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ile: config.inc.php,v $ $vision: 1.0.0.0 $ $Date: 2007-1-6 9:34:54 Saturday $ */ ?>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招募说明书(更新)
2023年11月6日公告
基金管理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转型而来,并经中国证监会2016年5月26日证监许可【2016】1144号文准予注册。自2016
年10月28日起,《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现金宝货币
市场基金。
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
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
持有的基金份额享受基金收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
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
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
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和债券基金。根据2017年7月1日施行的《证券
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已对本基金重新进行风险评级,风险
评级行为不改变基金的实质性风险收益特征,但由于风险分类标准的变化,本基金的风险等
级表述可能有相应变化,具体风险评级结果应以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提供的评级结果为准。
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
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谨慎做出投资决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执行。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基金合同规定的免责条款和规定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年度更新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如本基
金未披露2023年1季报,则本次更新暂无相关投资组合报告和业绩数据),主要人员情况截止
日为2023年11月5日。本次主要更新事项:因新增C级基金份额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内容自
2023年11月9日起生效,其他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15日。(本招募说明书中的财务资
料未经审计)
目录
一、绪言....................................................................................................................................................... 1
二、释义....................................................................................................................................................... 1
三、基金管理人 ........................................................................................................................................... 6
四、基金托管人 ......................................................................................................................................... 14
五、相关服务机构 ..................................................................................................................................... 18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 61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 63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 63
九、基金的投资 ......................................................................................................................................... 88
十、基金的业绩 ......................................................................................................................................... 98
十一、基金的财产 ................................................................................................................................... 100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1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104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06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0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109
十七、风险揭示 ....................................................................................................................................... 113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18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 119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33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43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4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 146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46
一、绪言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
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
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
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
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
合同当事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
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
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
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由华夏理财21
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基金管理人: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华夏现
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
有效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
其更新。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
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
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
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对银
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
份额持有人。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
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
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中国境内合法募
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
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投资人、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
其他投资者的合称。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
资者。
基金销售业务: 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
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
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销售机构: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
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
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
户等。
登记机构: 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华夏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
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账户: 指登记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由该登
记机构办理登记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
户。
基金交易账户: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
机构买卖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对包括“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更名
基金转型: 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类别、调整
基金的投资、运作、费用、收益分配并修订基金合同
等一系列事项的统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起始日,
原《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自同一日起失效。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的日期。
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开放日: 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
作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他
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时间: 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业务规则》: 指《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
务方面的规则,由基金管理人、销售机构和投资者共
同遵守。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
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
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
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
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行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
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
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
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巨额赎回: 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
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
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
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元: 指人民币元。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
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
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
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
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因
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
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
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
网网站及其他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客观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联系人:邱曦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3800万元,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持股单位 持股占总股本比例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2%
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 27.8%
天津海鹏科技咨询有限公司 10%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
张佑君先生:董事长、党委书记,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执行
董事、董事长;兼任中信集团、中信股份及中信有限总经理助理,中信金控副董事长。曾任
中信证券交易部总经理、襄理、副总经理,中信证券董事,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信证券总经理,中信建投总经理、董事长,中信集团董事会办公室主任,中证国际有限公
司董事,中信证券国际、中信里昂(即 CLSA B.V. 及其子公司)董事长,中信里昂证券、
赛领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金石投资董事长,中信证券投资董事长等。
J Luke Gregoire Gould先生:董事,学士。现任迈凯希金融公司(Mackenzie Financial
Corporation)总裁兼首席执行官。曾任IGM Financial Inc. 的执行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
Mackenzie Investments的首席财务官、Investors Group的高级副总裁兼首席财务官等。
李星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春华资本集团执行董事,负责春华在金融服务行业的投
资。曾任职于高盛集团北京投资银行部、春华资本集团分析师、投资经理等。
史本良先生:董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执行
委员会委员、公司财务总监。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总监、联席负责
人、行政负责人、公司副财务总监等。
李春波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委员会委员、中信证券国
际有限公司董事长。曾任中信证券研究部首席分析师,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B角(主持
工作),中信证券研究部行政负责人,中信证券股票销售交易部行政负责人等。
李一梅女士:董事、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兼任华
夏基金(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曾任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营销总监、市场总监、基金营销部总经理、数据中心行政
负责人(兼),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等。
支晓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财务处处长、商学院财务与金融系
教授、博士生导师。兼任全国会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委员兼秘书长、中国会计
学会内部控制专业委员会委员、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独立董事委员会委员、北农大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独立董事、哈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独立董事等。
刘霞辉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
二级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兼任中国战略研究会经济战略专业委员会主任、山东大学经济社
会研究院特聘兼职教授及广西南宁政府咨询专家。曾任职于国家人社部政策法规司综合处。
殷少平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曾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审判员、高级法官,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
委员会委员,北京同仁堂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太行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广西壮族自
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政府副区长,北京市地石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等。
侯薇薇女士:监事长,学士。现任鲍尔太平有限公司(Power Pacific Corporation Ltd)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兼任加拿大鲍尔集团旗下Power Pacific Investment Management董事、投
资管理委员会成员,加中贸易理事会国际董事会成员。曾任嘉实国际资产管理公司(HGI)的
全球管理委员会成员、首席业务发展官和中国战略负责人等。
西志颖女士:监事,硕士,注册会计师。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B角(主
持工作)。曾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统计主管、总账核算跨级主管、B角等。
唐士超先生:监事,博士。现任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B角。曾在中信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从事风险分析、风险计量、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
宁晨新先生:监事,博士,高级编辑。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执行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兼任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证券报社记者、编辑、办
公室主任、副总编辑,中国政法大学讲师等。
陈倩女士: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责人。
曾任中国投资银行业务经理,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高级业务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市场推广部副总经理等。
朱威先生:监事,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执行总经理、行政负
责人。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部B角等。
刘义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中国人民银
行总行计划资金司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信息电脑部信息综合处副
处长(主持工作),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党办主任、养老金业务总监,华夏资本管
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等。
阳琨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曾任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投资有限公司财务部部门经理,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助理,
益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部部门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等。
郑煜女士: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基金经理等。
曾任华夏证券高级分析师,大成基金高级分析师、投资经理,原中信基金股权投资部总监,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纪委书记等。
孙彬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投资经理等。曾
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等。
张德根先生:副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北京新财经杂志社、长城证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广州分公司总经理,上海华夏
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行政负责
人(兼)等。
李彬女士:督察长,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法律部
行政负责人。曾任职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原中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曾任华夏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助理,法律监察部副总经理、联席负责人,合规部行政负
责人等。
孙立强先生:财务负责人,硕士。现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部行政负责人、华
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监事、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夏基金(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曾任职于深圳航空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曾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运作
部B角、财务部B角等。
桂勇先生:首席信息官,学士。兼任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金融科技部行政负责人。
曾任职于深圳市长城光纤网络有限公司、深圳市中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任中信基金管理
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技术部负责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行政负责人等。
2、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飞先生,硕士。2010年7月加入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交易管理部交易员、现
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助理,现任华夏理财30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
日起任职)、华夏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保证金理财货币市
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月20日起任职)、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0
月28日起任职)、华夏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2016年11月17日起任职)。
3、本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决策委员会
主任:范义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固定收益总监,基金经理、投
资经理。
成员:李一梅女士,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阳琨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孙彬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投资经理。
曲波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货币市场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刘明宇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公募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柳万军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固定收益部执行总经理,基金经理。
张驰先生,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机构债券投资部总监。
4、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
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
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
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
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
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基金管理人根据全面性原则、有效性原则、独立性原则、相互制约原则、防火墙原则和
成本收益原则建立了一套比较完整的内部控制体系。该内部控制体系由一系列业务管理制度
及相应的业务处理、控制程序组成,具体包括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
内部监控等要素。公司已经通过了ISAE3402(《鉴证业务国际准则第3402号》)认证,获得
无保留意见的控制设计合理性及运行有效性的报告。
1、控制环境
良好的控制环境包括科学的公司治理、有效的监督管理、合理的组织结构和有力的控制
文化。
(1)公司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目前有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
员会。公司管理层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2)公司各部门之间有明确的授权分工,既互相合作,又互相核对和制衡,形成了合
理的组织结构。
(3)公司坚持稳健经营和规范运作,重视员工的合规守法意识和职业道德的培养,并
进行持续教育。
2、风险评估
