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召开会议基本情况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托管的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于2015年8月24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5〕1989号文注册募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京01破270号之一]及中国证监会指定,为保证本基金的正常运作,自包商银行被依法宣告破产之日即2021年2月7日起,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
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的新任基金托管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会议的具体安排如下:
1、会议召开方式:通讯方式。
2、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自2021年5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17:00止(投票表决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
3、会议书面表决票的寄达地点及联系方式如下:
收件人: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水井胡同5号A511办公室
公证员:王一雪 工作人员:王博
电话:(010)85197608、85197562
传真:(010)85197550
邮政编码:100010
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4、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二、会议审议事项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详见附件一)。
上述议案的内容说明见《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详见附件二)。
三、权益登记日
本次大会的权益登记日为2021年5月19日,即2021年5月19日下午交易时间结束后,在本基金登记机构登记在册的本基金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投票表决。
四、投票方式
1、本次会议表决票详见附件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从相关报纸上剪裁、复印、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csfunds.com.cn)下载并打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表决票。
2、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按照表决票的要求填写相关内容,其中:
(1)个人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签字,并提供本人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
(2)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公章(以下统称“公章”),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自行投票的,需在表决票上加盖本机构公章(如有)或由授权代表在表决票上签字(如无公章),并提供该授权代表的有效身份证件正反面复印件,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所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或者证明该授权代表有权代表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签署表决票的其他证明文件,以及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和取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资格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根据本公告“五、授权”的规定授权其他个人或机构代其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受托人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书面方式授权代理投票的,应由受托人在表决票上签字或盖章,并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本公告“五、授权”中“(三)授权方式”项下“1、书面方式授权”中所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机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3、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需将填妥的表决票和所需的相关文件在前述会议投票表决起止时间内(以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至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的办公地址,并请在信封表面注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专用”。
五、授权
为便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尽可能多的机会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充分表达其意志,基金份额持有人除可以直接投票外,还可以授权他人代其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投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表决需符合以下规则:
(一)委托人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委托他人代理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行使表决权的票数按该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所持有的基金份额数计算,一份基金份额代表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未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授权无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权益登记日是否持有基金份额以及所持有的基金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登记为准。
(二)受托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的表决权。
为使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得到有效行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托管人为受托人。
(三)授权方式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书面、电话等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授权方式授权受托人代为行使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委托书的样本请见本公告附件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可通过剪报、复印或登录基金管理人网站(http://www.csfunds.com.cn/)下载等方式获取授权委托书样本。
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通过书面方式授权还是通过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形式及程序均应符合本公告的规定。
1、书面方式授权
(1)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书面授权所需提供的文件
①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并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提供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②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委托他人投票的,受托人应提供由委托人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格式可参考附件四的样本),并在授权委托书上加盖该机构公章,并提供该机构持有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如受托人为个人,还需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受托人为机构,还需提供该受托人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单位可使用加盖公章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有权部门的批文、开户证明或登记证书复印件等)。
(2)对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书面授权文件的送达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进行授权的,可通过邮寄授权文件或在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柜台办理授权事宜。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将其填妥的授权委托书和所需的相关文件送交基金管理人。
基金份额持有人也可在授权截止时间前至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柜台办理授权,填写授权委托书,并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文件。投资者通过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时,直销柜台及指定销售机构网点柜台将为投资者提供书面方式授权的服务。为保护投资者利益,投资者在交易时,不论投资者是否授权或选择何种授权方式,均不影响交易的进行。
2、电话授权方式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参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在客服电话上增设持有人专用通道,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拨打并按提示转人工坐席,在人工坐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进行授权。
基金管理人也可主动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取得联系,在通话过程中核实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后,由人工坐席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意愿进行授权记录从而完成授权。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整个通话过程将被录音。
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电话等其他授权的方式仅适用于个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机构基金份额持有人暂不开通。
3、授权效力确定规则
(1)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存在包括有效书面方式授权和其他非书面方式有效授权的,以有效的书面授权为准。多次以有效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最后一次书面授权为准。不能确定最后一次书面授权的,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次,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书面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表示了具体表决意见的,若授权表示一致,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若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书面授权均未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2)如果同一基金份额在只存在有效书面方式授权时,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没有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意志行使表决权;
(3)如果同一基金份额无有效书面方式授权,但存在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以有效的其他非书面方式的授权为准;
(4)如果同一基金份额以非书面方式进行多次授权的,以时间在最后的授权为准。如最后时间收到的授权委托有多项,以表示具体表决意见的授权为准;最后时间收到的多次授权其授权表示一致的,以一致的授权表示为准;若授权表示不一致,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5)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授权表示行使表决权;
(6)如委托人既进行委托授权,又送达了有效表决票,则以有效表决票为准。
4、授权开始时间及截止时间
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的开始及截止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至2021年6月18日17:00时。
(1)将书面授权委托书寄送或专人送达给基金管理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销售机构的指定地址的,授权时间以送达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2)通过其他非书面方式授权的,授权时间以系统记录时间为准。
六、计票
1、本次通讯会议的计票方式为:由本基金管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在表决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2、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3、表决票效力的认定如下:
(1)表决时间
书面表决票通过专人送交、快递或邮寄挂号信的方式送达本公告规定的收件人的,表决时间以本公告规定的收到时间为准。表决起讫时间以本公告为准。
(2)书面表决票的效力认定
①书面表决票填写完整清晰,所提供文件符合本会议公告规定,且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为有效表决票;有效表决票按表决意见计入相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②如书面表决票上的表决意见未选、多选、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但其他各项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并按“弃权”计入对应的表决结果,其所代表的基金份额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③如书面表决票上的签字或盖章部分填写不完整、不清晰的,或未能提供有效证明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或代理人经有效授权的证明文件的,或未能在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指定联系地址的,均为无效表决票;无效表决票不计入参加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的基金份额总数。
