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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本合同条款未来如有修改,将在指定媒介公告,恕不另行书面通知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1
第二部分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8
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9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11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12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21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28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35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37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38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40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53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61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63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65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72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75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76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76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76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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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前言和释义
前 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
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
基金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成红利灵活
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或“《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
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
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合同为准。《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
《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
的规定享有权利,同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
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投资者投资于本基金,必须自担风
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合同》应当适用《基金法》及相应法律法规之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
修改或更新导致《基金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
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及时作出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同时
基金合同
3-2
就该等变更或调整进行公告。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存托凭证是新证券品种,本基金投资存托
凭证在承担境内上市交易股票投资的共同风险外,还将承担与存托凭证、创新企
业发行、境外发行人以及交易机制相关的特有风险。
基金合同
3-3
释 义
《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本合同、《基金合同》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合同》及对本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
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
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销售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运作办法》 指《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信息披露办法》 指《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
元 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基金或本基金 指依据《基金合同》所募集的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
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
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份
额发售公告》
业务规则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人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基金
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发售、申购、
基金合同
3-4
赎回和其他基金业务的机构
销售机构 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
销网点
注册与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
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
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 指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办理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
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
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政府有
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
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
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可投资于在中国
境内合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
投资者
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和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
金的其他投资者的总称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
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办理完毕基金
备案手续后,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不
超过 3 个月的期间
基金合同
3-5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
日
T 日 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或其他基
金业务的有效申请日
T+n 日 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
认购 指本基金在募集期内投资者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
为
申购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间,投资者根据
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投资者根据基金销售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
金管理人申请卖出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日常
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
始办理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
资者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份额情况
的凭证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
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
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转托管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
基金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向基金管理人申请将其持有的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某开放式基金(转出基金)的
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
基金合同
3-6
任何其他开放式基金(转入基金)的基金份额的行
为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
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
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
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合法收
益和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
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
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的基
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
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
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
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
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
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
等
摆动定价机制 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
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
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
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
基金合同
3-7
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
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
媒介
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
在本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签署之日后发
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
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
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
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
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3-8
第二部分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本情况
一、 基金名称
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 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 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 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兼顾红利收益与资本增
值;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
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五、 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
本基金最低募集规模为 2 亿份基金份额。
六、 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认购费用如下:
认购金额(含认购费) 前端认购费率
100 万元以下 1.0%
100 万元(含)—500 万元 0.8%
500 万元(含)以上 1000 元/笔
持有时间 后端认购费率
1 年以内(含) 1.6%
1 年—3 年(含) 0.8%
3 年—5 年(含) 0.4%
5 年以上 0
七、 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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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本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面值发售。
一、 募集期限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