公司各层面和各业务部门在确定各自的目标后,对影响目标实现的风险因素进行分析。
对于不可控风险,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决定是否承担该风险或减少相关业务;对于可控风险,
风险评估的目的是分析如何通过制度安排来控制风险程度。风险评估还包括各业务部门对日
常工作中新出现的风险进行再评估并完善相应的制度,以及新业务设计过程中评估相关风险
并制定风险控制制度。
3、控制活动
公司对投资、会计、技术系统和人力资源等主要业务制定了严格的控制制度。在业务管
理制度上,做到了业务操作流程的科学、合理和标准化,并要求完整的记录、保存和严格的
检查、复核;在岗位责任制度上,内部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不相容的职务、岗位分离
设置,相互检查、相互制约。
(1)投资控制制度
①投资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投资管理决策职能和交易执行职能严格隔离,实行集中交易
制度,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各投资组合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②投资授权控制。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授权制度,防止越权决策。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
制订基金投资组合的久期和类属配置政策;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范围内,负责
确定与实施投资策略、建立和调整投资组合并下达投资指令,对于超过投资权限的操作需要
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交易管理部负责交易执行。
③警示性控制。按照法规或公司规定设置各类资产投资比例的预警线,交易系统在投资
比例达到接近限制比例前的某一数值时自动预警。
④禁止性控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基金禁止投资受限制的证券并禁止从
事受限制的行为。交易系统通过预先的设定,对上述禁止进行自动提示和限制。
⑤多重监控和反馈。交易管理部对投资行为进行一线监控;风险管理部进行事中的监控;
监察稽核部门进行事后的监控。在监控中如发现异常情况将及时反馈并督促调整。
(2)会计控制制度
①建立了基金会计的工作制度及相应的操作和控制规程,确保会计业务有章可循。
②按照相互制约原则,建立了基金会计业务的复核制度以及与托管人相关业务的相互核
查监督制度。
③为了防范基金会计在资金头寸管理上出现透支风险,制定了资金头寸管理制度。
④制定了完善的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3)技术系统控制制度
为保证技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公司对硬件设备的安全运行、数据传输与网络安全管
理、软硬件的维护、数据的备份、信息技术人员操作管理、危机处理等方面都制定了完善的
制度。
(4)人力资源管理制度
公司建立了科学的招聘解聘制度、培训制度、考核制度、薪酬制度等人事管理制度,确
保人力资源的有效管理。
(5)监察制度
公司设立了监察部门,负责公司的法律事务和监察工作。监察制度包括违规行为的调查
程序和处理制度,以及对员工行为的监察。
(6)反洗钱制度
公司设立了反洗钱工作小组作为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机构,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反洗钱和反
恐融资合规管理工作;各相关部门设立了反洗钱岗位,配备反洗钱负责人员。除建立健全反
洗钱组织体系外,公司还制定了《反洗钱工作内部控制制度》及相关业务操作规程,确保依
法切实履行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
4、信息沟通
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
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信息及时送交适当的人员进行
处理。目前公司业务均已做到了办公自动化,不同的人员根据其业务性质及层级具有不同的
权限。
5、内部监控
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稽核部门,通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
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公司各项经营
管理活动的有效运行。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
(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2人,平均年龄34岁,95%以上员
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提供托管服务以来,
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
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
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象和影
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
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
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
化、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系,
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
务。截至2023年6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投资基金1353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
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93项最佳托管银行大奖;是获得
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资产托管行业的
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
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
同时,把加强风险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估组织内部控制和
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
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
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目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守法经营、规范
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
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
全、有效、稳健运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察部门(内控
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
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
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职权。各业务处
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要求,并贯穿于
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程序和监督制约;
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录;按照“内控优先”
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基金资产和其他
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修改完善,
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员和控制人员必
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了明确的岗位职
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
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
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和策略的制定者
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
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线”、“互控防线”、“监
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
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
培训、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业务营销活动、
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内部风险管理,
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
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密、数据传输线路
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了基于数据、应
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
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
从演练结果看,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经理的直
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
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上至下每个员工
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
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
险负责,通过建立纵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
互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坚持把风险防范
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
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
披露制度等,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
机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地位。资产托管
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
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
快速发展,新问题、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的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据《基金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和有关基金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
资范围和投资对象、基金投融资比例、基金投资禁止行为、基金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基金
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
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
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核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或有关基金法律
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
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
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
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销售机构
1、直销机构: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张德根
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传真:010-66107914
联系人:王佺
网址:www.ic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葛海蛟
电话:010-66596688
传真:010-66593777
联系人:客户服务中心
网址:www.boc.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电话:021-58781234
传真:021-58408483
联系人:高天
网址:www.bankcomm.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9
(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季平伟
网址:www.cm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5)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朱鹤新
电话:010-66637271
传真:010-65550827
联系人:王晓琳
网址:www.citi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6)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398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167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电话:0591-87839338
传真:021-62159217
联系人:孙琪虹
网址:www.ci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7)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号
法定代表人:高迎欣
传真:010-57092611
联系人:董云巍
网址:www.cm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8
(8)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号
法定代表人:张金良
传真:010-68858117
联系人:李雪萍
网址:www.psb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0
(9)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办公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宁南南路700号
法定代表人:陆华裕
电话:0574-89068340
传真:0574-87050024
联系人:胡技勋
网址:www.nbcb.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4
(10)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98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8号中融碧玉蓝天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胡平西
电话:021-38523692
传真:021-50105124
联系人:施传荣
网址:www.srcb.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962999
(11)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8号华普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少泉
电话:0532-85709749
传真:0532-85709839
联系人:赵蓓蓓
网址:www.qdccb.com
客户服务电话:96588(青岛)、400-669-6588(全国)
(12)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杭州市庆春路46号杭州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太普
电话:0571-85108195
传真:0571-85106576
联系人:陈振峰
网址:www.hz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508
(13)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白下区淮海路50号
法定代表人:林复
电话:025-84544021
传真:025-84544129
联系人:翁俊
网址:www.nj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02
(14)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临沂市沂蒙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王傢玉
电话:0539-7877780
传真:0539-8051127
联系人:吕芳芳
网址:www.lsb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99-6588
(15)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办公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会展路13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宏强
电话:0577-88997296
联系人:蔡鹏
网址:www.wz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0577-96699
(16)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办公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中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陈占维
电话:0411-82356627
传真:0411-82356590
联系人:李格格
网址:www.bankofdl.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64-0099
(17)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路60号
法定代表人:郭军
电话:029-88992881
传真:029-88992475
联系人:白智
网址:www.xa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69-6779
(18)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常州市和平中路413号
法定代表人:陆向阳
电话:0519-80585939
传真:0519-89995170
联系人:蒋娇
网址:www.jn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519-96005
(19)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黄子励
电话:020-28019593
传真:020-22389031
联系人:黎超雄
网址:www.grc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961111
(20)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办公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1817号
法定代表人:唐国兴
电话:0431-84999627
传真:0431-84992649
联系人:孙琦
网址:www.jlban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9-6666
(21)湖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江中路二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黄卫忠
电话:0731-89828182
传真:0731-89828806
联系人:闾娇蓉
网址:www.hunan-bank.com
客户服务电话:0731-96599
(22)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香港东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刘仲生
电话:0532-66957228
传真:0532-85933730
联系人:李洪姣
网址:www.qrcb.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1-96668(全国)、96668(青岛)
(23)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5-17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学院路28-38号德力西大厦1号楼15-17层
法定代表人:井贤栋
电话:18668218502
传真:0571-22907378
联系人:戴烨
网址:www.mybank.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转3
(2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
住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7088号招商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缪建民
电话:0755-83198888
传真:0755-83195109
联系人:邓炯鹏
网址:https://fi.cmbchina.com/home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25)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19号富凯大厦B座701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C座5层
法定代表人:林义相
电话:010-66045529
传真:010-66045518
联系人:尹伶
网址:www.tx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045678
(26)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40号院1号楼3层306室
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电话:010-82050520
传真:010-82086110
联系人:阮志凌
网址:www.9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8-5050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民田路178号华融大厦27层2704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16层
法定代表人:洪弘
电话:010-83363101
传真:010-83363072
联系人:文雯
网址:http://8.jrj.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66-1188
(28)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外大街22号泛利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王莉
电话:021-20835787
传真:010-85657357
联系人:吴卫东
网址:licaike.hexu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20-0022、021-20835588
(29)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法定代表人:胡燕亮
电话:021-50810687
传真:021-58300279
联系人:李娟
网址:www.wacai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50810673
(30)上海陆享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环湖西二路888号1幢1区1403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6号世纪汇广场2座16楼01、08单元
法定代表人:粟旭
电话:021-53398953、021-53398880、021-53398863
传真:021-53398801
联系人:张宇明、王梦霞、王玉
网址:www.luxx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681235
(31)博时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益田路5999号基金大厦19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电话:075583169999-4002
传真:0755-83195220
联系人:崔丹
网址:www.boser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05568
(32)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飞虹路360弄9号3724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杨浦区昆明路508号北美广场B座12楼
法定代表人:汪静波
电话:021-38509680
传真:021-38509777
联系人:张裕
网址:www.noa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5399
(33)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物资控股置地大厦8楼801
法定代表人:薛峰
电话:0755-33227950
传真:0755-33227951
联系人:童彩平
网址:www.zlfund.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8-887
(34)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0号2号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8号金座东方财富大厦
法定代表人:其实
电话:95021
传真:021-64385308
联系人:屠彦洋
网址:www.1234567.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181-8188
(35)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场中路685弄37号4号楼449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03~906室
法定代表人:杨文斌
电话:021-20613635
传真:021-68596916
联系人:周天雪
网址:www.ehowbuy.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700-9665
(36)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99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556号
法定代表人:王珺
电话:18205712248
联系人:韩爱斌
网址:www.fund123.cn
客户服务电话:95188-8
(37)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220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大道555号裕景国际B座16层
法定代表人:张跃伟
电话:021-20691832
传真:021-20691861
联系人:黄辉
网址:www.erich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2899
(38)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文二西路一号元茂大厦903室
办公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街18号同花顺大楼4层
法定代表人:凌顺平
电话:0571-88911818-8653
传真:0571-86800423
联系人:吴强
网址:www.5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7-3772
(39)北京展恒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后沙峪镇安富街6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2号民建大厦6层
法定代表人:闫振杰
电话:010-62020088-6006
传真:010-62020355
联系人:翟飞飞
网址:www.my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000
(40)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宝山区蕴川路5475号1033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53楼
法定代表人:沈继伟
电话:021-50583533
传真:021-61101630
联系人:曹怡晨
网址:http://www.lead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733
(41)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上海国金中心办公楼二期53层5312-15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91号金地中心A座6层
