资团队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良好的投资业绩。基金经理简介如下:
胡军华,女,中国国籍,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硕士。1992年起在中国经济开发信托投资公司从事债券、股票的研究工作。1998年加入华鑫证券,任深圳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2001年起在南方证券任债券业务总部投资经理,负责债券市场研究与投资。2003年3月起加盟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主要从事固定收益研究工作。现任招商现金增值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胡军华具有10多年的证券从业经历,拥有中国证监会颁发的基金从业资格。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管理人投资决策委员会由6名成员组成,包括:公司总经理成保良先生、公司常务副总经理战龙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林军女士、公司督察长赵生章先生、固定收益部副总监杨奕先生、投资风险管理部总监吴武泽先生。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四)基金管理人职责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 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 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 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 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 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 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并应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规行为的发生。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得从事以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以及其它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挪用基金财产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禁止利用基金资产从事以下投资或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4、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为公司进行基金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交易;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5、本基金管理人承诺履行诚信义务,如实披露法规要求的披露内容。
6、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为自己、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它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 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
健全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成本效益原则。
2、内部控制的组织体系
公司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是一个权责分明、分工明确的组织结构,以实现对公司从决策层到管理层和操作层的全面监督和控制。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监事会:监事会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董事和公司管理层的行为行使监督权。
(2)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作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之一,负责决定公司各项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并检查其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决定公司风险管理战略和政策并检查其执行情况,审查公司关联交易和检查公司的内部审计和业务稽查情况等。
(3)督察长:督察长隶属于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对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进行合规性监督和检查,直接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4)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总经理下设的风险控制部门,主要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作出决策,并针对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实施危机处理机制。
(5)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监督检查,向公司风险管理委员会和总经理报告。
(6)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是每一个业务部门和员工最首要的责任。各部门的主管在权限范围内,对其负责的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和风险控制。员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自己的岗位职责进行自律。
3、 内部控制制度概述
(1)内控制度概述
公司内控制度由内部控制大纲、公司基本制度、部门管理办法和业务管理办法组成。
其中,公司内控大纲包括《内部控制大纲》和《法规遵循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它们是各项基本管理制度的纲要和总揽,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
公司基本制度包括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核算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公司财务制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危机处理制度等。部门管理办法在公司基本制度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位责任进行了规范。业务管理办法对公司各项业务的操作进行了规范。
(2)风险控制制度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由一系列的具体制度构成,具体包括内部控制大纲、法规遵循政策、岗位分离制度、业务隔离制度、标准化作业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权限管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等。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相对独立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监察稽核部门。监察稽核部门的职责是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所赋予的权限内按照所规定的程序和适当的方法对监察稽核对象进行公正客观的检查和评价,包括调查评价公司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合理性和有效性、检查公司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日常风险控制的监控工作、执行公司内部定期不定期的内部审计、调查公司内部的违法案件等。
4、 内部控制的五个要素
内部控制的基本要素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内部监控。
(1)控制环境
公司致力于树立内控优先和风险控制的理念,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营造一个浓厚的风险控制的文化氛围和环境,使全体员工及时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管理层的经营思想、公司的规章制度并自觉遵循,使风险意识贯穿到公司各个部门、各个岗位和各个业务环节。
(2)风险评估
公司对组织结构、业务流程、经营运作活动进行分析,发现风险,并将风险进行分类,找出风险分布点,并对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找出引致风险产生的原因,采取定性定量的手段分析考量风险的高低和危害程度,落实责任人,并不断完善相关的风险防范措施。
(3)控制活动
公司控制活动主要包括组织结构控制、操作控制和会计控制等。
A.组织结构控制
各部门的设置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营销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相互牵制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形成了权责分明、严密有效的三道监控防线:
a. 以各岗位目标责任制为基础的第一道监控防线:各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合理分工、职责明确,并有相应的岗位说明书和岗位责任制,对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设置,使不同的岗位之间形成一种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
b. 各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和牵制的第二道监控防线:公司在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建立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和检查的责任。
c. 以督察长、监察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实施监督反馈的第三道监控防线。
B.操作控制
公司设定了一系列的操作控制的制度手段,如标准化业务流程、业务、岗位和空间隔离制度、授权分责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保密制度、信息披露制度、档案资料保全制度、客户投诉处理制度等,控制日常运作和经营中的风险。
C.会计控制
公司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自有资产完全分开,分帐管理,独立核算;公司会计核算与基金会计核算在业务规范、人员岗位和办公区域上进行严格区分。公司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以及本基金下分别设立账户,分帐管理,以确保每只基金和基金财产的完整和独立。
(4)信息沟通
指及时地实现信息的流动,如自下而上的报告和自上而下的反馈。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公司制定管理和业务报告制度,包括定期报告制度和不定期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制度按照每日、每月、每年度等不同的时间频次进行报告。
A.执行体系报告路线:各业务人员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总经理报告;
B.监督体系报告路线:公司员工、各部门负责人向监察稽核部报告,监察稽核部向总经理、督察长分别报告;
C.督察长定期出具监察报告,报送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如发现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董事长、副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5)内部监控
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门人员负责日常监督工作,促使公司员工积极参与和遵循内部控制制度,保证制度有效地实施。公司监事会、董事会合规与审计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监察稽核部对内部控制制度持续地进行检验,检验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并加以充实和改善,及时反映政策法规、市场环境、技术等因素的变化趋势,保证内控制度的有效性。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光大银行"),基本情况如下: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 1992年8月18日
注册资本: 82.17亿元人民币
电 话:010-68560675
联 系 人:张建春
(二)主要人员情况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先生,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市分行副行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武汉市人民政府副市长、交通银行副行长、党组成员、副董事长、交通银行行长、党委书记、副董事长,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中国光大银行董事长。
行长郭友先生,历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储备业务中心外汇交易部主任,中国投资公司(新加坡)总经理,中国人民银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副司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执行董事、副总经理兼中国光大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中国光大(集团)总公司副董事长、中国光大银行副董事长、行长。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截止2005年12月31日,中国光大银行共托管国投瑞银融华债券型基金、巨田基础行业基金、国投瑞银景气行业基金、泰信先行策略基金、光大保德信量化核心基金、大成货币市场基金、巨田资源优选混合型基金(LOF)共7只证券投资基金;另开展了证券公司集合理财计划和其他资产托管业务。各类资产托管规模130亿元,其中,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规模85.43亿元。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托管人有关基金托管的各项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在基金托管业务中得到全面严格的贯彻执行;确保基金财产安全;保证基金托管业务稳健运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及基金托管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必须渗透到基金托管业务的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岗位,不留任何死角。
(2)预防性原则。树立"预防为主"的管理理念,从风险发生的源头加强内部控制,防患于未然,尽量避免业务操作中各种问题的产生。
(3)及时性原则。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内部控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堵塞漏洞。
(4)独立性原则。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机构独立于基金托管业务执行机构,业务操作人员和内控人员分开,以保证内控机构的工作不受干扰。
3、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光大银行董事会下设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委员会委员由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工作重点是对总行各部门、各类业务的风险和内控进行监督、管理和协调,建立横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各部门负责分管系统内的内部控制的组织实施,建立纵向的内控管理制约体制。基金托管部建立了严密的内控督察体系,设立了风险管理处,负责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风险管理。
4、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自成立以来严格遵照《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订、完善了《中国光大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规定》、《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保密规定》等十余项规章制度和实施细则,将风险控制落实到每一个工作环节。中国光大银行基金托管部以控制和防范基金托管业务风险为主线,在重要岗位(基金清算、基金核算、监督稽核)还建立了安全保密区,安装了录像监视系统和录音监听系统,以保障基金信息的安全。
(五)托管人对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等的要求,基金托管人主要通过定性和定量相结合、事前监督和事后控制相结合、技术与人工监督相结合等方式方法,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
围绕主要业务环节和内容,监督的方法和程序主要有:
1、通过技术系统,设置基金投资相关参数,对基金投资组合、投资比例、禁止投资品种等每日进行监督。一旦出现违反规定的投资,系统自动预警,托管人立即通过电话、书面提示等方式要求管理人改正或上报监管机构。