④基金份额持有人重复提交书面表决票的,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相同,则视为同一表决票;如各表决票表决意见不相同,则按如下原则处理:
i.送达时间不是同一天的,以最后送达的填写有效的表决票为准,先送达的表决票视为被撤回;
ii.送达时间为同一天的,视为在同一表决票上作出了不同表决意见,视为弃权表决,计入有效表决票;
iii.送达时间按如下原则确定:送达时间以本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公证机关收到表决票时间为准,即:专人送达的以实际递交时间为准;快递送达的,以公证机关签收时间为准;以邮寄挂号信方式送达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七、决议生效条件
1、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则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效召开;
2、在此基础上,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
3、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基金管理人将自决议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及二次授权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出具书面意见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方可举行。如果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前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本基金管理人可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1/3以上(含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参加,方可召开。
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时,除非授权文件另有载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授权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作出的各类授权依然有效,但如果授权方式发生变化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重新作出授权,则以最新方式或最新授权为准,详细说明见届时发布的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
九、本次大会相关机构
1、召集人(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赵鹏、段泓吉
联系电话:(010)86497717、86497833
客服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
2、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公证机关:北京市方圆公证处
4、律师事务所: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
十、重要提示
1、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提交表决票时,充分考虑邮寄在途时间,提前寄出表决票。
2、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有关公告可通过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站查阅,投资者如有任何疑问,可致电本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888-2666(免长途话费)咨询。
3、本通知的有关内容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5月18日
附件一:《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附件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样本)
附件五:《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附件一: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提议审议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的具体方案可参见附件二《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实施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方案,提议授权基金管理人办理本基金选任基金托管人及基金合同修改的有关具体事宜,并授权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调整。具体安排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以上议案,请予审议。
基金管理人: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附件二: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说明
一、重要提示
(一)为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管理人经与本基金的临时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以通讯方式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本次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变更基金托管人事宜属于对原注册事项的实质性调整,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申请,本基金已经中国证监会准予变更注册。中国证监会准予本基金此次变更注册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三)本基金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议案需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存在无法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能。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并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方案要点
(一)变更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提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设银行”)为本基金新任基金托管人。
(二)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
根据本基金基金托管人的变更,相应修改《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相关内容。同时提高本基金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精度,份额净值精度由0.001元调整为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最后,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的修订情况,对本基金法律文件的相关内容一并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风险及预备措施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或议案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否决的风险
根据《基金法》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由权益登记日代表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为防范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符合上述要求而不能成功召开,基金管理人将在会前尽可能与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预沟通,争取更多的持有人参加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成功召开,则基金管理人可准备二次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次会议议案应当经参加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可在必要情况下,预留出足够的时间,以便为重新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充分准备。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集中赎回基金份额的流动性风险
为应对可能引发的大规模集中赎回,本基金会尽可能提前做好流动性安排,保持投资组合的流动性以应对可能的赎回,降低净值波动率。基金管理人将根据赎回情况及时对可能存在的市场投资风险进行有效评估,保持相对合理的仓位水平,科学有效地控制本基金的市场风险。
附件三: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讯表决票
基金份额持有人姓名/名称:
证件号码
(身份证件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审议事项 同意 反对 弃权
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选任新任基金托管人有关事项的议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
1、请就审议事项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并在相应栏内画“√”,同一议案只能选择一种表决意见。以上表决
意见是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受托人(代理人)就持有人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
做出的表决意见。
2、本表决票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同一基金份额持有人拥
有多个此类账户号且需要按照不同账户持有基金份额分别行使表决权的, 应当填写基金账户号, 其他情况可不必填
写。此处空白、多填、错填、无法识别等情况,将被默认为代表此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所有份额。
3、未填、多填、字迹模糊不清、无法辨认或意愿无法判断或相互矛盾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
全部基金份额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但计入有效表决票。
4、签字或盖章部分不完整、不清晰的,将视为无效表决票。
(本表决票可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附件四:
授权委托书
本人(或本机构)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就长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官网(www.csfunds.com.cn)及2021年5月18日在《证券时报》公布的《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所述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的事项,本人(或本机构)的意见为(请在意见栏下方划“√”):
同意 反对 弃权
本人(或本机构)特此授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本人(或本机构)参加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按照上述意见行使表决权。本授权不得转授权。
上述授权有效期自签署日起至审议上述事项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结束之日止。
委托人(签字/盖章):
委托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基金账户号:
受托人(代理人)签字/盖章:
受托人(代理人)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注:
1. 此授权委托书剪报、复印或按以上格式自制、在填写完整并签字盖章后均为有效。
2. 以上授权是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其持有的本基金全部份额(以权益登记日所登记的基金份额为准)向受托人(代理人)所做授权。
3. 如委托人未在授权委托表示中明确其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的意志行使表决权;如委托人在授权委托表示中表达多种表决意见的,视为委托人授权受托人选择其中一种表决意见行使表决权。
4. 如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投资者未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则其授权无效。
5. 本授权委托书中“基金账户号”指持有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账户号。
附件五: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条文对照表
页码 章节或位置 原《基金合同》条款 《基金合同(草案)》条款 修改理由
1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后续有待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选聘新任基金托管人, 如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能在6个月内选聘出新任基
金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将配合基金清算工作。
删除变更临时
基金托管人修
订
1 第一部分 前言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
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和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
修改后为: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
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
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根据法规修订
修改
1 第一部分 前言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 并不表明
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
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
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
断或者保证。
修改后为: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
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
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
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
或者保证。
完善表述
2 第一部分 前言
删除:
七、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
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
起一年后开始执行。
已按《信息披露
办法》执行
