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告基本信息
基金名称 华泰紫金添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简称 华泰紫金添鑫 30天滚动中短债发起
基金主代码 016093
基金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合同生效日 2022年7月11日
基金管理人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名称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华泰紫金添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华泰紫金添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华泰紫金添鑫 30天滚动持有中短债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申购起始日 2022年7月25日
赎回起始日 2022年8月10日
转换转入起始日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转换转出起始日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起始日 2022年7月25日
下属分级基金的基金简称
华泰紫金添鑫 30 天滚动中短债发起
A
华泰紫金添鑫 30 天滚动中短债发起
C
下属分级基金的交易代码 016093 016094
该分级基金是否开放申购、 赎回(转
换、定期定额投资)
是 是
2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办理时间
2.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在每个运作期的到期日办理基金份额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2.2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放公告中规定。
基金份额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方可就该基金份额提出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后的30天(如遇非工作日顺延到下一工作日)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放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转换转入。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或转换转入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额申购的价格。投资人在运作期到期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后或在运作期到期日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赎回或转换转出申请的,视为无效申请。
如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
3日常申购业务
3.1申购金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申购本基金,单个账户的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通过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销售机构申购本基金,首次最低申购金额为1.00元(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0.01元(含申购费)。销售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2申购费率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申购金额(M) A类申购费率 C类申购费率
M<100万 0.4%
100万≤M<1000万 0.2% 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3.3其他与申购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作为发起资金提供方除外)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数量限制,具体规定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以及单日申购金额上限和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规定请参见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规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日常赎回业务
4.1赎回份额限制
每个基金交易账户最低持有基金份额余额为1份。
4.2赎回费率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但在每份基金份额的运作期到期日前,基金份额持有人不能提出赎回申请;每个运作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提出赎回申请。
4.3其他与赎回相关的事项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5日常转换业务
5.1转换费率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5.2其他与转换相关的事项
本基金暂未开通转换业务,后续开通将另行公告。
6定期定额投资业务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指投资人通过本公司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1)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除上述机构外,其他销售机构如以后开展上述业务,以各销售机构公告为准。
(2)办理方式
投资人开立基金账户后即可到上述机构的网点(包括电子化服务渠道)申请办理本基金的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具体安排请遵循各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
(3)办理时间
基金定期定额投资的申请受理时间与基金日常申购业务受理时间相同。
(4)定期定额投资金额
投资者在办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业务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时间及固定的投资金额(即申购金额),单笔最低限额为100元人民币(含100元),不设金额级差。如其他销售机构有不同规定的,投资者在其他销售机构办理相关业务时,需遵循该销售机构的相关规定。本基金目前对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不设上限限制,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或者有可能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该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7基金销售机构
7.1场外销售机构
7.1.1直销机构
名称: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基隆路6号1222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东方路18号21层
法定代表人:崔春
客服电话:4008895597/95597
公司网站:htamc.htsc.com.cn
7.1.2其他销售基金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它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
7.2场内销售机构
本基金无场内份额,不安排场内销售机构。
8基金份额净值公告/基金收益公告的披露安排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于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按规定对外公布。
9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1)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的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详细情况,请认真阅读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投资基金之前应认真阅读各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文件。敬请投资者留意投资风险。
华泰证券(上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22年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