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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需求,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基金管理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自2023年12月25日起对本公司管理的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鹏华丰宁债券”)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对基金合同和《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进行相应修改。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增加C类基金份额的基本情况
鹏华丰宁债券新增C类基金份额并单独设置基金代码(C类基金份额代码:020318),增加C类基金份额后,鹏华丰宁债券现有的基金份额自动转换为A类基金份额(基金代码不变)。C类基金份额与A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在投资人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而从C类基金份额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鹏华丰宁债券C类基金份额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不含7日)的投资者收取1.50%的赎回费;对持续持有期满7日以上(含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本基金对C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由于基金费用收取方式的不同,鹏华丰宁债券的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鹏华丰宁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与现有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和定期定额投资的限制一致。
鹏华丰宁债券C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机构以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为准。
本公司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对上述业务规则进行调整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二、修订基金合同的相关说明
为确保鹏华丰宁债券增加C类基金份额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详见附件《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次鹏华丰宁债券增设C类基金份额并据此对基金合同作出的修订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修订后的基金合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已相应修改托管协议,并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相应更新《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投资者可访问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phfund.com.cn)或拨打全国免长途费的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533)咨询相关情况。
本公告仅对鹏华丰宁债券增加C类基金份额并修改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有关事项予以说明。投资者欲了解基金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及相关法律文件。
风险提示:基金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销售机构根据法规要求对投资者类别、风险承受能力和基金的风险等级进行划分,并提出适当性匹配意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承担。投资者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更新)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基金法律文件,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在了解基金情况及听取销售机构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期限和投资目标,对基金投资作出独立决策,选择合适的基金产品。
特此公告。
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附件:鹏华丰宁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
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文对照表
基金合同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第二
部分
释义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
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44、销售服务费:指从基金财产中计提的,用
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 销售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的费用
45、基金份额分类: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
差异,将基金份额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 在
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
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A类基金份额;在投
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 从本类别基金资产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
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公布基金份
额净值
第三
部分
基金
的基
本情
况
八、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
情况下, 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 在履行适当程序
后,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增加
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类别、 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
的费率水平、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须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所收取费用的差异, 将基金份额
分为A类和C类不同的类别。
在投资者申购时收取申购费用, 不从本类别
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 称为A类基金份
额;在投资者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从本类别基
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C类基金份额。
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 并分别
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 基金管理人可以增加本基金新的基金份额
类别、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费率水平、或者停
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此项调整无需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依照 《信息披露办
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第六
部分
基金
份额
的申
购与
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
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
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 赎回
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 其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2、申购、赎回开始日及业务办理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
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 投
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
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
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
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 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
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
计算;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保留到小数点后4
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
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情况,经履行
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金
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申购
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申
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
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
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金
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
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赎回金额
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
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此
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4、申购费用由投资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
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
公告。
2、申购份额的计算及余额的处理方式:本基
金申购份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 并在
招募说明书中列示,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
购费。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 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由
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3、赎回金额的计算及处理方式:本基金赎回
金额的计算详见《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赎回费
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赎
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 赎回金额单
位为元。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
小数点后2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
承担。
4、申购费用由A类基金份额的投资人承担,不
列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C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
费。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
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
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
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可对其
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
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 确定
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
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
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
作明确选择, 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以上
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 )的情形下,基金
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回申请人
(“小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人10%以内
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 全额赎回” 或
“(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理,在仍可接受
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超过10%的赎
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
行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
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
撤销;选择延期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
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
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
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
明确选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
期赎回处理。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
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
值造成较大波动时, 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
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
申请, 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
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
回部分, 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
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
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
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
销。 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
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
回为止。 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当日存在单个
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
以上的赎回申请 (“大额赎回申请人” ) 的情形
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 对其他赎
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 )和大额赎回申请
人10%以内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根据前述 “(1)全
额赎回” 或“(2)部分延期赎回” 的约定方式办
理, 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超过10%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 对当日未
予确认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 对于未能赎回
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
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 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选择延期赎回
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赎回申请将与下一开放日赎
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
择, 基金份额持有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
回处理。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
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
十、 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的公告
2、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
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
第七
部分
基金
合同
当事
人及
权利
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
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
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
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
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各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
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
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
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
益。
第八
部分
基金
份额
持有
人大
会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
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
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
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或
变更收费方式;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
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
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2、在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范
围内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的前提下,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第十
四部
分 基
金资
产估
值
五、估值程序
1、 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
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
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
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
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
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暂
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
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
后, 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
四舍五入。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2、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
值。 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的
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
基金资产估值后, 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
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
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 发生估值错误时, 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
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
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
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
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
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
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
布。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
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 基金托管人
负责进行复核。 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
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
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
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第十
五部
分 基
金费
用与
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3、销售服务费;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3-9项费用,
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3、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销售服务费的计
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
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中第4-10项费
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
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 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
中支付。
第十
六部
分 基
金的
收益
与分
配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
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
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
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
规则》执行。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 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 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
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第十
八部
分 基
金的
信息
披露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管
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定网
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
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
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
分之零点五;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四)基金净值信息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 基金
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 通过规
定网站、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
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次日, 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
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临时报告
15、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申购费、赎
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6、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该类基
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托管协议
章节 原文条款 修改后条款
内容 内容
三、基
金 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 和
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
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
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
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
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八)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
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
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
查。
四、基
金 管
理 人
对 基
金 托
管 人
的 业
务 核
查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
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安全
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
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金管理人
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
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问题应及时反馈、相
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
保密等行为。
(一)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
况进行核查, 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人
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
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及时、准确复核基
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
值, 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且如遇到
问题应及时反馈、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
运作是否对非公开信息保密等行为。
七、交
易 及
清 算
交 收
安排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日15:00前,登记机构根据T日基金份额净
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 基金管理人将
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购赎回的基金
会计处理。 基金申购、赎回等款项T+3日前在基金管
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户之间交收。
(四)申赎净额结算
T+1日15:00前, 登记机构根据T日各类基金
份额净值计算基金投资者申赎基金的份额, 基金
管理人将登记机构确认的有效数据汇总传输给基
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据此进行申
购赎回的基金会计处理。 基金申购、 赎回等款项
T+3日前在基金管理人总清算账户和基金银行账
户之间交收。
八、基
金 资
产 净
值 计
算 和
会 计
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该
计算日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
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
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基
金份额净值,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按规定公
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后,
将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指计算日该类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该计算日该类基金份额余额后的数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 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
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
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按
规定公告。
2.复核程序
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
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
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
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
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
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
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4、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 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 错误偏差达到该 类基金 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九、基
金 收
益 分
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
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
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3、 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
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每
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值;
4、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 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 若投资
者不选择, 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
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各类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
于面值, 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各类基金份额
净值减去每单位该类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
能低于面值;
4、 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
权;
5、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之间由于A类
基金份额不收取而C类基金份额收取销售服务费
将导致在可供分配利润上有所不同;
十、基
金 信
息 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
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
需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
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
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者电
子确认。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
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
合同》生效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各类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实施侧袋机制期
间的信息披露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度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
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
进行书面或者电子确认。
十一、
基 金
费用
(三)销售服务费的计提比例和计提方法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类
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1%。 本基金销
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
有人服务,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
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 计算方法如下:
H=E×0.1%÷当年天数
H为C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C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 由基金
托管人根据与基金管理人核对一致的财务数据,
自动在次月初5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路径
进行支付。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
顺延。 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
如发现数据不符, 应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
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