3 第二部分 释义 3、临时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托管人或托管人。
修改后为: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根据变更 基金
托管人修订
3 第二部分 释义
11、《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
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修改后为: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
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
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
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施行,并经2020年3月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
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根 据 法 规
修订修改
4 第二部分 释义 16、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指中国人民银行
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修改后为:
16、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
行和/或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法规 修订
修改
5 第二部分 释义
删除:
31、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
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
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
行为
删 除 相 关
表述
6 第二部分 释义
54、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
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
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修改后改为:
52、规定媒介: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信息披露
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
基金托管人网站、 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
站)等媒介
根据《信息
披露办法》新规
调整相关表述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删除: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及金额
本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为2亿份,基金募
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
删除相关表述
8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六、基金份额初始面值和认购费用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认购费率按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执行。
修改后为:
五、基金份额初始面值
本基金基金份额初始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完善相关表述
9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
情况
八、基金份额的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 申购的基金份额类
别。
修改后为:
七、基金份额的类别
······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根据本基 金 实
际情况修改
10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
发售
原章节删除
修改为“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修改后为:
第四部分 基金的历史沿革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8月2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
许可〔2015〕1989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为长
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为包商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于
2015年11月24日至2015年12月8日公开募集,募
集结束后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备案手
续。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长盛盛世灵活配置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12月11
日生效。
2021年2月7日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中国建设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本基金临时基金托管人。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经
中国证监会2021年*月*日证监许可【2021】*号文
准予变更注册。2021年*月*日至2021年*月*日,
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
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于2021年*月*
日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长盛盛世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变更基金托管人并修改基金合
同有关事项的议案》, 内容包括变更基金托管人
并修改基金合同等。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
议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根 据 变 更
基金托管 人调
整相关表述
11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原章节删除
修改为“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修改后为:
第五部分 基金的存续
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
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
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
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
告中予以披露; 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
的,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可直
接终止《基金合同》,且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
定。
根 据 变 更
基金托管人调
整相关表述
14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
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
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
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修改后为: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A类和C类
两类基金份额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本基金各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
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
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适
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提高净值 估值
精确位数 完善
表述
23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管理人
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
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修改后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编制季度、中期和年度报告;
······
(16) 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
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完善表述
25
第七部分 基金合同当
事人及权利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的权利与义务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度
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
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 《基金合同》 规定的行
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
施;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
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金净值等数据,并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
资料15年以上;
修改后为: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
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中期和年
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
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
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
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建立与基金管理人的对账机制,定期核
对资金头寸、证券账目、资金净值等数据,并保存
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
关资料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完善表述
35
第八部分 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
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
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如果采用通讯方
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
公告。
修改后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
日起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
起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
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 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完善表述
46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
(20)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百
分之一百四十;
修改后为:
1、组合限制
······
(20) 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
140%;
完善表述,与上
下文格式 保持
一致
47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修改后为:
2、禁止行为
······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
有规定的除外;
完善表述
48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四、投资限制
3、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
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基金管理人
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防范
利益冲突,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修改后为:
3、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
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
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
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
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
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
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但法律法规另有规
定的除外。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
项进行审查。
完善表述
49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投
资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具有较高风险、较高预
期收益的特征, 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于股票型基
金、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金。
修改后为: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其风险和预期收益低
于股票型基金、 高于债券型基金和货币市场基
金。
完善表述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 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 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
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位四
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改后为:
五、估值程序
1、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各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该类基金份额的基