2、通过系统和人工结合的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就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费用支付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对因基金管理人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立即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要求基金管理人予以纠正和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包括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损失。
3、事先审核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计划,例如对基金场外交易,要求基金管理人事先传递新股申购计划,结合技术系统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深圳直销中心
电话:(0755)83196358、83196359
传真:(0755)83196360
联系人:李健
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887-9555(免长途费)
机构客户服务电话:400-887-6555(免长途费)
基金易电子商务平台
交易网站:direct.cmfchina.com
交易电话:400-887-9555
电话:(0755)83195018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夏萍
北方总部
地址:北京市金融街27号投资广场B2104
电话:(010)66211612
传真:(010)66211613
联系人:胡巧、赵松娴
机构业务拓展部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通泰大厦B座620室
电话:(010)88087239、88087233、88086405
传真:(010)88087236
联系人:巩梅、罗宝音、孔宏涛
华东总部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88号浦发大厦22层
电话:(021)68889916
传真:(021)58796616
联系人:朱蓓艳
华南总部
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电话:(0755)83073151
传真:(0755)83196449
联系人:梁建萍
2、代销机构: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10)68098778
传真:(010)68560661
联系人:李伟
3、代销机构: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秦晓
电话:(0755)83195834,82090060
传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联系人: 朱虹、刘薇
4、代销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38-45层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
电话:(0755)82943511
传真:(0755)82960141
联系人:黄健
5、代销机构: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18号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
电话:(021)62580818-213
传真:(021)62569400
联系人:芮敏祺
6、代销机构: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朱利
联系电话:(010)66568613,66568587
联系人:郭京华
7、代销机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528号上海证券大厦南塔15-16楼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电话:(021)68823685
传真:(021)68815009
联系人:刘晨
8、代销机构: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84533151-822
传真:(010)84533162
联系人:陈少震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楼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日期:2002年12月27日
电话:(0755)83196445
传真:(0755)83196436
联系人:王鹏、郝文高
(三)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北京市高朋天达律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8号亮马河大厦写字楼2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李大进
电话:(010)65906639
传真:(010)65906650
经办律师:王明涛、李小军
联系人:王明涛
(四)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埔路99号16楼
法定代表人:郑树成
联系电话:(021)63350202
传真:(021)63350003
经办注册会计师:刘明华、茅志鸿
联系人: 刘明华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06年5月23日核准公开募集。
(一) 基金类别、运作方式及存续期间
基金类别:债券型
基金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
存续期间:不定期
(二) 募集方式
本基金募集采用公募方式,包括直销和代销两种途径,直销由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进行,代销由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等机构开展。
(三) 募集期限
本基金的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本基金自2006年6月6日到2006年7月6日向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公开发售,其中周六、周日发售情况见各销售机构在当地的公告。
具体募集方案以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就发售和认购事宜仔细阅读本基金的份额发售公告。
(四) 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者。
(五) 募集场所
本基金的直销渠道为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代销渠道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机构的销售网点。
上述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的具体情况和联系方法,请参见本基金之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新增加的代销机构将另行公告。
(六)预期募集规模
本基金不设定预期募集规模。
(七) 基金面值、认购费用、认购价格及计算公式
1、基金面值
本基金每份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2、认购价格
本基金按面值发售,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 元。
3、认购费率
本基金不设认购费,即认购费率为0%。
4、基金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利息按金融同业存款利率计算,起息日为T+2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至基金发售截至日,其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认购份额计算时保留至小数点以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计入基金资产。
本基金认购费率为零,因此: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例:某投资者在本基金份额发售截至日前20天(由于资金结算原因,利息起息日为T+2个工作日,当日为星期五,星期六和星期天为非工作日,故实际享受利息为16天。)认购本基金10,000元,则可认购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认购利息= 10,000×16×(0.99%/360)=4.40元
认购份额=(10,000+4.40)/(1.00元/份)=10,004.40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10,000元本金可得到10,004.40份基金份额。
(注:当前金融同业存款利率为0.99%,如果发生变动,则以变动后的实际金融同业存款利率为准。)
(八)投资人对基金份额的认购
1、认购的时间和程序
认购时间安排、投资人认购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认购的方式及确认等均在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详细列明,请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2、认购的限制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认购的资金。
(2)投资者在认购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确认的认购不允许撤消。
(3)投资者通过代销机构认购,单个基金帐户单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具体认购金额由代销机构制定和调整;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帐户的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00元。
(4)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受了认购申请,申请的成功与否应以基金注册登记人(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由本公司担任)的确认结果为准。
(九) 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在募集期内所产生的利息(以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计算并确认的结果为准),募集期间结束后折成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本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帐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条件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基金验资和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
(二)基金的验资和备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本基金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三)基金合同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通过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予以公告。
(四)基金募集失败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具备上述基金备案条件,或募集期内发生使基金无法设立的不可抗力,则基金募集失败,基金合同不生效。
本基金募集失败时,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给认购人。
(五)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如连续20个工作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财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以及解决方案。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存续期间可与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它基金进行相互转换。基金转换包括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
由于注册登记系统不同,本基金暂时不能与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本基金也可与招商优质成长基金进行转换,具体规定请参见本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
(一)申购、赎回和转换场所
1、 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
2、 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构的营业网点;
3、 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减少销售的网点并另行公告。
投资者应当通过销售机构指定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如传真、电话或网上交易等形式)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和转换。
(二)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期及办理时间
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和转换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始的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赎回开始和转换开始的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和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除外),以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主。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相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场所或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和转换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造成实质影响并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原则
1、 "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和转换价格以申请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 "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和转换"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和转换以份额申请。
3、 当日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应当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提出,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
4、 本基金管理人只在转出和转入的基金均有交易的当日,方可受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
5、 赎回和转换业务遵循"先进先出"的业务规则,即先确认的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在赎回时先赎回或先转换。
6、 若同一投资人转换当日同时有赎回申请,则遵循先转换后赎回的处理顺序。
7、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更改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日前的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有关限制
1.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限制
表2 本基金申购、赎回和转换限制
销售机构类型 最低申购额(元) 最低赎回份额(份) 最低转换份额(份)
代销 1000 1000 1000
直销 500000 1000 1000
代销网点每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00元,直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为50万元。
每次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0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转换转出)时或赎回(转换转出)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00份的,需一次性赎回(转出)。
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
投资人参加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不受上述最低申购金额限制,每期扣款金额最低不少于人民币300元。"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推出时间自基金合同生效后另作公告。
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市场情况,调整申购金额、赎回和转换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程序
1、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其它方式。