二、 发售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
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者。
三、 发售方式和发售渠道
本基金将通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公开发
售。本基金认购采取全额缴款认购的方式。基金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
认购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 认购费用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基金认购费用不列入
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
用。
五、 认购期利息的处理方式
认购款项在基金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有,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六、 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基金提供两种认购费用的支付模式。投资者可以选择前端收费模式,即在
认购时支付认购费用;也可以选择后端收费模式,即在赎回时才支付相应的认购
费用,该费用随基金份额的持有时间递减。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前端收费模式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前端认购费率)
前端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3-10
2、后端收费模式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资金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
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入基金财产。
当投资者提出赎回时,后端认购费用的计算方法为:
后端认购费用=赎回份额×认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认购费率
七、 基金认购金额的限制
在募集期内,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
制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
3-11
第四部分 基金备案
一、 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
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
下,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聘请法
定验资机构验资后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后的 10
日内聘请验资机构验资,并在收到验资报告后 10 日内依法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
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
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
告。
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
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结束
后 30 天内退还基金投资者。
三、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前
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原因和报送解决方案。
基金合同
3-12
第五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 申购与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销售机构包括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人。
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
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 申购与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本基金的申购、赎回自基金合同生效后不超过 3 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基金
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
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另行公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约定之
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者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
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
管理人可对申购、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进行调整,但此项调整不应对投资者利益
造成实质影响并在实施日 3 个工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三、 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者申(认)购的先后次序进行
顺序赎回;
4、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并在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实质
利益的前提下调整上述原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 3 个工作日前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 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向
基金合同
3-13
基金销售机构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者在申购本基金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
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
赎回的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T 日规定时间受理的申请,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为
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投资者可向销售
机构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成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
投资者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将赎回款项
划往基金份额持有人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
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五、 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1、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首次申购和每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以及每次赎
回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2、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的最低基金份额余额。具体规
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3、基金管理人可以规定单个投资者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具体规定请
参见招募说明书;
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
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
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
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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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基金在申购时收取的申购费用称为前端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收取的申
购费用称为后端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主要用于本基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
3、投资者可将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的赎回费用在投
资者赎回本基金份额时收取,扣除注册登记费和其他手续费后的余额归入基金财
产,赎回费归入基金财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比例下
限,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申购金额的 5%,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基金份
额赎回金额的 5%,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
回费。
5、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
的规定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
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 3 个工
作日前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
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
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7、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
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
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
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
率。
七、 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1、本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投资者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申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基金合同
3-15
申购份额=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2、本基金赎回支付金额的计算: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前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如果投资者在申购时选择交纳后端申购费用,则赎回金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后端申购费用=赎回份额×申购日基金份额净值×后端申购费率
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额-后端申购费用-赎回费用
3、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基金份额净值=基金资产净值总额/发行在
外的基金份额总数。
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
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
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以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
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
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由基金财产承担。
八、 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登记权益并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 T+2 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为投资者办理扣除权益的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
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
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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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无法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
净值;
(3)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可暂停申购的情形;
(5)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
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7)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拒绝或暂停申购情形时,申购款项将全额退还投资者。发生上述(1)
到(4)项和第(7)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5)、(6)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
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
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十、 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
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当日基金资产净值无法计算;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巨额赎回,导