法定代表人:赵学军
电话:010-85097570
传真:010-85097308
联系人:余永键
网址:www.harvestw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021-8850
(42)乾道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1302室
法定代表人:董云巍
电话:010-62062880
传真:010-82057741
联系人:马林
网址:www.qiandaojr.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8-8080
(43)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2号院6号楼712室
法定代表人:梁蓉
电话:010-66154828-809
传真:010-88067526
联系人:马浩
网址:www.5iric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6154828
(44)泛华普益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成华区建设路9号高地中心1101室
办公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花照壁西顺街399号1栋1单元龙湖西宸天街B座1201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锋
电话:13910181936
传真:-
联系人:隋亚方
网址:https://www.puyi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3388
(45)宜信普泽(北京)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9号楼15层1809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88号SOHO现代城C座18层1809
法定代表人:沈伟桦
电话:010-52855713
传真:010-85894285
联系人:程刚
网址:www.yixi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09-9200
(46)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苏宁总部
法定代表人:刘汉青
电话:025-66996699-887226
传真:025-66008800-887226
联系人:王峰
网址:www.sn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47)浦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2号楼10层1001号0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中航资本大厦10层
法定代表人:聂婉君
电话:010-59497361
传真:010-64788016
联系人:李艳
网址:www.zscf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12-5899
(48)深圳腾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2028号卓越世纪中心1号楼1806-1808单元
法定代表人:曾革
电话:0755-33376853
传真:0755-33065516
联系人:鄢萌莎
网址:www.tenyuan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87-7899
(49)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同丰路667弄107号201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2层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电话:021-60818757
传真:021-60810695
联系人:周晶
网址:www.tonghua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01-9301
(50)北京中植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宏达北路10号五层5122室
办公地址:北京朝阳区大望路金地中心A座28层
法定代表人:武建华
电话:010-59313555
传真:010-56642623
联系人:丛瑞丰
网址:http://www.zz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0-888
(51)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1号11层1108
法定代表人:王伟刚
电话:010-56282140
传真:010-62680827
联系人:丁向坤
网址:http://www.hc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19-9059
(52)天津国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D座二层202-124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霄云路26号鹏润大厦B座9层
法定代表人:丁东华
电话:010-59287984
传真:010-59287825
联系人:郭宝亮
网址:www.gome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1-0889
(53)上海大智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428号1号楼1102单元
法定代表人:申健
电话:18017373527
传真:021-20219923
联系人:张蜓
网址:https://www.wg.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21-20292031
(54)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地块新浪总部科
研楼5层51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东区3号楼为明大厦C座
法定代表人:赵芯蕊
电话:010-62625768
传真:010-62676582
联系人:赵芯蕊
网址:www.xincai.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62675369
(55)北京辉腾汇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2-2-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F座12层B
法定代表人:许宁
电话:010-85610733
传真:010-85622351
联系人:彭雪琳
网址:https://www.ht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9-1218
(56)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福山路33号11楼B座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法定代表人:黄祎
电话:021-50712782
传真:021-50710161
联系人:徐亚丹
网址:www.520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99-1888
(5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兰溪路900弄15号526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虹口区临潼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尹彬彬
电话:15201924977
传真:021-52975270
联系人:兰敏
网址:www.66liantai.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18-1188
(58)上海汇付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黄河路333号201室A区056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700号普天信息产业园2期C5栋
法定代表人:金佶
电话:021-33323999
传真:021-33323837
联系人:甄宝林
网址:www.hotj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021-34013999
(59)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崇明县长兴镇路潘园公路1800号2号楼6153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法定代表人:王翔
电话:021-35385521*210
传真:021-55085991
联系人:蓝杰
网址:www.jiyufund.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5369
(60)上海中正达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龙腾大道2815号302室
法定代表人:黄欣
电话:021-33768132-801
传真:021-33768132-802
联系人:戴珉微
网址:www.zhongzhengfund.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67-523
(61)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4楼09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
法定代表人:王之光
电话:021-20665952
传真:021-22066653
联系人:宁博宇
网址:www.lu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1-9031
(62)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491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B1201-1203
法定代表人:肖雯
电话:020-89629021
传真:020-89629011
联系人:吴煜浩
网址:www.yingmi.cn
客户服务电话:020-89629066
(63)和耕传承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东路东、康宁街北6号楼6楼602、603房
间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路6号院国际电子城b座
法定代表人:王旋
电话:0371-85518396
传真:0371-85518397
联系人:胡静华
网址:www.hgccpb.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555-671
(64)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办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法定代表人:TEO WEE HOWE
电话:0755-89460507
传真:0755-21674453
联系人:叶健
网址:www.ifastp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84-0500
(65)京东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12号17号平房157
办公地址:北京市大兴区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十八号院京东集团总部
法定代表人:王苏宁
电话:18911869618
联系人:陈龙鑫
网址:http://fund.jd.com/
客户服务电话:95118、400-098-8511
(66)大连网金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办公地址:中国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202
法定代表人:樊怀东
电话:13522300698
传真:0411-39027835
联系人:王清臣
网址:http://www.yibaijin.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899-100
(67)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100号7层05单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民生路1199弄证大五道口广场1号楼27层
法定代表人:弭洪军
电话:021-33357030
传真:021-63353736
联系人:李娜
网址:www.cmiwm.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76-5716
(68)北京雪球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阜通东大街1号院6号楼2单元21层222507
法定代表人:李楠
电话:010-61840688
传真:010-61840699
联系人:袁永姣
网址:https://danjuanapp.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59-9288
(69)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滨海浙商大厦公寓2-2413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A座5层
法定代表人:戴晓云
电话:18511290872
传真:010-59013828
联系人:邵玉磊
网址:www.wanjiawealth.com
客户服务电话:010-59013842
(70)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687号一幢二楼268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毛淮平
电话:010-88066326
传真:010-63136184
联系人:张静怡
网址:www.amcfortune.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7-5666
(7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1301-1305、
14层
法定代表人:窦长宏
电话:021-60812919
传真:021-60819988
联系人:梁美娜
网址:www.citicsf.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90-8826
(7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768号国泰君安大厦
法定代表人:贺青
电话:021-38676666
传真:021-38670666
联系人:黄博铭
网址:www.gtj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1
(7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内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王常青
传真:010-65182261
联系人:权唐
网址:www.csc108.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7、4008-888-108
(7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2号国信证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1010号国际信托大厦21楼
法定代表人:张纳沙
电话:0755-82130833
传真:0755-82133952
联系人:于智勇
网址:www.guose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75)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霍达
电话:0755-82943666
传真:0755-82943636
联系人:黄健
网址:www.cms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76)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48号中信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电话:010-60838888
传真:010-60836029
联系人:郑慧
网址:www.cs.eciti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7)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7至18层101
办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西营街8号院1号楼青海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陈亮
电话:010-80928123
传真:010-66568990
联系人:辛国政
网址:www.chinastock.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888或95551
(7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广东路689号
法定代表人:周杰
电话:021-23219000
传真:021-63410456
联系人:金芸、李笑鸣
网址:www.ht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53、400-888-8001
(79)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200031)
法定代表人:杨玉成
电话:021-33389888
传真:021-33388224
联系人:余洁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80)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州市湖东路2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柳路36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电话:021-38565547
传真:021-38565955
联系人:乔琳雪
网址:www.x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62
(81)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办公地址:武汉市新华路特8号长江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杨泽柱
电话:027-65799999
传真:027-85481900
联系人:李良
网址:www.95579.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9、400-888-8999
(82)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9号安信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炎勋
电话:0755-81688000
传真:0755-81688090
联系人:陈剑虹
网址:http://www.essenc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83)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
办公地址:重庆市江北区桥北苑8号西南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廖庆轩
电话:023-67663104
传真:023-63786212
联系人:魏馨怡
网址:www.sw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5
(84)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3号高德置地广场E座12层
法定代表人:袁笑一
电话:020-38286588
传真:020-22373718-1013
联系人:王鑫
网址:www.wl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2
(85)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8号民生金融中心A座16-20层
法定代表人:冯鹤年
电话:010-85127609
传真:010-85127641
联系人:韩秀萍
网址:www.ms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6
(86)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寿春路179号
法定代表人:蔡咏
电话:0551-62257012
传真:0551-62272100
联系人:祝丽萍
网址:www.gy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8
(87)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42号写字楼101室
办公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宾水西道8号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电话:022-23861683
传真:022-28451892
联系人:陈玉辉
网址:www.ewww.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66
(88)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办公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28号华泰证券广场
法定代表人:周易
电话:0755-82492193
传真:0755-82492962(深圳)
联系人:庞晓芸
网址:www.ht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89)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办公地址: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28号龙翔广场东座5层
法定代表人:肖海峰
电话:0532-85725062
传真:0532-85022605
联系人:赵如意
网址:sd.citic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0)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苏州工业园区翠园路181号
办公地址:苏州工业园区星阳街5号
法定代表人:范力
电话:0512-65581136
传真:0512-65588021
联系人:方晓丹
网址:www.dw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30
(91)信达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9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肖林
电话:010-83252185
传真:010-63080978
联系人:付婷
网址:www.cinda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21
(92)方正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办公地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二段华侨国际大厦22-24层
法定代表人:雷杰
电话:0731-85832503
传真:0731-85832214
联系人:郭军瑞
网址:www.founder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71
(9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
电话:021-22169999
联系人:郁疆
网址:www.ebsc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5、400-888-8788
(94)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办公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法定代表人:胡伏云
电话:020-88836999
传真:020-88836984
联系人:陈靖
网址:www.gz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95)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办公地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法定代表人:李福春
电话:0431-85096517
传真:0431-85096795
联系人:安岩岩
网址:www.nes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96)南京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办公地址: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389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锋
电话:025-58519523
传真:025-83369725
联系人:王万君
网址:www.n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86
(97)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西藏中路336号
法定代表人:龚德雄
电话:021-51539888
传真:021-65217206
联系人:张瑾
网址:www.sh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91-8918
(98)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27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张威
电话:010-83561146
传真:010-83561164
联系人:田芳芳
网址:www.cctg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9
(99)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办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111号山西世贸中心A座F12、F13
法定代表人:董祥
电话:0351-4130322
传真:0351-7219891
联系人:薛津
网址:www.dtsb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712-1212
(100)国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办公地址:无锡市太湖新城金融一街8号国联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姚志勇
电话:0510-82831662
传真:0510-82830162
联系人:祁昊
网址:www.gl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70
(101)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4036号荣超大厦16-20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电话:13916661875
传真:021-33830395
联系人:王阳
网址:www.pingan.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11-8
(102)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
办公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政务文化新区天鹅湖路198号财智中心B1座
法定代表人:章宏韬
电话:0551-65161666
传真:0551-65161600
联系人:范超
网址:www.ha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18
(10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
办公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1号金源中心30楼
法定代表人:张运勇
电话:0769-22115712、0769-22119348
传真:0769-22119423
联系人:李荣、孙旭
网址:www.dg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8
(104)中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办公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菅明军
电话:0371-69099882
传真:0371-65585899
联系人:程月艳、李盼盼、党静
网址:www.ccnew.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77
(105)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法定代表人:翁振杰
电话:010-84183389
传真:010-84183311-3389
联系人:黄静
网址:www.guodu.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8118
(106)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928号东海证券大厦
法定代表人:钱俊文
电话:021-20333333
传真:021-50498825
联系人:王一彦
网址:www.longone.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1、400-888-8588
(107)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办公地址:上海浦东新区银城中路200号中银大厦39层
法定代表人:宁敏
电话:021-20328000
传真:021-50372474
联系人:王炜哲
网址:www.bocichina.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8888
(108)恒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办公地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东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庞介民