2、 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和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赎回和转换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 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与通知: T日在规定时间之前提交的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本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在T+1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或通过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赎回和转换的确认情况。
4、 申购、赎回款项支付:基金份额投资人申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申购无效,基金管理人将申购无效的款项退回。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将在T+7日内划入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人)账户。
5、 发生延期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赎回和转换的费用
1、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均为零。
表3 本基金申购和赎回费率
基金 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
招商安本增利基金 0% 0%
2、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
本基金的日常转换业务将在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3个月内开始办理,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按中国证监会规定程序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调整后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转换费率应在实施前3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的交易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和转换份额的计算
1、 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申购费率为零,因此: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申购受理当日该基金份额净值
2、 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本基金赎回费率为零,因此:
赎回金额=赎回份数×赎回受理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3、基金转换份额的计算
Y = [X×a×(1-b) ×(1-c)]/d
Y = 转换后可得到的基金Y的份额
X = 原来持有的基金X的份额
a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X的份额净值
b = 基金X的赎回费率
c = 转换费率
d = 转换申请受理当日基金Y的份额净值
本基金转换计算公式仅适用于前端收费及收取销售服务费的情况,若未来本基金或/及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开通后端收费,则本基金可以在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许可的情况下,对基金转换计算方法进行调整,并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闭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第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5、申购份额的处理方式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6、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7、转换份额的处理方式
本基金转换以转换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作为价格办理转换。转换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归基金资产。
(八)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注册登记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收到基金投资者申购、赎回和转换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基金管理人自接受基金投资者有效赎回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与过户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九)暂停或拒绝申购、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方式
1、暂停或拒绝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或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暂停申购情形;
(6)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某笔申购申请会影响到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可拒绝该笔申购申请;
发生上述第(1)-(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项拒绝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
基金管理人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的方式包括:
(1)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笔或某数笔申购申请;
(2)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全部申购申请;
(3)按比例拒绝接受、暂停接受某个或某数个工作日的申购申请。
2、暂停赎回和转换的情形和处理
本基金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和转换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正常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导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涉及转换的两只基金,其中的一只或两只当日为非日常交易开放日;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足额对付;如暂时不能足额兑付,可兑付部分按单个账户已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该基金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兑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并以该开放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投资者在申请赎回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属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需要暂停赎回的其他事项时,在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间,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单个开放日中,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份额加上基金转换转出申请总份额扣除申购申请总份额及基金转换转入申请总份额后的余额)超过本基金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本基金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资产变现可能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申请不享有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如发生巨额赎回时,涉及基金转换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基金转出部分视同基金赎回情况处理,投资者的转换申请可能被延迟或部分实现转换。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时,基金管理人应通过指定媒体、基金管理人的公司网站或代销机构的网点,在3个交易日内刊登公告,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若本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3、基金转换涉及巨额赎回情况的处理
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时,可以选择如遇巨额赎回时是否顺延基金转换。当转出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时,投资者选择顺延基金转换时,未被转换的剩余份额视作下一工作日的基金转换申请。若投资者选择不顺延基金转换,则剩余份额被取消基金转换申请,并记回投资者转出基金份额。顺延基金转换申请不享有优先权。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的公告
1、 基金发生上述暂停申购、赎回和转换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公布最近一个工作日的基金收益情况。
3、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本基金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赎回和转换日公告暂停期间的本基金的收益情况。
九、基金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 将一定数量的基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投资者基金账户的行为,包括继承、退休后转赠、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立、资产售卖、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强制执行,及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认可的其它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 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办理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必须提供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与转托管按《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转托管
投资者认购(申购)基金后可以向原认购(申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份额。
(三)其他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非交易过户业务,并制定、公布并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基金的投资
本基金是通过灵活主动的投资策略实现持续稳健投资收益的证券投资基金,适合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一)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求持续稳健的投资收益。
(二)投资理念
遵照合理价值原则下的主动投资管理。
(三)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固定收益类品种,包括国债、金融债、信用等级为投资级以上的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券、短期融资券、债券回购、央行票据、同业存款等,以及股票等权益类品种和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 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0.2%
本基金以投资于固定收益类品种为主,以为投资者创造持续稳健投资收益为目标,而以三年期银行定期存款税后利率这种绝对收益比较基准为基础再加上一定的收益溢价作为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能比较贴切体现和衡量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以及投资业绩。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流动性好、低风险、稳健收益类产品,可以满足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持续稳健收益的个人和机构投资者的投资需求。
(六)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
本基金对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80%-10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5%);股票等权益类品种的投资比例为0%-20%。
2、组合构建
(1)货币市场工具投资
在本基金的货币市场工具投资过程中,将以严谨的市场价值分析为基础,采用稳健的投资组合策略,通过对短期金融工具的组合操作,在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同时,追求稳定的投资收益。具体来说:
① 在保证流动性的前提下,利用现代金融分析方法和工具,寻找价值被低估的投资品种和无风险套利机会;
② 根据各期限各品种的流动性、收益性以及信用水平来确定货币市场工具组合资产配置;
③ 根据市场资金供给情况对货币市场工具组合平均剩余期限以及投资品种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2)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
在本基金的债券(不含可转债)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采取积极主动的投资策略,以中长期利率趋势分析为基础,结合中长期的经济周期、宏观政策方向及收益率曲线分析,实施积极的债券投资组合管理,以获取较高的债券组合投资收益。
本基金所采取的主动式投资策略涉及债券组合构建的三个步骤:确定债券组合久期、确定债券组合期限结构配置和挑选个券。其中,每个步骤都采取特定的主动投资子策略,以尽可能地控制风险、提高基金投资收益。
① 确定组合久期
主动式投资策略通过积极主动地预测市场利率的变动趋势,相应调整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以达到利用市场利率的波动和债券组合的久期特性提高债券组合收益率的目的。本基金在确定债券组合久期时,在进行债券市场发展趋势及市场利率波动预期的基础上,结合本基金债券组合的利率弹性特征,从而确定债券组合的久期配置。
② 决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在决定本基金债券组合的久期后,本基金主要采用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决定组合的期限结构配置。
所谓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即通过考察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动态变化及预期变化,寻求在一段时期内获取因收益率曲线形状变化而导致的债券价格变化所产生的超额收益的策略。
债券收益率曲线是市场对当前经济状况的判断及对未来经济走势预期的结果。分析债券收益率曲线,不仅可以非常直观地了解当前债券市场整体状态,而且能通过收益率曲线隐含的远期利率,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从而把握债券市场的走向。
在本基金的组合构建过程中,收益率曲线分析策略将根据债券收益率曲线变动、各期限段品种收益率及收益率基差波动等因素分析,预测收益率曲线的变动趋势,并结合短期资金利率水平与变动趋势,形成具体的收益率曲线组合策略,从而确定本基金债券组合中不同期限结构的配置。
③ 选择个券,构建组合
在确定债券组合的期限结构后,本基金将主要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通过对不同类别债券的收益率基差分析,预测其变动趋势,及时发现由于基(利)差超出债券内在价值所决定的差异而出现的价值被低估的债券品种,并结合税收差异和信用风险溢价等因素进行分析,综合评判个券的投资价值,以挑选风险收益特征最匹配的券种,建立具体的个券组合。
在具体运用收益率基差分析策略中,本基金还将采用换券利差交易策略、凸性套利交易策略以及骑乘收益率曲线策略等交易策略。
除以上常用策略外,在本基金债券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还将采用一级市场参与策略以及无风险套利策略等。
(3)可转债投资
对于本基金中可转债的投资,本基金管理人主要采用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
由于可转债兼具债性和股性,其投资风险和收益介于股票和债券之间,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通过分析不同市场环境下其股性和债性的相对价值,把握可转债的价值走向,选择相应券种,从而获取较高投资收益。