致本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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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
施;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
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的,可支付部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未支付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发生的情况制定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
予以支付。同时在出现上述第(3)款的情形时,对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可延期支
付赎回款项,最长不超过支付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
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暂停基金的赎回,基金管理人应按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赎回公
告。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十一、 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
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
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
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
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
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予
以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
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
基金合同
3-18
处理。依照上述规定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
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部分顺延
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
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
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
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
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
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
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
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
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
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
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
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
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 3 个交易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或邮寄、传真等方
式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本基金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
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支付
时间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二、 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天,第 2 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天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
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重复刊
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3 个
基金合同
3-19
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日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三、 基金的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
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开放式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
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
定。
十四、 转托管
本基金目前实行份额托管的交易制度。投资者可将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
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个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进行份额转托管时,投资者可以将其某个交易账户下的基金份额全部或部分
转托管。办理转托管业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需在转出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出手续,
在转入方办理基金份额转入手续。对于有效的转托管申请,转出的基金份额将在
投资者办理转托管转入手续后转入其指定的交易账户。
十五、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者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六、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
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
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
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
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
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七、 基金的冻结
基金合同
3-20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
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
基金合同
3-21
第六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一) 基金管理人简况
名称: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1196 号世纪汇办公楼二座 27-30
层
法定代表人:裴长江
设立日期:1999 年 4 月 13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1999】
11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 5.2 亿元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联系电话:(021)20361818
(二) 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
用并管理基金财产;
(3) 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其他法定收入和法律法规允许
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4) 销售基金份额;
(5)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 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
管人违反了《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中国银监会
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 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基金合同
3-22
(8) 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
进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
代理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
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9) 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0) 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1) 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
基金业务规则,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调高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
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2) 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 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 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
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5) 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
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依法募集基金,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2)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
(3) 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
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4) 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5)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资
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基金合同
3-23
(7) 依照《基金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 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
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
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 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 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及报告义务;
(12)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向他人泄露;
(13) 按《基金合同》规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人分配收益;
(14) 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 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
相关资料;
(17) 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 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托管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1) 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22)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合同
3-24
(2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一) 基金托管人简况
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69 号
法定代表人:周慕冰
成立时间:2009 年 1 月 15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34,998,303.4 万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 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
但不限于:
(1) 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保管基金资产;
(2) 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其他法定收入和其他法律法
规允许或监管部门批准的约定收入;
(3) 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
资者的利益;
(4) 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
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5) 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
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6) 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银行间债券托管账
户,负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7)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8) 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基金合同
