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501099;基金简称: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混合;二级市场交易简称及申购、赎回简称:平安科技创新)于2020年1月7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77号文准予募集注册,基金管理人为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于2020年4月10日生效,基金份额于2020年7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前3年为封闭运作期。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不办理申购、赎回业务。封闭运作期内基金上市交易后,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场外基金份额通过办理跨系统转托管业务转至场内后上市交易。封闭运作期届满后,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回。”
鉴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即将届满,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基金名称变更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于2023年4月9日封闭运作期届满,自2023年4月10日起转为开放式运作,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基金名称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本基金更名后,基金简称变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LOF)”,场内证券简称为“新兴平安”,扩位证券简称为“平安新兴产业LOF”,基金代码仍为“501099”。
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修订
本公司对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中涉及基金更名的相关内容进行修改,并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对相关内容进行修订和补充,具体详见附件《〈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本基金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自2023年4月10日起生效,适用其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将相应更新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关内容。
三、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将自2023年4月10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及定投等业务,本基金二级市场交易和跨系统转托管业务仍照常办理,详见本公司于2023年4月4日公告的《关于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开放日常申购、赎回和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基金份额,其持有期自该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日起连续计算。具体遵循本基金登记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其中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外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将继承更名前的收益分配方式。对于投资者在本基金更名前持有的场内份额,本基金更名后,其收益分配方式仍采取现金分红方式。请投资者务必及时查询、核对持有的本基金更名后的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方式,具体收益分配方式以登记结算机构的记录为准。
四、其他事项
1.本公告仅对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予以说明。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本基金投资和费率等适用于本基金基金合同和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关于转为开放式运作后的有关规定。投资者欲了解基金详细情况,请阅读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2.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相关安排做适当调整。
3、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投资者可访问基金管理人网站(www.fund.pingan.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00-4800)咨询相关情况。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人应认真阅读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情况购买与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的产品。
特此公告。
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4月4日
附件:《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第 一 部 分
前言
第 二 部 分
释义
第 三 部 分
基金的基
本情况
第 八 部 分
基金合同
当 事 人 及
权利义务
第 十 三 部
分 基 金
的投资
第 十 七 部
分 基 金
的 收 益 与
分配
第 十 八 部
分 基 金
的 会 计 与
审计
第 十 九 部
分 基 金
的 信 息 披
露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
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
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
三、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六、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
股票以及新股申购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
受发行人战略配售股票及新股申购,由此产生的
投资风险和价格波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科技创新
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
本基金签订之《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
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
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
其更新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
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
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
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
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
资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人
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
国证监会批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
境内证券投资的境外法人
68、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
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基金名称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
5047号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
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七、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
资相关安排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
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
生工具(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
(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
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
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
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
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
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
(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
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
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
红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
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
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
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
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
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
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
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
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
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
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
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
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
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
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上市交易
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
照法规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
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
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政策和投
资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
露国债期货交易情况,包括投资政策、持仓情况、
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
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
资政策和投资目标。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
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
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
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三、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平
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
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
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注册。
六、在封闭运作期内,本基金以投资战略配售股票
以及新股申购为主要投资策略,需参与并接受发行人战
略配售股票及新股申购,由此产生的投资风险和价格波
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九、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
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
始执行。
八、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运作期届满后转为上市开
放式基金(LOF),基金名称调整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并接受场内、场外申购赎回,并适用基
金合同中封闭运作期届满开放后的有关规定。
1、基金或本基金: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或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由平安
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封闭
运作期届满开放后更名而来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
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基金更名后,基金合同相应修
订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
订之《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基金更名后,托管协议相应修订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LOF)托管协议》
6、招募说明书: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基金更名
后,招募说明书相应修订为《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招募说明书》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
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
新;基金更名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相应修订为《平安新兴
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
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
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
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
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
出的修订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
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
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
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
者
22、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按照《合格境外机
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
管理办法》(包括其不时修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运用来自境外的人民币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投
资的境外法人
68、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
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
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一、基金名称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
一、基金管理人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
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
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二、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简况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
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
其他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
期限;
七、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基金投资相关
安排
(一)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
(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
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指期货、
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
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转换债券、分
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
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
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
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
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
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
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
定。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
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
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
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上海证
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的方式,具体
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
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
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
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
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对于场内份额,遵循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
独立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
计。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
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
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
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七)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
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
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
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九)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
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
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
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
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
会、基金上市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十二)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若本基金投资了股指期货,基金管理人需按照法规
要求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
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
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
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三)基金投资国债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国债期
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
指标等,并充分揭示国债期货交易对本基金总体风险的
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
分 基 金
合 同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第 二 十 五
部分 基金
合 同 内 容
摘要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
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
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
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
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根据以上内容对应修改。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章节
全文
全文
全文
一、基金托
管 协 议 当
事人
三、基金托
管 人 对 基
金 管 理 人
的 业 务 监
督和核查
五、基金财
产的保管
九、基金收
益分配
十、基金信
息披露
十二、基金
份 额 持 有
人 名 册 的
保管
十三、基金
有 关 文 件
档 案 的 保
存
十六、托管
协 议 的 变
更、终止与
基 金 财 产
的清算
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基金合同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
理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科技创新3
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托
管人;
为明确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活配置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科技创新3年封闭运作灵
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中定义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
相同的含义;若有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
款解释;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
号
注册资本:17,170,411,366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
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
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
(股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
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
债券、可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
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
短期公司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
府支持债券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
持证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
款及其他银行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
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
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
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
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
基金银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
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
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
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
不限于基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
金投资业务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
件。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
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
其真实性及其与原件的完全一致性。重大合同的保
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
利再投资,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
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
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报告
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
存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保存期不少于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
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5年,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
另有规定除外。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
重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并保存至少15年以上,法
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除外。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
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
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
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15年以上。
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合同
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鉴于平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新兴产业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的基金管理人,平安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LOF)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LOF)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关系,特制订本托管协议;
除非另有约定,《平安新兴产业混合型证券投资
基金(LOF)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定义
的术语在用于本托管协议时应具有相同的含义;若有
抵触应以基金合同为准,并依其条款解释;
(二)基金托管人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23号
注册资本:19,405,918,198元人民币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
权
(2)本基金转为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后投资范
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
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
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港股通标的股票、衍生工具(股
指期货、国债期货、股票期权等)、债券(包括国债、央
行票据、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券、可
转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中期票
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证券公司短期公司
债、地方政府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政府支持债券
等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债券
回购、银行存款(包括协议存款、定期存款及其他银行
存款)、同业存单、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
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二)基金募集资产的验证
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提前结束募集之日起10日
内,由基金管理人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出具
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
册会计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
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基金银
行存款账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相关
证明文件。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
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
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年度审计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协议及基金投资业务
中产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对于无法
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
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及其与
原件的完全一致性。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得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一)基金收益分配应该符合基金合同中收益分配原
则的规定,具体规定如下:
1、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
再投资,登记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放式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投资者可选择现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自动
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
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登记在基金份额持
有人上海证券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现金分红
的方式,具体权益分配程序等有关事项遵循上海证券
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
定;
(二)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信息披露中的
职责和信息披露程序
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对相关报告
进行复核。基金年报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方可披露。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
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公告,必须通过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
《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
网站”)等媒介披露。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
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保存
期限自基金账户销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如不
能妥善保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一)档案保存
基金管理人应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
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基金托管人应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
料。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都应当按规定的期限
保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各自职责完
整保存原始凭证、记账凭证、基金账册、交易记录和重
要合同等,承担保密义务,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
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
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
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
工作人员。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
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
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
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
存,保存期限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