可转债相对价值分析策略首先从可转债的债性和股性分析两方面入手。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来衡量可转债的债性特征。底价溢价率越高,债性特征越弱;底价溢价率越低,则债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高,可转债的债性越强;可转债的到期收益率越低,可转债的股性越强。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底价溢价率小于10%或到期收益率大于2%的可转债可视为债性较强。
本产品用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和可转债的Delta系数来衡量可转债的股性特征。平价溢价率越高,股性特征越弱;溢价率越低,则股性特征越强。可转债的Delta系数越接近于1,股性越强;Delta系数越远离1,股性越弱。在实际投资中,可转债的平价溢价率小于5%或Delta值大于0.6可视为股性较强。
其次,在进行可转债筛选时,本基金还对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要素进行综合分析。这些基本面要素包括股性特征、债性特征、摊薄率、流动性等。本基金还会充分借鉴基金管理人股票分析团队的研究成果,对可转债的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进行分析,形成对基础股票的价值评估。将可转债自身的基本面评分和其基础股票的基本面评分结合在一起,最终确定投资的品种。
(4)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包括股票一级市场投资和股票二级市场投资。
在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全面深入地把握上市公司基本面,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结合市场估值水平和股市投资环境,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积极参与新股的申购、询价与配售,有效识别并防范风险,以获取较好收益。
当本基金管理人判断市场出现明显的投资机会,或行业(个股)的投资价值被明显低估时,本基金可以直接参与股票二级市场投资,努力获取超额收益。
A、新股申购策略
在进行新股申购时,本基金管理人将积极运用招商基金的研究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深入发掘新股内在价值;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发挥本基金作为机构投资者在新股询价发行过程中的对新股定价所起的积极作用,参与新股的申购与配售,以获取较好投资收益。具体策略为:
① 新股研究与定价
首先,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招商基金的投资平台和股票估值体系通过行业研究、个股基本面研究、个股估值分析及投资建议四个步骤,积极发掘新股价值,为是否参与新股申购与配售提供决策建议。
a 行业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行业属性分类、行业发展评估、政策影响和行业横向对比四个步骤来发掘景气行业。
b 个股基本面研究:经过对所研究股票所属行业进行深入分析后,行业研究员将从公司基本面分析入手,利用公开信息、公司调研、外部研究报告等信息,对上市公司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研究。
c 个股估值分析:在基本面分析的基础上,利用绝对和相对估值等多种方式和方法对研究对象的股票价值进行评估。绝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自由现金流折现(DCF)模型及股息折现(DDM)模型计算公司隐含增长率,进而评估股票现价的估值水平;相对估值方法主要采用基于核心盈利(Core earnings)计算的市盈率(PER)、市净率(PBV)、EV/EBITDA、市销率(Price/Sales)、市价与现金流比率(Price/Cash Flow)及PEG(PE to Growth)等指标进行估值。
d 决策建议
经过上述三步的研究与评估,有助于对所研究股票的投资价值形成较清晰的认识,为本基金的股票申购业务提供以下三方面决策支持:确定合理的初步询价申报价格、预测股票流通后的市场价格、分析和比较申购收益率。
经过上述分析研究,本基金管理人将结合发行市场资金状况,大致测算申购中签率及收益率等数据,并将该收益率与申购资金成本进行比较,从而决定是否参与新股发行申购。
② 积极参与新股申购和配售
现有新股询价发行制度使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在新股发行定价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同时为机构投资者参与网下优先配售提供了条件。此外,从各类证券发行历史收益率统计和预测收益率角度看,新股网下申购收益率远高于其他几类一级市场投资,因此,本基金投资操作将以新股网下申购为业务重点。
具体到操作层面,本基金将通过两个层面充分利用新股询价制度:首先,在初步询价阶段,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与股票发行人及承销商进行充分的交流与沟通,力争确定合理的股票发行价格区间;其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本基金将合理利用制度赋予的网下优先申购的权利,根据具体品种及发行价格参与网下申购。
③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
获配新股在锁定期内的投资策略主要是利用获配股票市值积极参与网上新股发行与配售,充分利用现有市值配售政策,增加基金投资收益。
④ 获配新股变现策略
本基金对获配新股实行择机变现策略,即根据对新股流通价格的分析和预测,结合股票市场发展态势,适时选择获配新股变现时机,以获取较好的股票变现收益。
B 股票二级市场投资策略
在构建二级市场股票投资组合时,本基金管理人将首先采用股票筛选模型建立股票备选池,在此基础上,运用数量模型分析方法,包括股票评级系统SRS(Stock Rating System)、行业评级系统IRS(Industry Rating System)、价值成长模型PFG(Price for Growth)及风险管理系统等对股票池中所有股票进行相对投资价值的评估和排序,从而构建本基金的股票投资组合。
本投资组合股票投资过程如下:
① 利用股票筛选模型进行股票排序和筛选,构建股票池
目前,本基金管理人采用ING在全球范围内运用的股票筛选模型进行初步股票筛选,构建股票备选池。该模型是一个数量化的股票筛选模型,主要原理是以定量指标对备选股票按盈利增长性和投资价值进行评分排序。该模型选取了每股收益及增长率、市盈率、流动性等核心指标,这些核心指标均建立在研究人员对公司未来收益预测值的基础之上,并且每周对更新的数据进行处理,从而得到不断更新的备选库股票的排序。
② 运用SRS系统对股票池股票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
SRS股票评级系统是对股票基本面进行定性分析的核心系统。它是对上市公司的短期增长、长期增长、竞争环境、管理能力、资本结构、资本密集水平和股票的相对价值等因素进行全面系统评价的投资分析系统。SRS建立了一套有纪律的公司分析检讨步骤,对不同行业、不同公司的研究采用统一的评价标准,使得股票评级具有可比性和一致性。SRS系统重点从八个要素进行分析并综合考察50个相关指标,从成长和价值两个方面进行系统的评价。
③ 利用IRS系统进行"自上而下"的行业调整
仅应用筛选模型和SRS系统对股票进行排序,完全是通过自下而上的方法得到的,可能导致基金模拟组合在单个行业的股票集中度过高,行业配置不够分散,或者导致组合的行业配置与基准指数的差异过大,造成组合的非系统性风险过高。因此基金管理人有必要根据经济周期、市场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未来行业发展的判断,对组合的行业配置进行适当的调整。IRS系统通过对细分行业的行业成长性、行业进入壁垒、行业政策因素等方面的相对评估,体现宏观经济周期对行业的影响及各行业自身发展特色,从自上而下的角度进一步发掘投资机会,调整股票的相对评估价值。
④ 结合其他因素及产品特点,构建模拟股票组合
在股票筛选模型、SRS及IRS模型筛选和分析后,基金经理将利用PFG模型对股票进行综合评分,并在综合考虑市场短期其他因素和各基金风险-收益特征及要求的基础上给出本基金的模拟投资组合。
(七)投资决策
在本基金管理人投资架构中,投资决策主要由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负责完成,可进一步细分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小组两个层面及投资策略、资产配置、基础组合、个性化组合和风险控制五个环节。每部分的具体投资管理流程如下所示:
1、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投资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基金经理小组提供的投资策略报告、上期投资绩效检讨报告及数量分析组提供的风险评价与绩效评估报告等资料,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批准未来一段时间内本基金投资策略及重大事项。
2、资产配置周会确定战术资产配置
资产配置周会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决议,在投资授权范围内确定本基金资产配置方案,确定本基金短期(两周以内)货币市场工具、债券及股票(新股申购或二级市场投资)的配置比例。
3、债券(股票)周会确定债券(股票)标准模拟投资组合
债券(股票)分析周会在资产配置周会确定的资产配置方案的基础上,依照债券(包括货币市场工具)组合构建流程、新股申购流程或股票二级市场组合构建流程形成每周债券、新股申购或股票二级市场的模拟组合,并成为本基金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的依据。
4、基金经理小组确定个性化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小组根据资产配置周会及债券(股票)周会决议确定基金投资组合,同时制定每周组合调整方案。组合调整方案经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批准后,由本基金基金经理负责组织执行,并就需要临时调整的计划向主管投资的副总经理报批。
5、投资风险管理部实时监控投资风险
在投资决策过程中,投资风险管理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等投资风险进行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以及事后跟踪分析,并在整个投资流程完成后,对投资风险及绩效做出评估,提供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等相关人员,以供决策参考。
监察稽核部负责对本基金投资的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道德风险以及其他风险进行全程监控。
(八)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下列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的股票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3、本基金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4、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
5、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正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
6、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关于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和投资比例的约定;
7、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限制。
本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以上第1、2、4、5条规定比例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十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上述限制中的1-5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九)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投资于其他基金,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3、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5、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6、将基金财产用于非法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7、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9、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10、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1、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上述禁止行为中的1、2、6、7、9、10点为引用当时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的有关限制性规定,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则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可以不再受上述限制。
(十)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或债务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不谋求对所投资企业的控制或者进行管理;
2、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企业破产法》、《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行使有关权利。所有参与均以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维护基金投资人利益并谋求基金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为目标。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通过发行基金份额方式募集资金,并进行证券投资等交易所形成的各类资产的价值总和。包括:
1、 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 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3、 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4、 应收申购款;
5、 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6、 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7、 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8、 其他资产等。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开设证券账户,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帐户和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基金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注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它基金资产账户相互独立。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对上述账户的开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固有资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本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本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本基金财产。
2、本基金财产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除依《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的估值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并为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提供计价依据。
(二)估值日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开放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定价时点为前述证券交易场所的收市时间。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的有价证券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证券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2、未上市的属于配股或增发的股票以估值日证券交易所提供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收盘价计算;
3、未上市的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以其成本价计算;
4、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如果收盘价低于配股价,则估值增值额为零;
5、在证券交易所市场流通的债券,按如下估值方式处理:
(1)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 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
6、在银行间同业市场交易的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报价、收益率曲线、成本价等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未上市债券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综合考虑成本价、收益率曲线的因素,确定的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如遇证券监管机构政策变动,从其规定;
