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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会议基本情况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依据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8]852号文准予注册的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本基金管理人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17时(投票表决时间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通讯表决票将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具体地址和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处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1305A
邮政编码:100101
联系人:蒋莹
联系电话:010-57809526/400-666-2186
邮箱:jiangying@avicfund.cn
传真:010-57809534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二、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为《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9月16日,即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后,在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方式仅限于书面纸质表决。本次会议表决票见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avicfund.cn)下载并打印等方式获取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或相关的业务专用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纸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三)授权方式”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但下述第(3)项另有规定的除外;
(3)基金份额持有人使用基金管理人邮寄的专用授权委托征集信函授权基金管理人投票的,接受有效委托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应在表决票上加盖本单位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业务专用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于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自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17时止,以表决票收件人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或邮寄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的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1305A),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的同时也可以签署授权委托书,待申购申请确认后,授权委托书自动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建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可发布临时公告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建议增加的受托人名单。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仅可通过纸面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下载并打印(www.avicfund.cn)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三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委托他人投票的,应由代理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以及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以及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如代理人为个人,还需提供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代理人为机构,还需提供代理人的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以上各项中的公章、批文、开户证明及登记证书等,以基金管理人的认可为准。
(2)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授权文件的送达。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纸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营业机构。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纸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四)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多次有效授权的,以最后一次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以非纸面方式进行授权的,为无效授权;
(3)如果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五)对基金管理人的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基金管理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9月17日起,至2021年10月13日16:30时。授权时间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授权委托书的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权益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邮寄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收到时间为准。2021年9月17日前及2021年10月13日17时以后送达收件人的表决票,均为无效表决。
(2)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白,但其他各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受托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做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计入弃权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邮寄的以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收到的时间为准。
七、决议生效条件
1、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2、《议案》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3、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将由本基金管理人在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持有人大会需要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总的二分之一以上(含)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够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就同一议案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如有)。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蒋莹
联系电话:010-57809526/400-666-2186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80号马哥孛罗大厦1305A
网址:www.avicfund.cn
2、监督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构:北京市中信公证处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2号万通金融中心
联系电话:010-81138973
联系人:甄真
4、见证律师: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021-31358666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邮寄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010-57809526/400-666-2186咨询。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4、本公告的有关内容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一:《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四:《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一:
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后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提议:
一、调整基金销售对象范围
1、删除《基金合同》首页封面中“【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字样;
2、删除《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中“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容。
3、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21、投资人”:
原文: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删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十一、其他事项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
5、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修订为: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6、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
二、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修改基金合同开放期设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37、开放期”:
原文: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修订为: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修改《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文: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修订为: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修订为: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四、完善基金实际运作
1、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段:
原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修订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五、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除以上调整外,本基金无其他变更事项。本次修改基金合同的具体方案和程序可参见《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以上提案,请予审议。
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二:
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的说明
一、声明
为更好地满足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需求,保障产品后续平稳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和《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银行”)协商一致,审议变更:1、调整基金销售对象范围;2、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3、修改基金合同开放期设置;4、根据前述变更修订基金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
本次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表决的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须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且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中国证监会对本次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修改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所作的任何决定或意见,均不表明其对本次修改方案或本基金的价值或投资者的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具体方案如下:
一、方案要点
1、调整基金销售对象范围
(1)删除《基金合同》首页封面中“【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字样;
(2)删除《基金合同》“第一部分前言”中“六、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内容。
(3)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21、投资人”:
原文: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但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订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方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4)删除《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
“十一、其他事项
本基金允许单一投资者或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且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
(5)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原文:
“在开放期内基金管理人不接受个人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4、6、7、9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修订为:
“开放期内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
3、当特定资产占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50%以上的,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以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4、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5、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或发生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等异常情况发生导致基金销售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8、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个投资人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