电话:021-68405273
传真:021-68405181
联系人:张同亮
网址:www.cnht.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88
(109)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
电话:010-58124967
传真:028-86150040
联系人:谢国梅
网址:www.hx168.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84
(110)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办公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830002)
法定代表人:王献军
电话:0991-2307105
传真:0991-2301927
联系人:梁丽
网址:www.swhysc.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23、400-889-5523
(111)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办公地址: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经七路86号
法定代表人:王洪
电话:021-20315719
传真:021-20315125
联系人:张峰源
网址:www.zts.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112)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心
406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招商银行大厦40-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强
传真:0755-83199511
联系人:王雯
网址:www.csco.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2-3000
(113)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电话:0755-23838750
传真:0755-25838701
联系人:单晶
网址:www.firstcapital.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14)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南宝路36号证券大厦4楼
办公地址:深圳市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17层
法定代表人:陆涛
电话:0755-83025022
传真:0755-83025625
联系人:马贤清
网址:www.jyzq.cn
客户服务电话:95372
(115)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普陀区曹杨路510号南半幢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福山路500号城建国际中心26楼
法定代表人:武晓春
电话:021-68761616
传真:021-68767032
联系人:刘熠
网址:www.tebon.com.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88-8128
(116)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东新街319号8幢10000室
法定代表人:徐朝晖
电话:029-87211526
传真:029-87424426
联系人:梁承华
网址:www.westsecu.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82
(117)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法定代表人:金立群
电话:010-65051166
传真:010-65058065
联系人:罗春蓉、武明明
网址:www.cic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010-65051166
(118)甬兴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
办公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海晏北路565、577号8-11层;上海市浦东新区南泉北
路429号31-32层
法定代表人:李抱
电话:13917125376
传真:021-68776977-8427
联系人:随飞
网址:https://www.yongxingse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916-0666
(119)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中社区深南大道2008号中国凤凰大厦1栋20C-1房
办公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8号
法定代表人:俞洋
电话:021-54967656
传真:021-54967032
联系人:虞佳彦
网址:www.cfs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3、400-109-9918
(120)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与福中路交界处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18层-21层及第04层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单元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第04、18层至21层
法定代表人:高涛
电话:0755-88320851
传真:0755-82026942
联系人:胡芷境
网址:www.china-invs.cn
客户服务电话:400-600-8008、95532
(121)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拉萨市北京中路101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永和路118弄东方企业园24号
法定代表人:戴彦
电话:021-36533016
传真:021-36533017
联系人:王伟光
网址:http://www.18.cn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122)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60号开发区金控中心21、22、23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002号中广核大厦北楼10层
法定代表人:严亦斌
电话:0755-83331195
联系人:彭莲
网址:http://www.yk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564
(123)江海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哈尔滨市香坊区赣水路56号
办公地址: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三路833号
法定代表人:赵洪波
电话:0451-87765732
传真:0451-82337279
联系人:姜志伟
网址:www.jh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6007
(124)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办公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法定代表人:冉云
电话:028-86690057、028-86690058
传真:028-86690126
联系人:刘婧漪、贾鹏
网址:www.gjzq.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25)华宝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陆家嘴环路166号27楼
法定代表人:陈林
电话:021-50122128
传真:021-50122398
联系人:徐方亮
网址:www.cnhbstock.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9898
(126)长城国瑞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厦门市莲前西路2号莲富大厦十七层
办公地址:福建省厦门市深田路46号深田国际大厦19-20楼
法定代表人:王勇
电话:0592-2079259
传真:0592-2079602
联系人:邱震
网址:www.gwgsc.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0099-886
(127)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法定代表人:祝健
电话:021-32229888
传真:021-68728703
联系人:庄丽珍
网址:www.aj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196-2502
(128)国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4号2幢1层A2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18号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海文
电话:010-85556048
传真:010-85556088
联系人:孙燕波
网址:www.crsec.com.cn
客户服务电话:95390
(129)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办公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余磊
电话:027-87618882
传真:027-87618863
联系人:翟璟
网址:www.tf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800-5000
(130)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18号川信大厦10楼
法定代表人:吴玉明
电话:028-86199278
传真:028-86199382
联系人:郝俊杰
网址:www.hxzq.cn
客户服务电话:400-836-6366
(131)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18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9号华远企业号D座3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长伟
电话:010-88321717、18500505235
传真:010-88321763
联系人:唐昌田
网址:www.tpyzq.com
客户服务电话:95397
(132)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办公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法定代表人:李刚
电话:029-88447611
传真:029-88447611
联系人:曹欣
网址:www.kysec.cn
客户服务电话:95325、400-860-8866
(133)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财富国际中心27层
法定代表人:吕春卫
电话:010-86499427
传真:010-86499401
联系人:丁倩云
网址:www.lczq.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20-6868
(134)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嘉定区南翔镇众仁路399号运通星财富广场1号楼B座13、1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层806
法定代表人:路昊
电话:021-68595698
传真:021-68595766
联系人:茆勇强
网址:www.huaruisales.com
客户服务电话:952303
(135)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办公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杨路707号1105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谙
电话:13752528013
传真:021-50701053
联系人:卢亚博
网址:http://www.xyinsure.com:7100/kfit_xybx
客户服务电话:400-080-8208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销售机构。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
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登记机构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8层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传真:010-63136700
联系人:朱威
(三)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A座509单元
法定代表人:朱小辉
联系电话:010-57763999
传真:010-57763599
联系人:李晗
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
(四)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联系电话:010-58153000
传真:010-85188298
联系人:蒋燕华
经办注册会计师:蒋燕华、王海彦
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一)基金份额的类别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计提销
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设A级、B级和C级三类基金份额,
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的限制
份额类别 A级份额 B级份额 C级份额
首次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5,000,000.00元 (但已持有本基金B级份额的投资者可以适用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限额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追加申购最低金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
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富:1.00元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单笔赎回最低份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基金账户最低基金份额余额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5,000,000.00份 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1.00份 其他代销机构:以其规定为准
年销售服务费率 0.25% 0.01% 0.25%
(三)基金份额的自动升降级
1、若A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
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A级基金份额升级为B级基金份额。
2、若B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的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
登记机构自动将其在该基金账户持有的B级基金份额降级为A级基金份额。
3、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暂不开通与其他两类基金份额间的升降级业务。后续若开通升
降级有关业务,业务规则详见届时发布的有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
4、A级、B级和C级基金份额的基金代码不同,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等交易申请时,应
正确填写基金份额的代码,否则,因错误填写基金代码所造成的赎回等交易申请无效的后果
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申购申请确认成交后,实际获得的基金份额类别以本基金的登记
机构根据上述规则确认的基金份额类别为准。
(四)投资者需注意,若开放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进行了升降级处理,则投资者在
该日对升降级前的基金份额提交的赎回、基金转换转出及转托管(若有)等申请可确认失败。
(五)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
的情况下,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者调整现有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及各类别的金额限制、
销售服务费水平、基金份额升降级数额限制及规则,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类别的销售等,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调整前基金管理人需及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基金的历史沿革及存续
(一)基金的历史沿革
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
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经中国证监会2012年11月19日证监许可
[2012]1538号文核准募集,基金管理人为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中国工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3年1月22日生效。
2016年9月20日,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会议审议了《关于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有关事项的议案》,内
容包括,将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变更基金
名称和类型,调整基金投资、运作、费用、收益分配方式以及修订基金合同等。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决议自通过之日起生效,并于2016年10月28日起,《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
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失效,《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华夏理财21天债券
型证券投资基金正式转型为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二)基金的存续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
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
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
(一)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具体的销售机构由基
金管理人在官网公示。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1、直销机构
本基金直销机构为本公司北京分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南京分公司、杭州分
公司、广州分公司、成都分公司,设在北京、上海、广州的投资理财中心以及电子交易平台。
(1)北京分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3号通泰大厦B座1层(100033)
电话:010-88087226
传真:010-88066028
(2)北京东中街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中街29号东环广场B座一层(100027)
电话:010-64185183
传真:010-64185180
(3)北京西三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99号西海国际中心1号楼一层107-108A(100089)
电话:010-82523198
传真:010-82523196
(4)北京东四环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100号住邦2000商务中心1号楼一层(100025)
电话:010-85869755
传真:010-85869575
(5)北京望京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宏泰东街绿地中国锦103(100102)
电话:010- 64709882
传真:010- 64702330
(6)上海分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557
传真:021-50820869
(7)上海星展银行大厦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318号803室(200120)
电话:021-50820661
传真:021-50820867
(8)深圳分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福新社区福田区福中三路与鹏程一路交汇处西南广电金
融中心40A(518000)
电话:0755-82033033
传真:0755-82031949
(9)南京分公司
地址:南京市鼓楼区汉中路2号金陵饭店亚太商务楼30层AD2区(210005)
电话:025-84733916
传真:025-84733928
(10)杭州分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万象城2幢2701室-01(310020)
电话:0571-89716606
传真:0571-89716610
(11)广州分公司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5305房(510623)
电话:020-38461058
传真:020-38067182
(12)广州天河投资理财中心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5306房(510623)
电话:020-38460001
传真:020-38067182
(13)成都分公司
地址:成都市高新区交子大道177号中海国际中心B座1栋1单元14层1406-1407号
(610000)
电话:028-65730073
传真:028-86725412
(14)电子交易
本公司电子交易包括网上交易、移动客户端交易等。投资者可以通过本公司网上交易
系统或移动客户端办理基金的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
司网站查询。本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2、代销机构
本基金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信息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构”中“(一)
销售机构”的相关描述。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申购赎回的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
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其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基金管理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
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业务操作需要
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
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购、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基金A级、B级基金份额已于2016年10月28日开放日常申购、赎回、转换、定期
定额申购业务,C级基金份额于2023年11月9日起开放日常申购、赎回等业务,具体详见
基金管理人发布的有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者赎回或
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
认接受的,视为下一开放日的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确定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4、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
在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机构或华夏财富办理本基金A级、B级、C级份额的申购、
赎回业务,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六、基金份额的类别设置”
的相关描述,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直销机构及华夏财富的相关规定。
2、投资者通过其他代销机构办理本基金A级、B级、C级基金份额的申购及赎回业务,
每次最低申购金额、每次最低赎回份额、赎回时或赎回后在该代销机构(网点)保留的最低
基金份额余额以各代销机构的规定为准。具体业务办理请遵循各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
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
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
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投资者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
的申请。投资者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申购是
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赎回是否生效以基金登记机构确认为准。基
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如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
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项的支付时间可相应顺延。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或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
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
效申请,投资者可在T+2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
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已经接
收到申购、赎回申请。申购与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公告。
(六)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
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投
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
发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
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
全额计入基金财产,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
情形除外。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净值1.00元。
1、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1.00
申购份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一:假定某投资者T日申购金额为10,000.00元,则投资者可获得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
申购份额=10,000.00/1.00=10,000.00份
2、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赎回金额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
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
例二:假定某投资者在T日赎回10,000.00份基金份额,则赎回金额的计算如下:
赎回金额=10,000.00×1.00=10,000.00元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申
购申请。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
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
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时。
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
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6、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申购。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登记机构、销售机构等因异常情况无法办理申购业务。
8、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