7、基金持有的回购协议以成本列示,按商定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利息;
8、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即使存在上述情况,基金管理人若采用上述1~7规定的方法为基金资产进行了估值,仍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
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的最新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估值,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估值程序
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资产净值的估值后,将估值结果以书面形式报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签字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1、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2、 出现占基金相当比例的投资品种的估值出现重大转变,导致按原估值方法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受损;或出现其它基金管理人认为的紧急事项的情形,在经托管银行及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可以暂停估值;
3、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当基金资产的估值导致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四位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后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投资人造成损失的处理原则、方式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制订的业务规则中的相关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规定。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净值计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九)特殊情形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8)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相应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差价、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方式有现金方式和红利再投资方式。其中,红利再投资方式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事先选择将所获分配的现金收益,按照《基金合同》有关基金份额申购的约定转为基金份额。
2、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事先未做出分红方式选择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现金收益。
3、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4、基金收益分配后每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5、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收益分配每年不超过12次,基金合同生效不满3个月,收益可不分配。
6、基金每次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当期已实现净收益的50%。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与支付方式及有关手续费等内容。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经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公告。
(五)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时,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承担;如果基金份额持有人所获现金红利不足支付前述银行转账等手续费用,为降低投资者的转帐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转为基金份额。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列示: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销售服务费
(4)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6)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2、 基金管理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费年费率为0.70%,即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70%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7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3、 基金托管费
在通常情况下,本基金的基金托管费年费率为0.15%,即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5%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0.15%÷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
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4、销售服务费
基金销售人的销售服务费按照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0%的年费率计提,计算公式如下:
H=E×0.3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付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销售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等,支付日期顺延。
5、上述1中(4)到(8)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其它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支付,列入当期基金费用。
6、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金合同生效之前的律师费、会计师费和信息披露费用不得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7、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的调低: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基金销售服务费,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应在新费率实施前三个工作日按照信息披露有关规定予以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认购、申购和赎回费用
本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费均为0。
2、 转换费用
本基金转换费用的具体规则和费率情况将在本基金开放转换业务的公告中另行规定。基金管理人将在转换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特定地域范围、特定行业、特定职业的投资者以及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基金管理人可以对促销活动范围内的投资者调整基金申购、赎回、转换以及销售服务费费率。如因此或其他原因导致上述费率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费率实施日3 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基金的税收
根据财政部财税[2004]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政策的通知》的要求,自2004年1月1日起,对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继续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本基金按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纳税。
十五、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3、会计制度按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执行。
4、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基金管理人应保留完整的会计帐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基金托管人定期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5、本基金会计责任人为基金管理人,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年度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在两日内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本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的种类、披露时间和披露途径
1、基金募集信息披露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基金合同编制招募说明书,并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将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招募说明书更新: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更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网站上,将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公告的十五日前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并就有关更新内容提供书面说明。
2、基金运作信息披露
本基金运作信息披露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准则》、《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文件进行编制,在指定媒体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应当在公开披露的第二个工作日,采用电子文本和书面报告两种方式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发布基金开放申购/赎回公告。
(2)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的费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放式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及转换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及转换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3)基金资产净值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网站、基金份额发售网点以及其他媒介,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述规定的市场交易日的次日,将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4)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九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正文登载于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
(5)半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六十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登载在网站上,将半年度报告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并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3、基金临时信息披露
基金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
(2) 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 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6) 基金管理人股东及其出资比例发生变更;
(7) 基金募集期延长;
(8)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长、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9)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一年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
(10)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一年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1) 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
(12)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受到监管部门的调查;
(13) 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受到严重行政处罚,基金托管人及其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受到严重行政处罚;
(14) 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 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7)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8) 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19) 变更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20) 基金更换注册登记机构;
(21) 开放式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22) 开放式基金申购、赎回费率及其收费方式发生变更;
(23) 开放式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支付;
(24) 开放式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25) 开放式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后重新接受申购、赎回;
(26)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4、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5、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1、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发售机构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2、基金定期报告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制。
3、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查询相关的信息披露资料。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相关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十七、风险揭示与管理
本基金属于低风险、稳健收益型产品,将在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维护基金本金安全的基础上,促进基金投资收益的提高。虽然本基金风险较低,但投资者仍有可能承担一定的风险,包括: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引起市场风险的主要因素有:
1、 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国有股减持与流通政策等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的风险。
2、 经济周期风险
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宏观经济运行的周期性波动将会通过证券市场反映出来,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