10、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3、4、6、7、10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且开放期间可以按暂停申购的期间相应延长,具体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告为准。”
(6)删除《基金合同》“第十八部分基金的信息披露”中“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中充分披露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说明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或者构成一致行动人的多个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可达到或者超过50%,本基金不向个人投资者公开销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内容。
2、修改基金合同终止条款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备案”中“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原文: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本基金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终止,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修订为: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两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延续基金合同期限。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合同》生效满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解决方案包括持续运作、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修改基金合同开放期设置
(1)修改《基金合同》“第二部分释义”中“37、开放期”:
原文: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修订为:
“37、开放期:指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2)修改《基金合同》“第三部分基金的基本情况”中“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原文: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修订为:
“契约型、定期开放式
本基金以定期开放的方式运作,即采用封闭运作和开放运作交替循环的方式。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日)或者每一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3个月的期间内,本基金采取封闭运作模式。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日之日起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下一个封闭期为首个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至3个月后的对应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的期间,以此类推。如该对应日不存在对应日期或该对应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本基金封闭期内不办理申购与赎回业务,也不上市交易。每一个封闭期结束后,本基金即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开放期内,本基金采取开放运作模式,投资人可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3)修改《基金合同》“第六部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中“二、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原文: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5至1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修订为:
“2、开放期及业务办理时间
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每个封闭期结束之后第一个工作
日起(含该日)进入开放期,开放期的期限为自封闭期结束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起(含该日)1至20个工作日,具体期间由基金管理人在封闭期结束前公告说明。
如在开放期内发生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无法按时开放或需依据《基
金合同》暂停申购与赎回业务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合理调整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办理期间并予以公告,在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影响因素消除之日下一个工作日起,继续计算该开放期时间。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但若投资人在开放期最后一日业务办理时间结束之后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为无效申请。”
4、完善基金实际运作
(1)修改《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第一段:
原文: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同一类别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修订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若将来法律法规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为准。”
5、基金合同摘要部分涉及以上内容的一并进行修订。
6、授权基金管理人修订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根据上述变更修改招募说明书和其他法律文件。
7、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综上所述,拟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基金管理人针对上述事项修订基金合同内容,基金管理人完成基金合同内容修订并经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8、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本基金将相应安排赎回选择期,以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退出需求。
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的赎回及转换转出业务正常办理,但不办理申购或转换转入。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选择赎回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或将其所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已开通基金转换业务的其他基金。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赎回选择期内选择赎回本基金基金份额的,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7日的投资者不收取赎回费用,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因本基金采用定期开放的运作方式,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需求以及在赎回选择期内本基金需应对赎回等情况,基金管理人将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在赎回选择期内豁免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遵守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的关于封闭期、开放期、赎回费率以及投资组合比例等限制,并授权基金管理人据此落实相关事项及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就方案相关事项的说明
1、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于2018年8月28日成立,基金托管人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成立规模达310,000,000.00份基金份额,已顺利运作至今。
2、基金管理人将严格保证基金合同修订的合法合规
基金管理人将严格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修订基金合同。修订后的基金
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公告和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关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的说明
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以及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可从基金资产列支。
三、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可行性
1、法律可行性
在《基金法》第八十三条到第八十六条对基金持有大会的召集人、召开形式以及其相关事宜都作了规定与说明,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流程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属于特别决议,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决议即可生效。
因此,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存在法律方面的障碍。
2、技术可行性
为了保障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顺利召开,基金管理人成立了工作小组,筹备、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关事宜。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律师事务所、公证机关、投资者进行了充分沟通,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以顺利召开。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并公告后,本基金将公告修订后的《基金合同》,并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内更新《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已就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进行了充分沟通和细致准备,技术可行。
因此,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不存在运营技术层面的障碍。
四、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本次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主要风险是议案被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在提议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并确定具体方案之前,基金管理人已同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了沟通,认真听取了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拟定议案综合考虑了持有人的要求。议案公告后,基金管理人还将再次征询基金份额持有人意见。如有必要,基金管理人将根据持有人意见,对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进行适当的修订,并重新公告。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做二次召开或推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的充分准备。
如果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未获得持有人大会批准,基金管理人计划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有关规定重新向持有人大会提交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五、基金管理人联系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若对本方案的内容有任何意见和建议,请通过以下方式联系:基金管理人: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客服电话:400-666-2186
公司网站:www.avicfund.cn
六、《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生效及后续安排
赎回选择期届满后,《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生效等事项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附件三:
授权委托书(样本)
本机构持有了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在公司官网(www.avicfund.cn)、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信息披露平台以及规定报刊上公布的《中航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本机构特此授权代表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机构同意受托人转授权,转授权仅限一次。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填写):
委托人基金账户号(填写):
受托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身份证件号或营业执照号:
以上表决意见代表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委托人所持基金份额数以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准。
签署日期:年月日
授权委托书填写注意事项:
1.本授权委托书仅为样本供基金份额持有人参考使用。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以自行制作符合法律规定及《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要求的授权委托书。
2.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3.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书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4.本授权委托书(样本)中“委托人证件号码”,指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的证件号码或该证件号码的更新。
5.如本次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
无效。
附件四:
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或名称:
证件号码(身份证件号/营业执照号/其他):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修改中航瑞景3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人)签名或盖章:
2021年 月 日
说明:
请以打“√” 方式在审议事项后注明表决意见。 持有人必须选择一种且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 表决意见代表基金
份额持有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意见。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或字迹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表决意见空
白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委托人本基金账户下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
为“弃权” 。 签名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表决票计为无效表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