3-25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
但不限于:
(1) 安全保管基金资产;
(2) 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合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 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
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
互独立;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 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
证;
(6) 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 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 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 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 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
取了适当的措施;
(11) 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2) 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 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 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
基金合同
3-26
和赎回款项;
(15) 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
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 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 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
和分配;
(18) 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 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
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 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22)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3)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售的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基金份额持
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作为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
(1) 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 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 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 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 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 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基金合同
3-27
(7) 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 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9)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包括但不限于:
(1) 遵守《基金合同》;
(2) 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3) 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
责任;
(4) 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 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
基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 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7) 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28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
一、 召开事由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6)变更基金类别;
(7)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8)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9)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
(10)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11)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赎
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除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以外的其他情形。
二、 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合同
3-29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
4、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
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
日起 60 日内召开。
5、如在上述第 4 条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 日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益登记日。
7、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三、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 40 天,在指定媒介上
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登记日;
基金合同
3-30
(4)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
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
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的寄交的截止时间
和收取方式。
四、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或通讯开会方式召开。
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但更换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以
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委派代
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利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
决意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
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含 50%);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基金合同
3-31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符合
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5)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
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五、 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
(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
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 30 天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现场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
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
顺延并保证至少有 30 天的间隔期。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以通讯方
式开会的通知后,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增加、减少或修改需由该次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
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30 天前公告。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
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提案涉及事项与本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
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
基金合同
3-32
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
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
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定。如将提
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
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单独或合并持有权利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
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
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 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
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基金合同
3-33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提交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
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
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审议、逐项表决。
七、 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
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
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
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
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人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 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
基金合同
3-34
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
见之日起生效,生效后方可执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那么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
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关、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均有约束力。
基金合同
3-35
第八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一) 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3、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一) 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管理人: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管理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管理人更换后,新任基金管理人与原基金管理人进行资产管
理的交接手续,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资产总值。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基金管理
基金合同
3-36
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
续,临时基金管理人或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接收;
6、审计: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 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由代表 10%以上(含 10%)基金份
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名
的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该决议需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含 2/3)表决通过;
3、临时基金托管人: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