3、 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波动会导致债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包括债券市场工具在内的固定收益类品种,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 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如果本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盈利下降,其股票价格可能会下跌,或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导致本基金投资收益减少。虽然,本基金可以通过多样化投资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 通货膨胀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二)信用风险
固定收益类品种中,金融债和企业债的发行人不能按期还本付息和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交割责任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本基金的信用风险。
(三)流动性风险
由于开放式基金的特殊要求以及本基金的投资方向和比例限制,本基金必须保持一定的现金比例以应付赎回和待遇给付的要求。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请,则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四)投资策略风险
由于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理念以及目标客户定位不同于股票基金和其它债券基金,本基金的投资策略对安全性和流动性要求较高,这种突出安全性和流动性的投资策略有可能造成投资收益的减少。
(五)债券投资特定风险
由于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而债券投资除存在上述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外,还存在其自身的特定风险,包括:
1、再投资风险
债券偿付本息后以及回购到期后可能由于市场利率的下降面临资金再投资的收益率低于原来利率,由此本基金面临再投资风险。
2、债券回购风险
债券回购为提升整体基金组合收益提供了可能,但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债券回购的主要风险包括信用风险、投资风险及波动性加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指回购交易中交易对手在回购到期时,不能偿还全部或部分证券或价款,造成基金净值损失的风险;投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回购利率大于债券投资收益而导致的风险以及由于回购操作导致投资总量放大,致使整个组合风险放大的风险;而波动性加大的风险是指在进行回购操作时,在对基金组合收益进行放大的同时,也对基金组合的波动性(标准差)进行了放大,即基金组合的风险将会加大。回购比例越高,风险暴露程度也就越高,对基金净值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六)一级市场投资特定风险
本基金参与股票一级市场投资,由于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在市场特性、交易机制、投资特点和风险特性等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差别,因此,本基金在股票一级市场投资风险管理方面采取了特定策略。包括:
1、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
一级市场申购违规风险是指由于某只股票或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中签率持续放大,使得本基金管理人所持有的该股票或债券的比例或份额超过了相关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有关限制所导致的风险。
2、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市场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上市时跌破发行价的可能。
3、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一级市场组合的流动性风险主要体现为资产因发行被冻结锁定,影响组合的流动性。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况:
(1)大部分资产被冻结,组合需要现金进行新的申购;
(2)所持资产在可上市流动首日,出现大量变现,导致资产不能以较低成本变现。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通过对市场走势的正确判断实现较高的绝对回报,但并不保证基金投资收益为正。管理人可能因信息不全等原因导致判断失误,使得基金投资目标无法完成,甚至造成基金资产损失。
(八)其他风险
1.操作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2.技术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3.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4.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托管行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十八、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二)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1)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4)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5)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7)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基金管理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2)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并公布有关基金募集、认购、申购、赎回、转托管、非交易过户、冻结、质押、收益分配等方面的业务规则;
(3)根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获得基金管理费,收取或委托收取投资者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及其他事先公告的合理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4)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5)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本基金的托管业务运作,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并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托管人,或采取其它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选择、委托、更换基金份额代销机构,对基金份额代销机构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基金份额代销机构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基金管理人应行使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或基金代销协议赋予或规定的基金管理人的任何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基金财产的安全和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申请;
(10)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代表基金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而产生的股权或其他权利,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它法律行为;
(11)依据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2)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订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4)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5)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6)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10)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11)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12)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13)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14)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5)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6)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7)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8)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法持有并保管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5)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并有权提议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更换基金管理人,或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4、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6)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7)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9)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10)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11)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12)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13)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4)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5)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6)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7)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8)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法律法规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5、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以及依据本基金合同制定的其他法律文件规定的其他权利。
6、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共同组成。基金的每一基金份额都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变更基金合同,但本基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2)决定终止基金合同;
(3)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与其他基金合并;
(6)变更基金类别或者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9)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形以及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协商变更本基金合同相关约定,而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情形有:
(1)因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本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2)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
(3)基金合同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4)调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当基金管理人未能按照有关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召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基金托管人应自行召集。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如果基金托管人也决定不召集或在规定时间内未能作出书面答复,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至少提前三十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3)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身份、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4)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5)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和议事日程;
(6)会议的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7)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8)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收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现场方式召开
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由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表出席并行使表决权。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亲自出席会议者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果出席会议的持有人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或有其他情况未达到现场开会的条件,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2)通讯方式召开
通讯方式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a)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b)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以及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所应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d)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以通讯方式开会达不到上述通讯方式开会的条件,或者召集人收到的出具书面表决意见书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未能达到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则对同一议题可履行重新开会程序。重新开会仍然必须达到上述所有相关条件,才能视为有效。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修改基金合同、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提高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报酬以及召集人认为需要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经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召集人应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关联性:召集人负责对提案进行审议,如果提案所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则可以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b)程序性: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需由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百分之十五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八)款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额百分之五十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天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全程监督下形成决议。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a)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b)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决定终止基金合同、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等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c)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d)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e)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8、计票
