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
招募说明书
(2020年第1号)
基金管理人: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五月
【重要提示】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由交银施罗德
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而来。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2006年9
月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6】197号文核准募集,基金合
同于2006年10月23日正式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
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
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价
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能全数取回其原本投资。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在认购(或申购)本基金前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
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4月2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本招募说明书所载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目 录
一、绪言 ............................................................ 4
二、释义 ............................................................ 5
三、基金管理人 ..................................................... 13
四、基金托管人 ..................................................... 22
五、相关服务机构 ................................................... 25
六、基金的历史沿革 ................................................. 63
七、基金的存续 ..................................................... 64
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65
九、基金的转换 ..................................................... 81
十、基金的投资 ..................................................... 89
十一、基金的业绩 .................................................. 104
十二、基金的财产 .................................................. 107
十三、基金资产的估值 .............................................. 109
十四、基金收益与分配 .............................................. 115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 117
十六、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120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 121
十八、风险揭示 .................................................... 127
十九、基金合同的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133
二十、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 135
二十一、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 149
二十二、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64
二十三、其他应披露事项 ............................................ 166
二十四、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 168
二十五、备查文件 .................................................. 169
一、绪言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以下简称“本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
动性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
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
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
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
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
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
细查阅基金合同。
本招募说明书关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将不晚于
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二、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本基
金由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变更
而来;
基金合同: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合同》及其任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说明书》及其更新;
发售公告: 指本基金根据《运作办法》变更为混合型基金
前的《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份额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签订的《交银施罗
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任
何有效的修订和补充;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 《交银施罗德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基金合同关于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的编制、披露及更新等内容,
将不晚于2020年9月1日起执行);
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地
方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基金法》: 指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
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的《证券投资基
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
修订;
《运作办法》: 指自2014年8月8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作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办法》: 指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流动性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
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
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业务规则: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及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对
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香港证监会: 指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银行业监管机构: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他经国务
院授权的机构;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
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
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香港代表: 指按照《有关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的通函》等
法律法规担任本基金在中国香港地区的代表,
负责接收中国香港地区投资人的申购赎回申
请、协调基金销售、向香港证监会进行报备和
向H类基金份额投资人进行信息披露及沟通
工作等依据香港法规应履行的职责;
基金份额持有人: 指依法并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并持有
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名义持有人: 指依据香港市场的特点,香港代表及/或中国
香港地区销售机构将代表H类基金份额投资
人名义持有“内地互认基金”(H类基金份额),
并出现在份额登记机构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中;
投资人: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
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自然人;
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
资基金的在中国境内注册登记或经有关政府
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
金的机构;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中国境内证券
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符合《销售
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
金销售业务资格,接受基金管理人委托并与基
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协议,办理基金销售服务
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办理销售服务业务的会员单位;
中国香港地区销售机构: 指经香港证监会批准的,具备基金销售资格
的,办理H类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和其他基金
业务的相关销售机构;
销售机构: 指中国大陆地区销售机构和中国香港地区销
售机构;
会员单位: 指具有开放式基金销售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
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
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办理开放式
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
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基金销售网点: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直销网点
及基金销售机构的销售网点;
份额注册登记业务: 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
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
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份额登记机构: 指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由其委托
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元: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销售服务费: 也称持续销售和服务费用,主要用于支付销售
机构佣金以及基金管理人的基金营销广告费、
促销活动费、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该笔
费用从基金财产中扣除,属于基金的营运费
用;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本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
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聘请法定机构验资并
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之日;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等业务的日期,本基金不同类别基金份额的开
放日日期可能有所不同;
募集期: 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期
间;
基金存续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合法存续的不定期之期间;
日/天: 指公历日;
月: 指公历月;
工作日、交易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
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
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发售: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销售机构向投资人销售
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认购: 指在本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购买本基金份额
的行为;
申购: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申购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赎回: 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人根据基金销售
网点规定的手续,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卖出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基金的赎回自基金合同生
效后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开始办理;
场外或柜台: 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
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
区销售机构和场所;
场内或交易所: 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办理基金
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中国大陆地区
销售机构和场所;
基金份额分类: 本基金根据基金销售地及申购赎回费率的不
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两类基金份
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
净值;
A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大陆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H类基金份额: 仅在中国香港地区销售,并收取申购和赎回费
用的基金份额;
基金转换: 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
本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
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行为;
转托管: 指投资人将其持有的同一基金账户下的基金
份额从某一交易账户转入另一交易账户的业
务;
投资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
指令;
基金账户: 指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给投资人开立的用于记
录投资人持有的由该份额登记机构登记注册
的开放式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交易账户: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