达到或者超过50%,出现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全部或部分拒绝上述申购申请。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5、6、7项暂停申购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者
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者的赎
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
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本基金出现当日净收益或累计未分配净收益小于零的情形,为保护持有人的利益,
基金管理人可视情况暂停本基金的赎回。
5、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
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5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
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
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
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接受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
资者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
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
者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暂停赎回: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
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
赎回申请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全部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全部
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可
以延期办理赎回申请。具体分为两种情况:
①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其他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为了保护其他赎回投资
人的利益,对于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按正常程序进行。对于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
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在剩余支付能力范围内对其按比例确认当日受理的赎
回份额,未确认的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处理。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的,
则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
②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仅支付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也有困难时,则所有投资人的赎回
申请(包括单个投资人超过基金总份额20%以上的大额赎回申请和其他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都按照上述“(2)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一并办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
刊登公告。
(十一)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
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延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二)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
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暂停申购或赎回的时间,最迟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暂停公告中明确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
时间,届时不再另行发布重新开放的公告。
3、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
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十三)基金转换
1、基金转换的原则
(1)投资者只可在同时销售转出基金及转入基金的机构办理基金转换业务。
(2)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基金的转换价格以转换申请受理当日转出、转入基
金的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4)投资者T日申请基金转换后,T+1日可获得确认。
(5)除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单笔转出申请遵循转出基金有关赎回份额的限制,
单笔转入申请不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6)发生巨额赎回时,基金转出与基金赎回具有相同的优先级,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
金资产组合情况,决定全额转出或部分转出,并且对于基金转出和基金赎回,将采取相同的
比例确认;在转出申请得到部分确认的情况下,未确认的转出申请可根据投资者事先的选择
和代销机构的相关规定予以顺延或撤销基金转换。
(7)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基金必须处于
可申购状态。
由于各代销机构系统及业务安排等原因,可能开展基金转换业务的时间有所不同,投资
者应参照各代销机构的具体规定。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转换的程序及有关限制,但应最迟在调整生效前2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公告。
2、暂停基金转换的情形及处理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基金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
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暂停接
受该基金份额的转出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转换申请。
(5)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转换申请的。
(6)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申购或赎回的情形。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于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暂停公告。重新开放基金转换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介上刊
登重新开放基金转换的公告。
3、基金转换费用
(1)基金转换费:无。
(2)转出基金费用:按转出基金赎回时应收的赎回费收取,如该部分基金采用后端收
费模式购买,除收取赎回费外,还需收取赎回时应收的后端申购费。转换金额指扣除赎回费
与后端申购费(若有)后的余额。
(3)转入基金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根据适用的转换情形收取,详细如下:
①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一。
②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二。
③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三。
④从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四。
⑤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五。
⑥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转出基金申购费用,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六。
⑦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前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七。
⑧从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前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出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八。
⑨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转出基金的前端申
购费率最高档,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九。
⑩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前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如果转入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比转出基金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高,则收取的申购费用为转入基金适用的固定费用;反之,收取的申购费用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后
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后端收费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
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一。
?从后端收费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后端收费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其他不
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二。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比例费率)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率=转入基金的申购费率-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
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三。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前端(固定费用)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前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且转入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
费用收取方式:收取的申购费用=固定费用-转换金额×转出基金的销售服务费率×转出
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最低为0。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四。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后端收费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入其他后端收费基金时,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
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五。
?从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转出,转入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
情形描述:投资者将其持有的某一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公司管理的
其他不收取申购费用的基金基金份额。
费用收取方式:不收取申购费用。
业务举例:详见“4、业务举例”中例十六。
?对于货币基金的基金份额转出情况的补充说明
对于货币型基金,每当有基金新增份额时,均调整持有时间,计算方法如下:
调整后的持有时间=原持有时间×原份额/(原份额+新增份额)
(4)上述费用另有优惠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范围内调整基金转换的有关业务规则。
4、业务举例
例一: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基金
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2.0%-1.5%=0.5%
净转入金额(H=F/(1+G)) 1,188.06
转入基金费用(I=F-H) 5.9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3.89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
例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5%,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3,846.1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三: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
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6
赎回金额(Q=M-N-P) 1,020.64
例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乙。
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
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
转换金额(F=C-E) 1,293.5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
例五: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
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
为1.2%,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1.5%-1.2%=0.3%
净转入金额(H=F/(1+G)) 11,904,287.14
转入基金费用(I=F-H) 35,712.86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57,143.95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申购费率适用比例费率,丙基金
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0%,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G) 0.00%
净转入金额(H=F/(1+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I=F-H)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H/J) 9,184,615.38
例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甲基金基金份额(前端收费模式),该日甲
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
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1,000-500=50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39,5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230.77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甲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金
适用的申购费用为500元,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
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3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9,184,615.38
例七: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的前端收费
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该日甲、乙基
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甲基金适用
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0,000.00
转换金额(F=C-E) 11,940,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1,940,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7,960,000.00
若投资者在2011年1月1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在1年之内,适用后
端申购费率为1.2%,此时赎回乙基金不收取赎回费,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
则赎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K) 7,960,0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L) 1.300
赎回总金额(M=K*L) 10,348,000.00
赎回费用(N) 0.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2%
后端申购费(P=K*I*O/(1+O)) 141,581.03
赎回金额(Q=M-N-P) 10,206,418.97
例八: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前端收费基金甲10,000,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基
金乙,甲基金申购费率适用固定费用。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
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转出基金费用(E=C*D) 65,000.00
转换金额(F=C-E) 12,935,000.00
转入基金费用(G) 0.00
净转入金额(H=F-G) 12,935,0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I) 1.500
转入基金份额(J=H/I) 8,623,333.33
例九: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费模式),
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甲基金前
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
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2.0%-1.5%=0.5%
净转入金额(L=J/(1+K)) 1,168.71
转入基金费用(M=J-L) 5.8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899.01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
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5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5
转换金额(J=C-I) 1,174.55
转入时收取申购费率(K) 0.00%
净转入金额(L=J/(1+K)) 1,174.55
转入基金费用(M=J-L) 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N) 1.300
转入基金份额(O=L/N) 903.50
例十: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10,000,000份持有期为半年的甲基金基金份额(后端收
费模式),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8%,该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200元。
甲基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5%,赎回费率为0.5%。申购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
元。
(1)若T日转入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2.0%,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1,00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4,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4,231.52
(2)若T日转入丙基金(前端收费模式),且丙基金适用的申购费用为1,000元,丙基
金前端申购费率最高档为1.2%,该日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转出基金费用、
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00.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8%
后端申购费(H=A×F×G/(1+G)) 194,499.02
转出基金费用(I=E+H) 254,499.02
转换金额(J=C-I) 11,745,500.98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745,500.98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3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9,035,000.75
例十一: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期为3
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
1.0%,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
认成功。申购当日甲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适用赎回费率为0.5%。则转出基金费
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5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7.39
转换金额(J=C-I) 1,282.6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282.6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855.07
若投资者在2012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2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2%,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O) 855.07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P) 1.300
赎回总金额(Q=O*P) 1,111.59
赎回费率(R) 0.5%
赎回费(S=Q*R) 5.56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T) 1.2%
后端申购费(U=O*M*T/(1+T)) 15.21
赎回金额(V=Q-S-U) 1,090.82
例十二: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3年的后端收费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
申购费用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500元。申购当日甲基金基
金份额净值为1.100元,赎回费率为0.5%,转出时适用甲基金后端申购费率为1.0%。则转
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5%
赎回费(E=C*D) 6.00
申购日转出基金基金份额净值(F) 1.10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G) 1.0%
后端申购费(H=A×F×G/(1+G)) 10.89
转出基金费用(I=E+H) 16.89
转换金额(J=C-I) 1,183.11
转入基金费用(K) 0.00
净转入金额(L=J-K) 1,183.11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M) 1.500
转入基金份额(N=L/M) 788.74
例十三: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46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
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务
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申购费率为2.0%。则转出基金费用、转
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率(G) 2.0%
收取的申购费率(H=G-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88%
净转入金额(I=E/(1+H)) 1,177.86
转入基金费用(J=E-I) 22.14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转入基金份额(L=I/K) 906.05
例十四: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持有期为10天的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0,000份,
转入前端收费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200、1.300元。甲基金销售服
务费率为0.3%,此时转出不收取赎回费。乙基金适用固定申购费1,000.00元。则转出基金
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00.00
销售服务费率(F) 0.3%
转入基金申购费用(G) 1,000.00
转入基金费用(H=G-E*F*转出基金的持有时间(单位为年)) 13.70
净转入金额(I=E-H) 11,999,986.3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J) 1.300
转入基金份额(K=I/J) 9,230,758.69
例十五:假定投资者在2010年3月15日成功提交了基金转换申请,转出持有60天的
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后端收费基金乙,该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
为1.200、1.500元。2010年3月16日这笔转换确认成功。此时转出甲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200
转出总金额(C=A*B) 1,200.00
转出基金费用(D) 0.00
转换金额(E=C-D) 1,200.0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00.0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00.00
若投资者在2013年9月15日赎回乙基金,则赎回时乙基金持有期为3年半,适用后端
申购费率为1.0%,且乙基金赎回费率为0.5%,该日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为1.300元。则赎
回金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赎回份额(J) 800.00
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K) 1.300
赎回总金额(L=J*K) 1,040.00
赎回费率(M) 0.5%
赎回费(N=L*M) 5.20
适用后端申购费率(O) 1.0%
后端申购费(P=J*H*O/(1+O)) 11.88
赎回金额(Q=L-N-P) 1,022.92
例十六:假定投资者在T日转出不收取申购费用基金甲1,000份,转入不收取申购费用
基金乙。T日甲、乙基金基金份额净值分别为1.300、1.500元。甲基金赎回费率为0.1%。
则转出基金费用、转入基金费用及份额计算如下:
项目 费用计算
转出份额(A) 1,000.00
转出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B) 1.300
转出总金额(C=A*B) 1,300.00
转出基金赎回费率(D) 0.1%
转出基金费用(E=C*D) 1.30
转换金额(F=C-E) 1,298.70
转入基金费用(F) 0.00
净转入金额(G=E-F) 1,298.70
转入基金T日基金份额净值(H) 1.500