(1)现场开会
(a)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b)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c)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d)记票过程应当由公证机关予以全程公证。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全程公证。
9、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上述第(7)款的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在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本基金所有的基金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及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的变更
1)本基金合同的变更应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并达成书面补充文件。
2)变更基金合同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变更生效的基金合同应当公告。但如因相关法律法规变动并属于本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或者基金合同的变更不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或者变更事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则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或审核后公告。
2、基金合同的终止
1)本基金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a)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b)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六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c) 基金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
d)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情况。
2)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予公告,并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3、基金的清算
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a) 基金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财产清算。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机构或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c)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a) 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b)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c)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
d) 对基金财产进行变现;
e) 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f) 公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g) 进行基金剩余财产的分配。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基金财产分配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将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作出的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15年以上。
(四) 争议的处理
1、本基金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2、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因本基金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可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基金合同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或者自一方书面要求协商解决争议之日起60日内如果争议未能以协商方式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仲裁委员会根据提交仲裁时该会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3、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本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并对外公开散发或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也可以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复印件或者复制件,但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名称: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28层
邮政编码: 518040
法定代表人:牛冠兴
成立日期: 2002年12月27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2)100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6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50年
经营范围: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6号光大大厦
邮政编码:100045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
成立时间:1992年8月18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 国函[1992]7号
注册资本:82.17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股份制商业银行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行为进行的监督
(1)、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托管人依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等的规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全面的监督。主要内容及标准包括:
(a)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范围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
(b)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对象:
本基金定位于追求本金安全基础上的持续稳健收益,投资方向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投资对象包括债券等固定收益类证券品种以及股票等权益类证券品种。其中主要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和债券等固定收益类品种。
(B)监督程序和方式
(a)基金正式运作前的准备
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公布前六日内,向托管人提供以下资料:
显示基金投资风格的相关资料及证券选择标准、交易对手库。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办法及业务操作流程,在基金正式运作前,将基金投资范围、对象、投资比例、禁止品种输入技术系统。
(b)业务运作中的监督
当检查发现投资范围、投资对象等与基金合同不符时,按内部程序报告并采取相关措施向基金管理人提示或督促。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电话提示;
--次日上午前通过加密传真方式发送书面提示函。
--要求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资料或说明,并加盖公章;
--如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未纠正,基金托管人将基金投资管理人超比例投资的行为如实报告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违规行为时,立即报告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包括解决措施、进度、目标等),并限期纠正。
--特殊情形下,托管人可到基金管理人处或相关关联方查询、取证,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并协助。
--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所有监督记录(纸质或其他介质)存档保管,并可相互查阅。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融资比例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内容与标准
(a)基本投资比例监督
--一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十;
--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百分之十;
(b)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c)基金合同约定的资产配置比例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d)单一投资类别比例限制的监督;
根据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e)基金融资限制的监督
如果基金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托管人立即制订对融资限制的监督标准和程序进行监督。届时,如有需要,双方再签署补充协议对相关内容进行约定。
(f)股票申购限制的监督
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单只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该基金的总资产,单只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g)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的监督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约定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以符合有关限制规定。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修改或取消上述限制规定时,本基金相应修改其投资组合限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基金管理人在申购新股时,应提前一天将申购数量、金额等传真到托管人处,托管人复核后如有异议,立即与管理人沟通。
(c)对于场外交易,当发现有异常交易行为时,提示基金管理人,在限期内纠正。
(d)对监督过程中存在的异议或争议等,双方及时沟通解决。
(3)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等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A)监督的内容与标准
(a)管理人禁止行为
--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b)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承销证券;
--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c)关联交易监督的标准
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关于基金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确定。
(B)监督程序
(a)参照"1、(1)、(B)"
(b)托管人可通过核算、清算、媒体报道等相关方式获取信息,作为监督的依据。
(c)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供基金投资运作或监督时使用。如果期间双方的上述关联方有变化,也应在变化后5个工作日内将变化情况提供给对方。
(4)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对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的内容、标准和程序。
在基金投资银行存款前,基金管理人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当基金管理人确定的存款银行名单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其他投资行为监督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收益率异常波动;巨额赎回;席位交易量;基金头寸;回购交易异常;交易价格严重脱离市场价格;以及其他异常情况等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核算、估值及信息披露等的监督
(1)监督的内容
A.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监督;对应收资金到账等的监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的监督;对基金收益及基金收益分配的监督;对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核查。
B.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监督和核查。
(2)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包括但不限于: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会计政策及行业管理以及托管人认为可以采取的标准等。
除本协议附件外,双方签署资金清算、核算等业务备忘录,对具体的时间点、内容等进行约定,作为监督的依据或标准。
(3)监督程序或处理方式
A.托管人的监督处理程序
(a)同"1、(1)、(B)"。
(b)日常复核性监督,以电话沟通为主。
(c)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签署前,应将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的计算模型、历史数据、计算方法、计算标准等相关电子数据和纸质文挡提交给托管人,并保证提供材料的真实、准确。托管人据此复核监督。
B、托管人的处理方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3、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1)基金托管人的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可以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管理人的协助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除上述约定外,一般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17:00时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书面说明材料,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的事项或内容
包括但不限于:
(1)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核查
(2)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的核查
(3)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核查
(4)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的核查;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投资指令
(5)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相关信息披露的核查