金托管人;
4、核准并公告: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
核准生效后方可执行,并应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
予以公告;
5、交接:基金托管人更换后,新任基金托管人与原基金托管人进行基金财
产和基金托管业务资料交接手续,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资产总值。
6、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1、提名: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由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
总份额 10%(含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新任的基金管理人和新任的基金托管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合同
3-37
第九部分 基金的托管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订立
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
人名册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
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
3-38
第十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者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
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
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
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权利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1、取得注册登记费;
2、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注册登记的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的义务
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份额的注册登
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
投资者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及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5、按本《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提
基金合同
3-39
供其他必要的服务;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基金合同
3-40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 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兼顾红利收益与资本增
值;力争通过灵活合理的大类资产配置与专业的个券精选,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
基础上构建优化组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 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以及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或金融衍生工具。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
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三、 投资理念
稳健为体,积极为用,立足高远,细水长流。
四、 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主动投资管理策略,将
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贯穿于资产配置、行业细分、公司价值评估以及组合风险管
理全过程中。
(一) “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
1、本基金在资产配置中贯彻“自上而下”的策略,通过战略资产配置策略
(SAA-Strategic Asset Allocation)和战术资产配置策略(TAA-Tactical
Asset Allocation)的有机结合,持续、动态、优化确定投资组合中股票、债券、
短期金融工具等的比例。
具体而言,在长期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以宏观经济分析、长期利率
走势分析为重点的资产类别收益-风险预测框架来进行战略资产配置,在理性预
期的基础上获得 SAA 最优比例,并以此作为资产配置调整的可参照基准;在短期
范围内,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经济结构调整过程中政策法规的相关变化、景气周
期的不同阶段、各参与市场的具体表现、市场资金的供求状况等因素,通过适度
的时机选择进行战术资产配置,即在 SAA 长期维持均衡的基础上积极主动的实现
对大类资产配置的动态优化调整。
基金合同
3-41
此外,待股票指数期货推出后,本基金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有计划地运
用该衍生产品进行组合保险(Portfolio Insurance)。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侧重采用量化模型(Quantitative Model)与专业判断配
置(Judgmental Allocation)相结合的方式(图中右上角),示意图如下:
统计的市场模型 量化模型 + 专业判断配置
计量经济学模型 总体经济分析
定
量
分
析
定
性
分
析
客观分析 主观分析
图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示意图
2、资产类别的配置比例
本基金投资的资产类别包括股票、存托凭证、债券、权证等。其中,股票类
资产包括上市公司流通股股票和未来可能出现的股权类证券;债券类资产包括国
债、金融债、企业债(包括可转债)、央行票据、资产支持证券、短期融资券、
回购协议以及现金存款等。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权证资产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15%-65%,其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
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
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如果有关法律法规许可,本基金资产配置比例可作相应调整。
本基金的具体资产配置原则如下:
(1)当股票市场处于较低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上涨时,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适度积极的做法,提高股票的投资比重,分享股票市场上涨带来的收
益,以争取较高回报。
基金合同
3-42
(2)当股票市场处于较高风险区域或预期股票市场趋于下跌时,本基金管
理人将采取保守的做法,降低股票投资比重,加大债券市场的投资力度,以回避
股票市场下跌的系统性风险,避免组合损失。
(3)当股票市场在中等风险区域或预期处于震荡运行时,本基金管理人将
以结构性调整为主,适当降低股票的投资比重,选择的重点是相对价值低估的个
股,同时加大可转债的投资比重。
(4)当预期利率下降、债券价格将上升时,组合将降低现金持有比例,并
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中长期债券,以实现较高的回报;在预期利率上升、债券
价格将下降时,组合将增加现金持有比例,并将债券资产主要投资于短期债券和
浮息债券。
(5)积极参与风险低且可控的新股申购、债券回购等投资。
(二) “自下而上”的股票投资
本基金的股票投资兼顾红利收益(Dividend Income)和资本增值(Capital
Appreciation)两个层面,在精选红利型股票与稳健成长型股票的同时,综合考
虑基金组合投资回报的稳定性、持续性与成长性;通过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
化技术,在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实现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
衡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自下而上”的股票选择风险,从
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益的最大化。
1、第一层:侧重量化筛选,构建基本股票库(Fundamental Equity Pool)
本基金重点关注由以下量化筛选过程产生的股票样本:
(1)按每股现金流量由小到大(递增)排序,剔除排名靠后的上市公司股
票;
(2)在此基础上,分别采用“红利型股票量化筛选策略”与“稳健成长型
股票量化筛选策略”初步圈定重点关注的股票样本:
(2-1)红利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过去 2 年至少有 1 次现金分红且最近
1 年的预期现金股息率(D/P)较高、量化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2-2)稳健成长型股票的量化筛选:选取动态市盈率(PEG)较低、量化分
析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股票。
对于新上市的新股,本基金将其作为一个特殊资产类,由本基金管理人根据
具体市场情况决定投资与否。
基金合同
3-43
未来,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本基金还将关注那些采用回购股票、股权分红
等创新方式作为现金分红的替代措施以提高股东回报的上市公司股票。
2、第二层:突出基本面分析,构建核心股票库(Core Equity Pool)
(1)“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运用
本基金将基于“定性定量分析相结合、动态静态指标相结合”的原则,运用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对基本股票库中的股票进行二次筛选,从中选出
运营状况健康、治理结构完善、经营管理稳健的上市公司股票,构建核心股票库。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由定量评估和定性评估两部分构成。本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运用(定量的)财务分析模型和资产估值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司
的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本控制能力、未来增长性、权益回报率及
相对价值等方面;通过运用(定性的)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重点关注上市公
司的公司治理结构、团队管理能力、企业核心竞争力、行业地位、研发能力、公
司历史业绩和经营策略等方面。其中,对于红利型上市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
侧重考量其分红的历史、分红的潜力、分红的意愿等因素;对于稳健成长型上市
公司,本基金管理人还将侧重考量其历史成长性、成长可持续性、成长潜力、成
长动力来源等因素。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的示意简图如下:
[定量分析] 财务分析模型与资产估值模型 (包括:DuPont分析法、EVA分析 法、DCF模型、DDM模型等) [定性分析] 上市公司质量评估模型
资
产
质
量
盈
利
能
力
偿
付
能
力 预
期
增
长
权
益
回
报 公
司
治
理
结
构
管
理
团
队
能
力
核
心
竞
争
力 研
发
能
力
历
史
业
绩
经
营
策
略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定模型
相
对
价
值 成
本
控
制 行
业
地
位 图 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定模型示意图
基金合同
3-44
(2)“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型”的运用
本基金还将运用本基金管理人自行研发构建的“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模
型”,对核心股票库内的备选股票进行财务指标预警分析(定期监控)。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对于同一行业内的正常公司,其财务指标应有合理的波
动范围。一旦某一指标超出了合理范围,可以说明该公司在某方面出现异常。当
然,个别财务指标的异常不足以使公司整个财务或业绩发生根本性的变动,但当
出现多个财务指标发生异常的情形时,通常可以较为肯定地判断该公司整个财务
或业绩会发生向好或向坏方向较大的变动。因此,运用“上市公司财务指标预警
模型”,一方面可以对上市公司财务指标的真假进行甄别;另一方面可以根据该
模型的计算结果对上市公司的财务指标预警或预喜,从而实现对备选股票的定期
监控。
3、借助强大组合管理工具 Barra Aegis SystemTM优化组合配置
本基金将充分运用 Barra Aegis SystemTM中的精细化风险管理和组合优化技
术,并以其提供的解决方案作为优化配置本基金投资组合的重要参考依据,力争
在投资组合承担中等偏低主动性风险的前提下,通过对行业与风格类资产的均衡
配置,主动承担具有强大研究平台支持的股票选择风险,从而实现风险调整后收
益的最大化。
本基金股票投资示意图如下:
基金合同
3-45
确定基础股票库 (基于数量化选股) 确定核心股票库 (基于上市公司综合素质评估模型) 上市公司 财务指标 预警模型 BARRA 中国市场风险模型 BARRA组合优化器 有效边界
组合选择
BARRA风险分析 确定投资组合
要求风险来源 满足要求,即 行业和风格类 资产上均衡配 置,暴露较小 风险,否则重 新优化
依据中等偏 低主动性风 险,从有效 边界上选取 最优组合
图 股票投资示意图
(三) 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根据投资目标和股票投资策略,基于对基础证券投资价值的研究判
断,进行存托凭证的投资。
(四) “自上而下”的债券投资
本基金将采用“自上而下”的投资策略,对债券类资产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
并在此框架下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债券选择。
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对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的深入分析、国内财政政策与货
币市场政策以及结构调整因素(包括:资金面结构的调整、投资者结构的变化、
制度建设和品种创新等)对债券市场的影响,进行合理的利率预期,判断债券市
场的基本走势,制定久期控制下的资产类属配置策略,力争有效控制整体资产风
险1。在确定组合整体框架后,本基金管理人将对收益率曲线以及各种债券品种
1 重点关注的指标包括:信贷增长率、货币供应量增长率、消费价格指数、生产价格指数、企业商业指数、
基金合同
3-46
价格的变化进行进一步预测,相机而动、积极调整。
在债券投资组合构建和管理过程中,本基金管理人将具体采用期限结构配
置、市场转换、相对价值判断、信用风险评估、现金管理等管理手段。