转入基金份额(I=G/H) 865.80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
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交易账户间的转托管手续,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具体办理方法参照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业务规则。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
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
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八)基金份额转让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
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让的申请。具体由基金管理人提前发布公告。
(十九)基金管理人可在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利益的前提
下,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申购和赎回的安排进行补充和调整并提前公告。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力求安全性的前提下,追求稳定的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投资策略
1、资产配置策略
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政策形势、信用状况、利率走势、资金供求变化等的综合
判断,并结合各类资产的流动性特征、风险收益、估值水平特征,决定基金资产在债券、银
行存款等各类资产的配置比例,并适时进行动态调整。
2、个券选择策略
在个券选择上,基金将综合运用收益率曲线分析、流动性分析、信用风险分析等方法来
评估个券的投资价值,发掘出具备相对价值的个券。
3、银行存款投资策略
基金根据不同银行的银行存款收益率情况,结合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期限等因素的分
析,以及对整体利率市场环境及其变动趋势的研究,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选择具有较高
投资价值的银行存款进行投资。
4、利用短期市场机会的灵活策略
由于市场分割、信息不对称、发行人信用等级意外变化等情况会造成短期内市场失衡;
新股、新债发行以及年末效应等因素会使市场资金供求发生短时的失衡。这种失衡将带来一
定市场机会。通过分析短期市场机会发生的动因,研究其中的规律,据此调整组合配置,改
进操作方法,积极利用市场机会获得超额收益。
5、其他衍生工具投资策略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衍生品的,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将制订
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基金投资目标的投资策略,通过利用其他衍生金融工具进行套利、避险交
易,控制基金组合风险、获取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基金还将积极寻求
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基金投资策略。
(四)投资程序
研究、决策、组合构建、交易、评估、组合调整的有机配合共同构成了本基金的投资管
理程序。严格的投资管理程序可以保证投资理念的正确执行,避免重大风险的发生。
1、研究
本基金通过自上而下的宏观基本面和资金技术面分析、自下而上的债券信用利差分析、
个券估值分析以及数量化的相对价值分析,研究员对未来市场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变化趋势、
债券类属和行业配置提出分析意见,并经公司久期和收益率曲线决策小组、类属和行业配置
决策小组讨论后形成结论。
2、资产配置决策
投资决策委员会根据对未来一段时间市场的判断,以及各类投资工具的流动性和信用风
险的变化情况,决定基金资产在各资产类别、各期限的分配比例范围。基金经理在投资决策
委员会决定的比例范围内,结合基金风险预算的要求,决定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
3、组合构建
基金经理根据研究员提交的投资报告,结合自身的研究判断,决定具体的投资品种并决
定买卖时机,其中重大单项投资决定需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
4、交易执行
交易管理部负责具体的交易执行,同时履行一线监控的职责,监控内容包括基金资产配
置、各品种投资比例等。
5、风险与绩效评估
风险管理部定期或不定期对基金进行风险和绩效评估,并提供相关报告。风险报告使得
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能够随时了解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资策
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基
金经理可以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资组合。
6、组合监控与调整
基金经理将跟踪经济状况和市场变化,结合基金申购和赎回的现金流量情况,以及组合
风险与绩效评估的结果,对投资组合进行监控和调整,使之不断得到优化。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环境变化和实际需要对上述投资管理程序做出调整,并在基金招募
说明书更新中公告。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4)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后,本基金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2、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120天,平均
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
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
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
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
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
投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合计不得超过5%。
(4)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
持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
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
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及以上,
或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
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0)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
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
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
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
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
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3)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
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4)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述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1)、(4)①、(7)、(13)、(14)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
回、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
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
关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3、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
上述规定的限制。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七天通知存款税后利率。
七天通知存款利率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七天通知存款基准利率。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
出,或者是市场上有更适合用于本基金业绩基准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以
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债券型
基金。
(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和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方法参照《货币市场基金监督
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对剩余期限或剩余存续期限计算方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投资组合报告
以下内容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1季度报告:
5.1 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1 固定收益投资 5,400,254,924.80 33.53
其中:债券 5,400,254,924.80 33.53
资产支持证券 - -
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4,885,206,680.85 30.33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 -
3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5,819,596,583.33 36.13
4 其他资产 1,531,493.70 0.01
5 合计 16,106,589,682.68 100.00
5.2 报告期债券回购融资情况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7.45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2 报告期末债券回购融资余额 1,402,103,917.43 9.81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易日融资余额
占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货币市场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资产净值的20%。
5.3 基金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5.3.1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基本情况
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68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77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5.3.2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分布比例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1 30天以内 39.48 12.60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2 30天(含)—60天 16.1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3 60天(含)—90天 38.84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4 90天(含)—120天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5 120天(含)—397天(含) 18.00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 - -
合计 112.42 12.60
5.4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超过240天情况说明
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5.5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国家债券 - -
2 央行票据 - -
3 金融债券 726,482,977.04 5.08
其中:政策性金融债 726,482,977.04 5.08
4 企业债券 - -
5 企业短期融资券 95,212,258.24 0.67
6 中期票据 127,768,521.00 0.89
7 同业存单 4,450,791,168.52 31.13
8 其他 - -
9 合计 5,400,254,924.80 37.77
10 剩余存续期超过397天的浮动利率债券 - -
注:债券品种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6报告期末按摊余成本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债券投资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债券数量(张)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2270690 22徽商银行CD146 7,000,000 698,312,650.20 4.88
2 112317084 23光大银行CD084 7,000,000 696,387,879.35 4.87
3 220306 22进出06 6,800,000 686,280,479.28 4.80
4 112215337 22民生银行CD337 3,000,000 299,458,606.25 2.09
5 112303029 23农业银行CD029 3,000,000 298,512,457.42 2.09
6 112395157 23宁波银行CD038 3,000,000 298,350,884.26 2.09
7 112215561 22民生银行CD561 2,500,000 248,483,011.86 1.74
8 112313070 23浙商银行CD070 2,500,000 246,984,419.55 1.73
9 112203054 22农业银行CD054 2,000,000 199,105,464.89 1.39
10 112311032 23平安银行CD032 2,000,000 199,058,760.94 1.39
注:债券金额为按实际利率计算的账面价值。
5.7“影子定价”与“摊余成本法”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偏离
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0.25(含)-0.5%间的次数 0次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03%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0%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5.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名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5.9 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5.9.1基金计价方法说明
鉴于货币市场基金的特性,本基金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即本基金按持有
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或商定利率每日计提应收利息,并按实际利率法在其剩余期限内摊销其
买入时的溢价或折价,以摊余的成本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或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或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采用
“影子定价”,即于每一计价日采用市场利率和交易价格对基金持有的计价对象进行重新评估,
当基金资产净值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调整差额确认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并按其他公允价值指标进行后
续计量。如基金份额净值恢复至1.00元,可恢复使用摊余成本法估算公允价值。如有确凿
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
基金托管人商议后,按最能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5.9.2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
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
金合同的要求。
5.9.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973.1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
3 应收利息 -
4 应收申购款 1,530,520.53
5 其他应收款 -
6 待摊费用 -
7 其他 -
8 合计 1,531,493.70
5.9.4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1、本报告期内没有需特别说明的证券投资决策程序。
2、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
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无持有人认购或交易基金的各项费用。
(一)华夏现金宝货币A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3827% 0.0025% 0.2398% 0.0000% 0.1429% 0.002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6603% 0.0021% 1.3500% 0.0000% 2.3103% 0.0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6989% 0.0029% 1.3500% 0.0000% 2.3489% 0.002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5133% 0.0006% 1.3500% 0.0000% 1.1633% 0.0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1787% 0.0010% 1.3500% 0.0000% 0.8287%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2370% 0.0007% 1.3500% 0.0000% 0.8870% 0.0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1.7938% 0.0008% 1.3500% 0.0000% 0.4438% 0.0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4724% 0.0008% 0.3329% 0.0000% 0.1395% 0.0008%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2023年3月31日) 18.1849% 0.0025% 8.6726% 0.0000% 9.5123% 0.0025%
(二)华夏现金宝货币B
阶段 份额净值收益率① 份额净值收益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16年10月28日至2016年12月31日 0.4248% 0.0025% 0.2398% 0.0000% 0.1850% 0.0025%
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9083% 0.0021% 1.3500% 0.0000% 2.5583% 0.0021%
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3.9463% 0.0029% 1.3500% 0.0000% 2.5963% 0.0029%
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2.7590% 0.0006% 1.3500% 0.0000% 1.4090% 0.0006%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4242% 0.0010% 1.3500% 0.0000% 1.0742% 0.0010%
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2.4828% 0.0007% 1.3500% 0.0000% 1.1328% 0.0007%
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2.0385% 0.0008% 1.3500% 0.0000% 0.6885% 0.0008%
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 0.5318% 0.0008% 0.3329% 0.0000% 0.1989% 0.0008%
自基金转型起至今(2023年3月31日) 20.0166% 0.0025% 8.6726% 0.0000% 11.3440% 0.0025%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
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资金账户、证券账户以及投资
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
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
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
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
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
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
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以及银行存款本息、备付金、保证金和其他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方法
1、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计价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
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
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
2、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
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
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
投资组合的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产生重大偏离的,应按其他公允指标对组合
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当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
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在5个交易日
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
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
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
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或者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
算等措施。
3、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是按照相关法规计算的每万份基金份额的日净收益,精确到小数
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七日年化收益率是指最近七个自然日(含节假日)的
每万份基金净收益折算出的年收益率,精确到百分号内小数点后3位,百分号内小数点后第
4位四舍五入。
2、基金管理人应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
的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
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基金资产的计价导致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
错误时,视为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估值错误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
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2、估值错误处理原则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
估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
责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
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
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
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
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3、估值错误处理程序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
估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
进行更正。
4、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估值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并采取
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市场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
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
暂停基金估值;
4、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特殊情况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
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
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收
入以及其他收入。因运作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收益。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
益扣除相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的余额。
(二)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2、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3、本基金根据每日基金收益情况,以基金净收益为基准,为投资者每日计算当日收益
并分配,并按月结转为相应的基金份额。
4、本基金根据每日收益情况,按当日收益进行分配,若当日净收益大于零时,为投资
者记正收益;若当日净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者记负收益;若当日净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
资者不记收益。
5、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计算并分配,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方式只采用红利再投资方式;
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正,则为份额持有人增
加相应的基金份额;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每月累计收益支付时,其累计分配的基金收益为负,
则缩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6、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当日赎回的基金份额
自下一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