(6)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的核查
(7)将赎回资金和分红收益划入专用清算账户等行为。
2、处理方式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如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电话通知、书面提示函等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有向基金管理人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解释、举证等的义务。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3、基金托管人的配合义务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 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除证券交易所的清算资金外,基金托管人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
(6)对于因为基金投财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7)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
(8)基金托管人应当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专职人员达到法定人数,有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有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系统,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托管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9)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2、基金募集期满募集资金的验资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中,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管理人书面通知托管人资金到账情况,基金托管人确认收到资金后,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告。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办理退款事宜。
3、基金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银行账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4)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基金定期银行存款业务签订书面协议。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确。
4、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和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1)基金的证券交收账户开立和管理
a.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交收账户。
b.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交收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c.基金证券交收账户的开立和证券交收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2)基金的资金交收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5、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代表基金负责基金的债券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6、基金有价凭证的保管
(1)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保存。实物证券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实物证券由托管人以外的机构保管时,如因保管机构的过错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但基金托管人应代表基金向保管机构行使追偿权。
(2)基金银行定期存单由托管人专人、专柜负责保管。
7、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1)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各自保管的内容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保管。重大合同包括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股申购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其中:
管理人保管的合同的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席位租用合同、银行存款协议、债券买卖协议、新券/股申购协议、与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签署的协议等。
托管人保管的合同原件为: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行间市场债券回购协议等。
(2)合同寄送时间与寄送方式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应当自双方签署当日在托管人处留原件2套;同时,经证监会批准修改后(如无大的修改,替换原页码;如有大的修改,经双方协商后重新签署),5个工作日内寄送托管人处。
(3)保管方式和保管期限
管理人托管人保管都采用专人、专箱方式保管。保管期限止基金终止清算或移交之日止。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及复核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金额。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将基金份额净值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份额净值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3)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A)基金份额净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B)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C)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按《托管协议》中"净值差错处理"的有关约定处理。
(D)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2、基金会计核算
(1)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
(2)基金管理人与托管人按规定程序、时间对基金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进行核对。
(3)基金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A.财务报表的编制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B.报表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C.财务报表的编制与复核时间安排
(a)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基金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90日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b)报表的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编制,应于每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应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公告;招募说明书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更新一次,并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日内公告。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后60日内公告;年度报告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90日内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在报告内容截至日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在月度报表编制,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季度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在季度报表编制,加盖公章后,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40日内完成半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在每年结束之日起50日内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双方各留存一份。基金托管人在对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每6个月结束之日起20日内完成更新招募说明书的编制,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1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同时,出具书面意见。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注册登记人负责编制和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成立日、基金权益登记日、基金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月最后一个开放日的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负责编制,并交由托管人保存。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存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托管人无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册,则应承担相关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的保管,按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执行。
(七)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生效,须经证监会批准的,经其批准后生效。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财产;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于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潜在投资者,基金管理人承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投资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对以下服务内容进行相应调整:
(一)网上开户与交易服务
客户持有指定银行的账户,通过招商基金"基金易"网络直销平台,可以实现在线开户交易。
基金易网址:direct.cmfchina.com
(二)资料的寄送服务
1、本基金交易对账单的寄送频率为:无论当期是否有交易发生,每季度寄送一次。交易对账单将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寄出。
2、交易对账单的寄送形式包括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默认方式为书面账单邮寄,客户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招商基金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修改寄送形式,但只能选择一种寄送形式。
3、本基金管理人在未收到客户关于不需要对账单寄送的明确表示下,本基金管理人将按照上述规则寄送账单。客户可根据个人需要,通过基金公司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或者招商基金网站取消或者恢复账单寄送服务。
4、根据客户的需求,本基金管理人可提供如资产证明书等其它形式的账户信息资料。
5、由于交易对账单记录信息属于个人隐私,本基金管理人郑重提醒客户:客户可以选择邮寄的方式获取账单,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者通过电话和网站的方式查询获取相关信息。如果客户选择邮寄方式,请务必预留正确的通讯地址及联系方式,并及时更新。
6、本基金管理人按上述服务规则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费用由本基金管理人承担,客户不用额外承担费用。
7、本基金管理人提供的资料邮寄服务原则上采用邮政平信邮寄方式,并不对邮寄资料的送达做出承诺和保证;也不对因邮寄资料出现遗漏、泄露而导致的任何直接或间接损害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信息发送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招商基金管理公司网站、呼叫中心提交信息定制申请,基金管理人通过手机短讯和E-MAIL方式定期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定制的信息。可定制的信息包括:基金净值、交易确认信息、账户余额与损益、公司最新公告提示等,基金公司还将根据业务发展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定制信息的内容。
除了发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定制的上述信息之外,基金公司也会定期或不定期向留有手机及EMAIL地址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发送基金业绩、节日问候、产品推广等信息。如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希望接受到该类信息,可以通过呼叫中心客户服务热线人工取消该项服务。
(四) 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基金账户号和查询密码登录招商基金网站"我的基金地带"栏目,可享有账户查询、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理财刊物查阅、在线咨询等多项在线服务。
招商基金网址:www.cmfchina.com
(五) 客户服务中心(CALL-CENTER)电话服务
呼叫中心提供全天候24小时的自动语音查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进行基金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产品与服务等信息的查询。
呼叫中心坐席提供每周六天,每天不少于8小时的人工热线咨询服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该热线享受业务咨询、信息查询、投诉建议、信息定制、资料修改等专项服务。
呼叫中心热线电话: 400-887-9555(免长途费)
(六) 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直销和代销机构网点柜台的意见簿、基金公司网站、自动语音留言、呼叫中心人工热线、书信及电子邮件六种不同的渠道对基金公司和销售网点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
对于工作日期间受理的投诉,原则上是及时回复,对于不能及时回复的投诉,基金公司承诺在24小时之内做出回复。对于非工作日提出的投诉,将在顺延的工作日当日进行回复。
统一邮箱:cmf@cmfchina.com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无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一)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地点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和注册登记人的住所,并刊登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网站上。
(二)招募说明书的查阅方式
投资人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本招募说明书,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招募说明书的复印件,但应以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代理人申请查阅以下文件:
1、 中国证监会批准招商安本增利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文件
2、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4、 《招商安本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代销协议》
5、 《招商基金管理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6、 《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7、 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