1、期限结构配置:在确定组合久期后,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收益率曲线形
态特征确定合理的组合期限结构,通过采用子弹策略、杠铃策略、梯子策略等,
在长期、中期与短期债券间进行动态调整,从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变化
中获利。
2、市场转换:本基金管理人将针对债券子市场之间不同的运行规律,在充
分研究风险-收益特征、流动性特性的基础上构建与调整组合(包括跨市场套利
操作),以求提高投资收益。
3、相对价值判断:本基金管理人将在现金流特征相近的债券品种之间选取
价值相对低估的债券品种进行投资,并选择合适的交易时机,增持相对低估、价
格将会上升的品种,减持相对高估、价格将会下降的品种。
4、信用风险评估: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利用现有行业与公司的研究力量,
根据发债主体的经营状况与现金流等情况对其信用风险进行评定与估测,以此作
为品种选择的基本依据。
5、现金管理:为了满足日常赎回要求以及在资产配置与调整过程中出现的
流动性要求,基金资产中必须保留一定比例的现金类资产。本基金管理人将充分
利用货币市场投资工具进行有效的现金流管理,从而提高现金资产的收益率。
债券投资策略制定与贯彻的过程,也是本基金管理人对于风险进行动态评估
与管理的过程。在系统化的风险控制体系下,通过对管理指标的设定与监控,结
合对风险定价失效机会的把握,本基金管理人不但可以有效控制整体资产的风险
水平,而且可以在寻求风险结构优化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金的收益水平。
本基金将重点关注具有以下一项或者多项特征的债券:
1、具有良好流动性的债券;
2、具有较高信用等级的债券;
3、在信用等级与剩余期限类似的条件下,到期收益率较高的债券;
4、风险水平合理、有较好的下行保护且基本面有良性变化的可转换债券。
(五) 适时选择权证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GDP 增长率、居民储蓄增长率等。
基金合同
3-47
本基金还可能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在权证投资过程中,本基金管理
人主要通过采取有效的组合策略,将权证作为风险管理及降低投资组合风险的工
具:
1、运用权证与标的资产可能形成的风险对冲功能,构建权证与标的股票的
组合,主要通过波幅套利及风险对冲策略实现相对收益;
2、构建权证与债券的组合,利用债券的固定收益特征和权证的高杠杆特性,
形成保本投资组合;
3、针对不同的市场环境,构建骑墙组合、扼制组合、蝶式组合等权证投资
组合,形成多元化的盈利模式;
4、在严格风险监控的前提下,通过对标的股票、波动率等影响权证价值因
素的深入研究,谨慎参与以杠杆放大为目标的权证投资。
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如下:
图 本基金的投资示意图
基金合同
3-48
五、 风险管理
在日常投资管理中,本基金将运用富国风险评估系统(RMS)及量化模型对
构建的投资组合进行积极、严格的风险控制,具体包括:事前的风险识别(Risk
Recognition)、事中的风险测量和处理(Risk Measurement and Control)以及
事后的风险评估和调整(Risk Evaluation and Adjustment),力争投资运作控
制在“安全区”内,以期投资组合在获取较高收益的同时承受尽可能低的风险,
从而实现预期投资目标。
六、 投资风格
“研究为本、适度选时、攻守平衡、优化配置,在稳健运作与严格风控的基
础上,实现中长期投资回报”体现了本基金的投资风格。
七、 投资决策与交易机制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确定本基金的大类资产配置比例、股票投资的行业配置
比例及重仓投资品种投资方案等重大投资决策。
基金经理根据对市场走势的判断,在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投资范围内制定
并实施具体的投资策略,并向集中交易室下达投资指令。
集中交易室设立交易员,负责执行投资指令,就指令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及市
场面的变化对指令执行的影响等问题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并可提出基于市场面
的具体建议。集中交易室同时负责各项投资限制的实现监控以及本基金资产与公
司其他基金之间的公平交易控制。
八、 投资程序
1、基金经理根据市场的趋势、运行的格局和特点,并结合本基金合同、投
资风格拟定投资策略报告。
2、投资策略报告提交给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审批决定基金的
投资比例、大类资产分布比例等重要事项。
3、基金经理根据批准后的投资策略确定最终的资产分布比例、个券投资分
布方式及买卖时机,并对已投资品种进行跟踪,对投资组合进行动态调整。
4、集中交易室依据基金经理的指令,制定交易策略,统一执行证券投资组
合计划,进行具体品种的交易。
5、风险控制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监察
基金合同
3-49
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
6、基金经理须每月提交工作报告及工作计划。
图3 投资程序示意图
九、 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沪深 300 指数收益率×55%+中债综合全价指数收
益率×45%。
沪深 300 指数是中证指数有限公司编制的包含上海、深圳两个证券交易所
流动性好、规模最大的 300 只 A 股为样本的成分股指数,是目前中国证券市场
中市值覆盖率高、代表性强、流动性好,同时公信力较好的股票指数,适合作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基准。
中债综合指数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并发布。该指数的样本
券包括了商业银行债券、央行票据、证券公司债、证券公司短期融资券、政策性
银行债券、地方企业债、中期票据、记账式国债、国际机构债券、非银行金融机
基金合同
3-50
构债、短期融资券、中央企业债等债券,综合反映了债券市场整体价格和回报情
况。该指数是目前市场上较为权威的反映债券市场整体走势的基准指数之一,适
合作为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今后证券市场中有其他代表性更强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有更科学
客观的权重比例适用于本基金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
法权益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对业绩比较基准进行相应调整。本基金由于上述原
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过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并与托管人协商一致后报中
国证监会核准,并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 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一只主动投资的混合型基金,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金,高
于债券型基金、保本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属于中高风险的证券投资基金品种。
本基金力争通过优化配置,在精细化风险管理的基础上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
增值。
十一、 投资限制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共同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
其市值不超过该证券的 10%;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4、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该基金的总资
产,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5、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的债券回购融入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
净值的 40%;
6、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7、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权证投资时,不得有下列情形:
(1)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5%;
基金合同
3-51
(2)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持有同一权证的总和,超过该权
证的 10%;
8、运用基金财产进行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的,不得有下列情形:
(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2)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超过该基
金资产净值的 10%;
(3)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4)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的投资;
1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
12、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13、除上述第 6、10、11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
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 10 个交
易日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14、本基金不得违反基金合同中有关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的规定;
本基金股票及存托凭证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30%-80%;权证资产的投
资比例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3%;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 15%-65%,其
中资产支持证券类资产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0-20%;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
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应收申购款等;
基金合同
3-52
15、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
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二、 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
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则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十三、 建仓期
本基金的建仓期最长不超过 6 个月。
十四、 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
额持有人的利益;
2、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不参与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管理;
3、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
人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五、 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
基金合同
3-53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 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
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其构成主要有:
1、银行存款及其应计利息;
2、清算备付金及其应计利息;
3、根据有关规定缴纳的保证金;
4、应收证券交易清算款;
5、应收申购款;
6、股票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7、债券投资及其估值调整和应计利息;
8、权证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9、其他投资及其估值调整;
10、其他资产等。
二、 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其构成主要有:
1、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款项;
2、运用基金资产所获得收益(亏损);
3、以前年度实现的尚未分配的收益或尚未弥补的亏损。
三、 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以基金托管人和“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
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银行存款账户和基金证券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
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富国天成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开放
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开立
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册登记机
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合同
3-54
四、 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
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
5、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6、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合同
3-55
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一、 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是否保值、增值,依据经
基金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与赎回的基础。
二、 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
三、 估值方法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股票估值方法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