人、登记机构可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三)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按日计算并分配收益,基金管理人不另行公告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实施
本基金每个工作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7
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每万
份基金净收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7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每万份基金
净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五)本基金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7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见基金合同第十七
部分。
十四、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运作费用
1、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的销售服务费。
(4)除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
费用。
(5)《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7)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8)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9)基金的开户费用、账户维护费用。
(1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2、基金费用的费率、计提标准、计提方式与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27%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27%÷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8%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8%÷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
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
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基金销售服务费
本基金A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对于由B级降级为A级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降级确认日起适用A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B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01%,对于由A级升级为B级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基金年销售服务费率应自升级确认日起适用B级基金份额的费率。
本基金C级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为0.25%。
各类别基金份额的基金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R÷当年天数
H为各类别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基金销售服务费
E为各类别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R为各类别基金份额适用的基金销售服务费率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销售服务费划付
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划出,经登记机构分别
支付给各个基金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4)本条第(一)款第1项中第(4)至第(10)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
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或摊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3、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
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本基金由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而来,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发生的
相关费用按照华夏理财21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处理。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4、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
管费率、基金销售费率等相关费率。
调整基金管理费率、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根据法律法规或
证监会的要求调整管理费、托管费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2日在指定媒介和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用与赎回费用。
2、本基金转换费的费率水平、计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请详见本招募说明书“八、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中的“(十三)基金转换”中的相关规定。
(三)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
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并以书面方
式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通报基金托管人。更换会计师事
务所需在2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
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
证监会指定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
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
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
服务等内容。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作监督等
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2、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根据《信息披露办法》的要求公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
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和基金销售机构网站上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的要求,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开始执行。
3、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
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净收益/当日基金总份额]×10000
上述收益的精度为以四舍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数点后4位。
365/77?????R???i
?1+?1??100%?????
10000??????i=1??各类基金份额七日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i=1,2……7)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
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采取四舍五入方式保留百分号内小数点后三位,如不足7日,则采
取上述公式类似计算。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
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
4、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
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
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产品的
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
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指
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事项,基
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公司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变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8)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发生
变动。
(9)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10)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1)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
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
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2)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
关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13)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14)基金资产净值计价错误达百分之零点五。
(15)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6)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7)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18)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20)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6、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
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7、清算报告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指定报刊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
告。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披露信息的报刊,本基金只需选择一家
报刊。
为强化投资者保护,提升信息披露服务质量,基金管理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规定之日起,
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规定向投资者及时提供对其投资
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七、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1、基金收益为负的风险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的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1.00元,每日分配收益。但投资者
购买本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每日分配的收益将
根据市场情况上下波动,在极端情况下可能为负值,存在亏损的可能。
2、流动性风险
当投资者集中赎回时,基金需迅速变现,从而承担交易成本和变现成本的损失。
为满足投资者的赎回需要,基金可能保留大量的现金,而现金的投资收益最低,从而造
成基金当期收益下降。
投资定期存款时,资金不能随时提取。如果基金提前支取将可能不能获取定期利息,会
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从而存在一定的风险。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以减
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投资者可能面临巨额赎回申请被延期办理、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强制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投资者应该了解自
身的流动性偏好,并评估是否与本基金的流动性风险匹配。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书“八、基金份
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为货币市场基金,主要投资于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
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
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等。一般情况下本基金拟
投资的资产类别具有较好的流动性,但是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本基金仍有可能出现流动性不足
的情形。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划,在该
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同时,本基金管理人会进行标的的分散
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④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
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①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全部或部分赎回申请可能将被延期办理。
②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
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
③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五、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的“(八)、暂停赎回或延缓
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和“(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接收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迟。
④收取强制赎回费
在满足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当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
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
且偏离度为负时,或者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
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
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避免诱发
系统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将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
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
⑤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十三、基金资产估值”中的“(六)暂停估值的情形”,详细
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万份收益,基金申购赎回申请或被暂停。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3、利率风险
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由于基金投资组合的
平均剩余期限不超过120天,所以市场利率上升导致基金本金损失的风险较小。
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息水平将下降,导致基金的当期收
益随之降低。
4、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的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财
产的损失。由于基金主要投资于高信用等级的短期金融工具,因违约导致基金财产损失的风
险较小。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或其发行人的信用等级下降时,会因违约风险的加大而导致市
场价格的下降,从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
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
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是导致基金不能按时收回投资资金,从而造成当期收益的下降。
在基金投资定期存款时,当存款银行不能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时,会导致基金财产的损
失。
5、积极管理风险
在精选投资品种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可能限于知识、技术、经验等因素而影
响其对相关信息、经济形势和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其精选出的投资品种的业绩表现不一定
持续优于其他品种。
6、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
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
障等风险。
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机构等。
根据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业务规则,中登公司和交易所对交易参与人的证券
交易资金进行前端额度控制,由于执行、调整、暂停该控制,或该控制出现异常等,可能影
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7、政策变更风险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政策修改等基金管理人无法控制的因素的变化,使基金或投
资者利益受到影响的风险,例如,监管机构基金估值政策的修改导致基金估值方法的调整而
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相关法规的修改导致基金投资范围变化基金管理人为调整投资组
合而引起基金净值波动的风险等。
8、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基金
资产的损失。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机构违约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
之外的风险,可能导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损。
(二)声明
1、本基金未经任何一级政府、机构及部门担保。投资者自愿投资于本基金,须自行承
担投资风险。
2、除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本基金的销售外,本基金还通过代销机构销售,但是,本基
金并不是代销机构的存款或负债,也没有经代销机构担保或者背书,代销机构并不能保证其
收益或本金安全。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
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
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
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十八、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
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决议生
效后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
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
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第一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设立日期: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100年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财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的业务规则。
(17)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为支付本基金应付的赎回、交易清算等款项,基金管理人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资
产作为质押进行融资。
(1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
定》(国发[1983]146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证监基字[1998]3号
(四)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证券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
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
日年化收益率。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
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
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或仲裁。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提供基金管理人和监管机构依法要求提供的信息,以及不时的更新和补充,并保
证其真实性。
(10)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一)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事项。
2、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以下
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
销售服务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
(3)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4)经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
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收益分配、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5)在不违反法律法规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增加、
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6)在未来系统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本基金的上市交易事宜。
(7)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8)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9)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
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
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碍、干扰。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
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或/和基金管理人(分别或共同地称为“监
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3)会议召集人在监督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
响表决效力。
(4)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含50%)。
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低于上述规定比例的,召集人可
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5)上述第(4)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
(6)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采
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
并表决。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
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
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含50%)选举产生一名
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联系方式等事项。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成的决议有效。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
以上(含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
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除外)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基金管理人或基
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
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监督人派出的授
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如监督人经通知拒派代表
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不需召开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第三部分 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
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第四部分 争议解决方式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
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
承担。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第五部分 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住所。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网站查询。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二十、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以下内容摘自《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安庆大街甲3号院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成立时间:1998年4月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6号文
注册资本:2.38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期间:100年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69
传真:010-66105798