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
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指投资人通过向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
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
销售机构在投资人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扣款
并于每期约定申购日提交申购申请的一种投
资方式;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资所得股票红利、债券利息、票据投
资收益、买卖证券差价、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
他收益;
基金资产总值: 指基金所购买的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
款本息和本基金应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
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份额净值: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行在外
的基金份额总数的数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
金资产净值的过程;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
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
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
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
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
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
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指定媒介: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
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
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
克服且在基金合同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
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
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
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
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
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交通银行大楼二层(裙)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号国金中心二期21-22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阮红
成立时间:2005年8月4日
注册资本:2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郭佳敏
电话:(021)61055050
传真:(021)61055034
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
字[2005]128号文批准设立。公司股权结构如下:
股东名称 股权比例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使用全称或其简称“交通银行”) 65%
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30%
中国国际海运集装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
(二)主要成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会成员
阮红女士,董事长,博士。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处长,交通银行海
外机构管理部副总经理、总经理,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资产托管
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管理部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陈朝灯先生,副董事长,博士。现任施罗德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投资
总监兼专户管理部主管。历任复华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专户投资经理,景
顺证券投资信托股份有限公司部门主管、投资总监。
周曦女士,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副总经理兼风险
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湖南省分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
全部、法律合规部、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理,交通银行总行个人金融业务部总经
理助理。
孙荣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副
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总行风险管理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广西区
柳州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内蒙古区分行行长助理。
谢卫先生,董事,总经理,博士,高级经济师,民盟中央委员、全国政协委
员。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香港)
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央财经大学教师,中国社会科学院财贸所助理研究员,
中国电力信托投资公司基金部副总经理,中国人保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总经理、
总经理,北京证券营业部总经理、证券总部副总经理兼北方部总经理,富国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李定邦(Lieven Debruyne)先生,董事,硕士。现任施罗德集团全球业务总
裁、亚太区行政总裁, 担任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历任施罗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亚
洲投资产品总监,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行政总裁兼亚太区基金业务
拓展总监。
郝爱群女士,独立董事,学士。历任人民银行稽核司副处长、处长,合作司
调研员,非银司副巡视员、副司长,银监会非银部副主任,银行监管一部副主任、
巡视员,汇金公司派出董事。
张子学先生,独立董事,博士。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兼
任基金业协会自律监察委员会委员。历任证监会办公厅副处长、上市公司监管部
处长、行政处罚委员会专职委员、副主任审理员,兼任证监会上市公司并购重组
审核委员会委员、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
黎建强先生,独立董事,博士,教育部长江学者讲座教授。现任香港大学工
业工程系荣誉教授,亚洲风险及危机管理协会主席,兼任深交所上市的中联重科
集团独立非执行董事。历任香港城市大学管理科学讲座教授,湖南省政协委员并
兼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院长。
2、基金管理人监事会成员
王忆军先生,监事长,硕士。现任交银金融学院常务副院长,交通银行人力
资源部副总经理、教育培训部总经理。历任交通银行办公室副处长,交通银行公
司业务部副处长、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投资银行部副总
经理,交通银行江苏分行副行长,交通银行战略投资部总经理。
章骏翔先生,监事,硕士,志奋领学者,美国特许金融分析师(CFA)持证人。
现任施罗德投资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亚洲投资风险主管。历任法国安盛投资管理
(香港)有限公司亚洲风险经理,华宝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总经理,
渣打银行(香港)交易风险监控等职。
刘峥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
经理。历任交通银行上海市分行管理培训生,交通银行总行战略投资部高级投资
并购经理,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裁办公室高级综合管理经理。
黄伟峰先生,监事,硕士。现任机构理财部(上海)总经理兼产品开发部总
经理。历任平安人寿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行政督导、营销管理经理,交银施罗德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政部总经理助理、西部营销中心总经理。
3、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
谢卫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夏华龙先生,副总经理、首席信息官,博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地质大
学经济管理系教师、经济学院教研室副主任、主任、经济学院副院长;交通银行
资产托管部副处长、处长、高级经理、副总经理;交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中心副
总裁;云南省曲靖市市委常委、副市长(挂职)。
印皓女士,副总经理,硕士,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历
任交通银行研究开发部副主管体改规划员,交通银行市场营销部副主管市场规划
员、主管市场规划员,交通银行公司业务部副高级经理、高级经理,交通银行机
构业务部高级经理、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
许珊燕女士,副总经理,硕士,高级经济师,兼任交银施罗德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董事。历任湖南大学(原湖南财经学院)金融学院讲师,湘财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国债部副经理、基金管理总部总经理,湘财荷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佘川女士,督察长,硕士。历任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综合发展部高级经理、
投资银行部项目经理,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部总监,交银施罗德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监察风控副总监、投资运营总监。
4、本基金基金经理
王少成先生,基金经理。复旦大学物理化学硕士,16年证券行业经验。历任上
海融昌资产管理公司研究员,中原证券投资经理,信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总监
助理,东吴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经理、基金经理、投资部副总经理。2010年9月
至2012年10月担任东吴新创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2月至2012
年11月担任东吴中证新兴产业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1年5月至2012年
11月担任东吴价值成长双动力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2年加入交银施
罗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权益部副总经理,现任权益投资总监。2013年3月
21日至2015年8月14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进制造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
罗德先进制造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5月29日至2015年8月14
日担任交银施罗德先锋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先锋股票证券投资基
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5月15日担任交银施罗德荣和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11月7日至2018年6月7日担任交银施罗德
策略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3年7月2日至2019年6月
17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成长30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原交银施罗德成长30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8年8月24日至2019年8月28日担任交银施罗德恒
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5年3月24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成
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交银施罗德成长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2018
年9月28日起担任交银施罗德蓝筹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至今。
历任基金经理:
管华雨先生,2010年10月8日至2015年3月23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周炜炜先生,2006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0日担任本基金基金经理。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 谢卫(总经理)
王少成(权益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于海颖(固定收益(公募)投资总监、基金经理)
马俊(研究总监)
上述人员之间无近亲属关系。上述各项人员信息更新截止日为2020年4月2
日,期后变动(如有)敬请关注基金管理人发布的相关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办理基金份额
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
法律行为;
12、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
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风险
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将基金管理人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合同,并承诺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
有效措施,防止违反基金合同行为的发生;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
5、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其他法规规定禁止从事的行为。
(五)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六)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
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
节。
(2)独立性原则
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风险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
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
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
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
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2、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管理
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风险管理
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
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