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增发等方式发行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
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首次发行的股票,按成本价估值;
(3)配股权证,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若收盘价高于配股价,
则按收盘价和配股价的差额进行估值;若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则估值为零;
(4)权证:未上市的权证(主要指发行至上市日之间)及停牌,基金管理
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已上
市的权证的公允价值以其估值日该权证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计算;该日无交易
的,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基金合同
3-56
2、债券估值办法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
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
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
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净价估值;
(3)未上市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4)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按其成本价估值;
(5)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
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
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4)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
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
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6)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3、权证估值办法
(1)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按估值日
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该权证投资的市场交易收盘价估值;当日无交易的,按照最
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从获赠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未上市交易的权证投资可应用
恰当的估值技术(如 B-S 模型等),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4、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
(1)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有市场价格的,按照市场价格估值;
(2)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没有市场价格的,应当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
的价格估值;
基金合同
3-57
(3)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
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
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
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
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4)国家有最新规定的,按其规定进行估值。
5、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6、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
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
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
成一致的意见,基金管理人有权按照其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
布。
四、 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权证、股息红利、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本息等资
产。
五、 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资产净值由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
将估值结果加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
后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
的核对同时进行。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结果不能达成一致时,为
避免不能按时公布的情形,以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公布,基金管理人应在
单方面对外公告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结果时注明未经基金托管人复核,而基金托管
人有权将有关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由此给基金投资者和基金造成的损失,由
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 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和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当基
金估值出现影响基金份额净值的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基金合同
3-58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值的 0.5%时,基金
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人对
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责任人追偿。本合同的当事人应将按照以下约定处
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行为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行为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错处
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
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责任
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由
此造成或扩大的损失由差错责任方和未更正方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
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
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基金合同
3-59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的行为造成基金财产
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的行
为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
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
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有责任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
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资产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资产净
值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 暂停估值的情形
1、与本基金投资有关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
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基金合同
3-60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 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股票估值方法的第(5)项、债券估值方法的
第(5)项、权证估值方法的第(3)项、资产支持证券估值方法的第(3)项进
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
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基金合同
3-61
第十四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银行汇划费用;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本基金合同终止基金财产清算时所发生费用,按实际支出额从基金财产总值
中扣除。
二、 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1.2%÷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付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
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基金资产净值的 2.0‰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
如下:
H=E×2.0‰÷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
基金合同
3-62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2 个工作日
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 3-8 项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
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 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师费、信息
披露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其他具体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依据中国证监会有
关规定执行。
四、 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
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前 3 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 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
行。
基金合同
3-63
第十五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 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票据投资收益、买卖
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
约计入收益。
二、 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后
的余额。
三、 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基金每年收益分配次数最多为 12 次,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
度已实现收益的 50%;
3、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两种:现金分红与红利再投资,投资人可选择现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
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4、基金投资当期出现净亏损,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当年收益应先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6、本基金采用的定期收益分配机制:
(1)分红周期、分红额度的约定与公告:本基金管理人将遵循“谨慎性原
则”、“稳健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可行性原则”,在对本基金实际投资运
作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结合对未来宏观、中观、微观环境的理性判断与合理
预期,运用历史数据模拟、情景分析、压力测试等分析手段,通过测算,拟定当
年分红周期(每季、双月、每月等)与预定分红数额(例如:每 10 份基金份额
分红 0.10 元)。本基金管理人将于每年年初(不迟于 1 月 20 日)向基金份额持
有人公布当年预定方案;基金合同生效所在年度,本基金管理人将最迟于本基金
建仓期届满(即基金合同生效后 6 个月)后择时公布当年预定方案;
(2)收益分配基准日:收益分配周期的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
为季度,则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双月,则为第二个月最
基金合同
3-64
后一个工作日,若收益分配周期为月度,则为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
(3)分红前提: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超过 1.00 元,且基金产生已
实现收益;
(4)分红规则:在收益分配基准日,当本基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
且已实现收益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人将分配预定分红数额;当本基
金满足《基金合同》分红条件但已实现收益不高于预定分红数额时,本基金管理
人将全额分配已实现收益(每份基金份额的最小分配单位为 0.1 分);
(5)在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若本基金按照预定分红数额分配后,仍无
法满足《基金合同》规定的“年度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基金年度已实现收益的