联系人:郭明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国发[1983]146号)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代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个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于法律法规允许的金融工具,包括:现金,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
行存款、债券回购、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资产支持证券,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
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在不改变基金投资目
标、不改变基金风险收益特征的条件下,本基金可参与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不需召开
持有人大会。本基金投资其他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超过基金资产的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1)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个交易日均不得超过
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
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3)本基金投资于有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0%,但投资
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投资于具有基金托管人
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0%,投
资于不具有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超过5%。
4)①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
于5%;
②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五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1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
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
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上述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③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累计赎回
30%以上的情形外,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6)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
证券规模的10%;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净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在本托管人托管下的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7)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
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
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8)本基金投资的短期融资券的信用评级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级及以上,或
者相当于AA+级及以上的信用级别。本基金持有短期融资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
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20个交易日内予以全部减持。
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
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
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
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品种。
10)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的,应
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作为重大事
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
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12)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基金投资组
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天。当基金前10名份额持
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
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天。
13)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0%。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4)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2)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1)、4)①、7)、13)、14)项外,由于证券市场波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
上市公司合并或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原因导致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约定的
比例,不在限制之内,但基金管理人应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规定的投资比例限
制要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基
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为进行监督:
(1)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①股票。
②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③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整期的除外。
④信用等级在AA+以下的债券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⑤中国证监会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①承销证券。
②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③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④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⑤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⑥依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上
述规定的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投资限制
进行监督。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
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加
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
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
理人应及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如
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仍违规进行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
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关联交易名单中列示的关联方进行法律法规禁止基金
从事的关联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并协助基金管理人采取必要措施阻止该关联交易
的发生,若基金托管人采取必要措施后仍无法阻止关联交易发生时,基金托管人有权向中国
证监会报告。对于交易所场内已成交的违规关联交易,基金托管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
所规则的规定进行结算,同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资信风险控
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的名单,
并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在该名单中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基金托管人
在收到名单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该名单。基金管理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对银行间市场
现券及回购交易对手的名单进行更新,名单中增加或减少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时须提前书面
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于2个工作日内回函确认收到后,对名单进行更新。基金管理
人收到基金托管人书面确认后,被确认调整的名单开始生效,新名单生效前已与本次剔除的
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议进行结算。
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与不在名单内的银行间市场交易对手进行交易,应及时
提醒基金管理人撤销交易,经提醒后基金管理人仍执行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
管人不承担责任,发生此种情形时,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2)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的控制
基金管理人在银行间市场进行现券买卖和回购交易时,需按交易对手名单中约定的该交
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进行交易。如果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
的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与交易对手重新确定交易方式,
经提醒后仍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3)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核心交易对手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
市场情况调整核心交易对手名单。基金管理人有责任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在与核心交
易对手以外的交易对手进行交易时,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起的损失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其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
交易对手是否在名单内列明。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主要包括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
涉及到存款银行选择方面的风险。本基金核心存款银行名单为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
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交通银行,本基金投资除核心存款银行以外的银行存款出现由
于存款银行信用风险而造成的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
进行赔偿。基金管理人在通知基金托管人后,可以根据当时的市场情况对于核心存款银行名
单进行调整。基金托管人的监督责任仅限于根据已提供的名单,审核核心存款银行是否在名
单内列明。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
计算、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
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
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
基金托管协议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
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托管人有义务要求基金管理人赔偿因其违反《基金合同》而致使投资者遭受的损失。
对于依据交易程序尚未成交的且基金托管人在交易前能够监控的投资指令,基金托管人
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关法律法规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
知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资指令,基金
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必须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托
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规要求需向中国证
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
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金托管
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和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及七日年化收益率、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
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无故未执
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合
同》、本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
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并予协助配合。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
管理人有义务要求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
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
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
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
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
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
帐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
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
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
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责任。
五、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
1、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的计算、复核的时
间和程序
本基金根据投资者认购、申购本基金的金额,对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费率
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将设A级、B级和C级三类基金
份额,三类基金份额单独设置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管理人应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
估值。估值原则应符合《基金合同》、《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
的规定。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净值信息、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七日年化收益
率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
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净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
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基金管理人,
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基金托管人复核、审查基金管
理人计算的基金净值信息。因此,本基金的会计责任方是基金管理人,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须分别妥善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合同》生
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
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基金的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托
管人应按照目前相关规则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管方式可以采用电子或文档的形式。
保管期限为20年。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下列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
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利登记日、每年6月30日、每年12月31
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内容必须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
有的基金份额。其中每年12月31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下月前十个工作日内提交;《基
金合同》生效日、《基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
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15年。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
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
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式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经友好协商可
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续忠实、勤勉、
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一)托管协议的变更与终止
1、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的内容进行变更。变更后的托管协议,其内
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
2、基金托管协议终止的情形
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有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对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主要由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资料发送
1、基金交易对账单
基金管理人根据持有人账户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发送对账单,但由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
公司未详实填写或更新客户资料(含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等)
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送出的除外。
2、其他相关的信息资料
指随基金交易对账单不定期发送的基金资讯材料,如基金新产品或新服务的相关材料、
客户服务问答等。
(二)电子交易
持有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中国农业银行借记卡、中国工商银行借记卡、中国银行借记
卡、招商银行储蓄卡、交通银行太平洋借记卡、兴业银行借记卡、民生银行借记卡、浦发银
行借记卡、广发银行借记卡、上海银行借记卡、平安银行借记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借记卡、
华夏银行借记卡、光大银行借记卡、北京银行借记卡等银行卡的个人投资者,以及在华夏基
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个人投资者,在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或本公司移
动客户端,与本公司达成电子交易的相关协议,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
即可办理基金账户开立、基金申购、赎回、转换、资料变更、信息查询等各项业务,具体业
务办理情况及业务规则请登录本公司网站查询。
在华夏基金投资理财中心开户的机构投资者,与本公司达成机构网上交易的相关协议,
接受本公司有关服务条款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登录本公司网站(www.ChinaAMC.com),
办理货币基金的申购、赎回及密码修改、信息查询等业务。具体业务办理规则请登录本公司
网站查询。
(三)电子邮件及短信服务
投资者在申请开立本公司基金账户时如预留准确的电子邮箱地址、手机号码,将不定期
通过邮件、短信形式获得市场资讯、产品信息、公司动态等服务提示。
(四)呼叫中心
1、自动语音服务
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客户可通过电话查询最新热点问题、基
金份额净值、基金账户余额等信息。
2、人工电话服务
提供每周7天的人工服务。周一至周五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
周日的人工电话服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客户服务电话:400-818-6666
客户服务传真:010-63136700
(五)在线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APP、微信公众号、微官网等渠道获得在线服务。
1、查询服务
投资者可登录本公司网站“基金账户查询”,查询基金账户情况、更改个人信息。
2、自助服务
在线客服提供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自助服务,投资者可通过在线客服查询最新热
点问题、业务规则、基金份额净值等信息。
3、人工服务
周一至周五的在线客服人工服务时间为8:30~21:00,周六至周日的在线客服人工服
务时间为8: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4、资讯服务
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
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公司网址:www.ChinaAMC.com
电子信箱:service@ChinaAMC.com
(六)客户投诉和建议处理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呼叫中心人工电话、在线客服、书信、电子邮件、传
真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机构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投资者还可以通过代
销机构的服务电话对该代销机构提供的服务进行投诉或提出建议。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一)2022年7月20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二季度报告。
(二)2022年8月30日发布70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中期报告。
(三)2022年10月25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
(四)2023年1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告。
(五)2023年1月20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第四季度报告。
(六)2023年3月30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2年年度报告。
(七)2023年4月21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
(八)2023年7月20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武汉分公司的公告。
(九)2023年7月20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二季度报告。
(十)2023年7月2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沈阳分公司的公告。
(十一)2023年8月30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中期报告。
(十二)2023年9月27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分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公
告。
(十三)2023年10月12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设立华夏股权投资基金管理
(北京)有限公司的公告。
(十四)2023年10月24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
(十五)2023年11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新增
C级基金份额修订基金合同的公告。
(十六)2023年11月6日发布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C级基金份额开放日常申购、赎
回、转换、定期定额申购业务的公告。
(十七)2023年11月6日发布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限制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
C级基金份额申购、定期定额申购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投资者可免费
查阅。投资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
二十四、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目录
1、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变更注册的文件。
2、《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
3、《华夏现金宝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
4、法律意见书。
5、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6、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二)存放地点
备查文件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或基金托管人处。
(三)查阅方式
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查阅备查文件。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备查文
件的复制件或复印件。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