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华夏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修订招募说明书的公告
鉴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拟调整华夏粤港澳大湾区创新100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当本基金季度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时,不再设置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基金基金合同等规定,并协商基金托管人同意,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决定据此调整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并相应修订其招募说明书更新。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对“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中“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修订:
修订前: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指数许可使用费分为许可使用固定费和许可使用基点费,其中许可使用基点费从基金资产计提。
许可使用基点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付的许可使用基点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许可使用基点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按季支付。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指数供应商核对一致后,于每年1月、4月、7月、10月,由基金托管人按照三方确认的金额向指数供应商支付上一季度的指数许可使用基点费。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修订后:
“3、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标的指数许可方所签订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中所规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计提方法支付指数许可使用费。
1)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大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季支付。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收取下限为每季度人民币50,000元,计费期间不足一季度的,根据实际天数按比例计算。
2)当季日均基金资产净值小于或等于人民币5000万元
本基金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03%的年费率计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0.0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
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按照基金管理人与指数许可方签署的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的约定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无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收取下限。标的指数许可使用费每日计算,按季支付。
如果指数使用许可协议约定的指数许可使用费的计算方法、费率和支付方式等发生调整,本基金将采用调整后的方法或费率计算指数许可使用费。基金管理人应在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适用的方法。此项变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在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本次修订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并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本次修订自2022年4月7日起生效,投资者可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hinaAMC.com)查阅修订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
特此公告
华夏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