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的公告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场内简称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场外简称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基金代码为501095)的基金合同于2020年3月12日生效,并于2020年7月8日开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
根据《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起至3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的封闭运作期将于2023年3月12日届满,本基金自2023年3月13日起自动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并开始接受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将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场内简称仍为“BOCI科创”,场内扩位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LOF”,场外简称变更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5”。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修订,修订内容详见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3月13日起生效,本基金将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基金管理人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相关业务安排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于2023年3月13日起开放日常场外、场内申购赎回、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二级市场交易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将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基金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重要提示:
1、本公告仅对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的相关安排,以及据此及法律法规的更新相应修订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将按基金合同关于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封闭运作期内的战略配售策略将不再适用。本基金基金合同的修订已经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本公司于本公告日在网站上同时公布经修改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产品资料概要涉及前述内容的,将一并修改,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4、投资者可以登陆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网站(www.bocifunds.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热线021-61195566或400-620-8888(免长途通话费用)选择6公募基金业务进行相关咨询。
风险提示:本公司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敬请投资人注意投资风险。投资者投资于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确认已知悉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机构适当性匹配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具体风险评级结果以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8日
附件:《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一、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全文 指定报刊 规定报刊
全文 指定网站 规定网站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
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运作办法》” )、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
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前言
三、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 《基
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
监会” )注册。
六、本基金将参与科创板发行人战略配售
股票投资,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与价格波动由
投资者自行承担。
七、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三、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由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
名而来。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注
册。
六、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中银证券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为基金合同生效日 (含基金合同生效日)
起至三年后的年度对日前一日止。 封闭运作期届
满后,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
整为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 ,接受场外、场内的申购、赎回申请,并
适用基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
定。
第二部分
释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
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
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
就本基金签订之《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科技
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
月15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
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
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
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
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
试点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运用来自境
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
人
23、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
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
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6、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
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1、基金或本基金: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中银证券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中银证券科技
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中银证券科
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
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订为《中银证
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
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
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托
管协议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
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
为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中银证券科技创
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
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12、《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
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
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
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
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
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
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
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境外机构投
资者, 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
外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
者、 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
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65、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等媒介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名称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
(LOF)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
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人。
3、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
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人。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
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
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
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
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
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
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
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
和程序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
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
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理
人的决议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
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
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
费用由基金财产承担。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
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
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
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
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
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
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披
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
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
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
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
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
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
波动, 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
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
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 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
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
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资目标等。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
报刊” )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
(以下简称“规定网站” )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
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
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
定网站上, 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
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
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 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 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
所。
(十二)投资股指期货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
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
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
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第二十部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
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
资原则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损失等。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损失等。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
用的法律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
含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含
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三、 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修订前 修订后
首页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 中银证券科技创新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全文 指定媒介 规定媒介
一、 基金托管协议当
事人
基金托管资格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 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
[1998]23号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有
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保管。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在代表基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
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
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
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
持有两份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 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基金信息披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
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
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
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
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
临时报告、澄清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持证券、股指期货、
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参与转融通证券
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
息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具有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
露。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
基金的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基金份额上市交
易公告书、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
格、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以及临时报告、澄清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清算报告、投资资产支
持证券、股指期货、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
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实施侧袋
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
息。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需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后,方可披露。
十二、 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
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15年,法律法规或
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托管人
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
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
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
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 并应
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
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十三、 基金有关文件
档案的保存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
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
管人应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 账册、
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
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
职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
交易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
至少15年以上,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基金托管人应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
相关资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
定的期限保管, 保管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
最低期限。
(四)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
责完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
记录和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四、 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
管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
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选任基金
托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自通过
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
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
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
列支。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管
理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4)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更换基金托
管人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自通过之日
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
法律法规规定聘请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
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十六、 托管协议的变
更、 终止与基金财产
的清算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
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
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
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
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十七、违约责任
3、 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
原则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
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
造成基金财产或基金投资者损失,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当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
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3、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投资原则
行使或不行使其投资权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
损失等。
(六)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
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
基金投资者损失,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
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