50%”时,本基金管理人有权提高当年最后一个分红周期的分红数额,以满足上
述的收益分配原则;
7、本基金约定于每个周期内结算收益,但并不保证每个周期一定能够实现
分红;
8、在符合有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
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则不进行收益分配;
9、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10、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 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配对
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 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
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红利
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基金管理人开放式基金有关业务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
3-65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 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基金首次募集的
会计年度按如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
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二、 基金的年度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
审计。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应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
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经
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
告。
基金合同
3-66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
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一、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
3-67
基金募集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
将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应当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网站上。
1、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
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2、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
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
资料概要。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
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
同生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应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
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
基金合同
3-68
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额
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露半
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
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基金销售
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
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
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
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情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
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
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
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
基金合同
3-69
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
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更超过 50%,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 30%;
11、涉及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到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预定的当年收益分配事项;
15、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6、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发
生变更;
17、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0.5%;
18、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9、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基金合同
3-70
20、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1、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2、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
事项时;
23、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24、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
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并
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并
予以公告。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基金管理人、本基金
托管人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召集人应
当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
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一)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信息披露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合同
3-71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基金合同
3-72
第十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1、下列涉及到《基金合同》内容变更的事项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更换基金管理人;
(2)更换基金托管人;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
(5)变更基金类别;
(6)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7)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8)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后修改,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并属于基金合同必须遵照进行变更的情形;
(2)基金合同的变更并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的;
(3)因为当事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当事人分立、合并等
原因导致基金合同内容必须作出相应变动的。
2、依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对《基金合同》的变更自中国证监会核准
或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 6 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基金托管人承接的;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基金合同
3-73
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管理人应予公告并组织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成立: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基金清算。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
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
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以基金的名义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后,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报告出具法律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财产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 6 个月。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所欠税款和债务后,按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在《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
基金合同
3-74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
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基金合同
3-75
第十九部分 违约责任
一、由于《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基金合
同》的约定,造成《基金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违反《基金合
同》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基金合同》当事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的违约的,
根据实际情况,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分别
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或规章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在没有故意或过失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由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原则而投资或不投资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不可抗力。
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等
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
的,应当分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
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前提下,《基金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未违约方当事人在职
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
损失进一步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
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基金合同
3-76
第二十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
根据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各方当事人具
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本《基金合同》的订立、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并在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后
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本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
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
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报有关监管机构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代
理人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合同》复制件
或复印件,但内容应以本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第二十二部分 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
规协商解决。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基金合同》当事人盖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签订地、签订日
基金管理人: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章)
签订地点:中国上海
签 订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