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该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
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高净值 估值
精确位数
54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
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修改后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
当、 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
时性。 当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
(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份额
净值错误。
提高净值估 值
精确位数 并 完
善表述
55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
估值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
备案; 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修改后为:
(2) 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
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
完善表述
57
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
与税收
一、 基金费用的种
类
7、基金的证券、期货、期权交易费用
修改后为:
7、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完善相关表述
60
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收
益与分配
三、 基金收益分配
原则
增加:
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对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
对基金收益分配原则进行调整,不需召开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
完善表述
62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会
计与审计
二、 基金的年度审
计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
报表进行审计。
修改后为:
1、基金管理人聘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相互独立的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完善表述
63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二、 信息披露义务
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
定时间内, 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本合同中简称“指定报刊”)
及指定互联网网站(本合同中简称“指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 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
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指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
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修改后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
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
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信息披露办
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
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
信息资料。规定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
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
根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新规,对信息披
露内容进行调
整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一)《基金合同》、
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
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托
管协议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
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说明基金认购、申购
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基金合
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新招募说明
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
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
3、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
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
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 基金
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
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
次。
修改后为:
2、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
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
揭示、 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
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更
新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
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
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
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基金概要信
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
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3个工作
日内,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
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
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
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
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根据《信息
披露管理办法》
新规,对信息披
露内容进 行调
整
64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删除: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
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
当日登载于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
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本基金已经 发
售
65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
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
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并将年度报告登载于指
定网站上, 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
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
计。
修改后为:
(四)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
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含资产组合季度报
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3个月
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并将年度报告登载
于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
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
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完善表述
66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五、 公开披露的基
金信息
(五)临时报告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
16、 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
百分之零点五;
修改后为:
(五)临时报告
······
15、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
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本基金已经 发
售
完善表述
6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信
息披露
六、 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制作
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
终止后10年。
修改后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
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用
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
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
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
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
列支。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
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当
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
合同》终止后10年。
根据《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新规
进行调整。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
变更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
作日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修改后为: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两日
内在规定媒介公告。
完善表述
70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 律师以及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人员组成。 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
必要的工作人员。
修改后为: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符合《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完善表述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三、 基金财产的清
算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修改后为:
5、 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不超过6个月,但
因本基金所持证券的流动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
时变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完 善 文 字
表述
71
第十九部分 基金合同
的变更、 终止与基金财
产的清算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
保存15年以上。
修改后为: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
人保存15年以上,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
定。
完善表述
73
第二十一部分 争议的
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
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
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
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及律师费由败诉方
承担。
修改后为: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
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同当事人
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
通过协商、调解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
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仲裁费由败诉方承
担。
完善表述
74
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合
同的效力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在
募集结束后经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
备案手续,并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修改后为:
1、《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双
方盖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
经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后生效。
本基金已 经发
售
全文
指定媒介
指定报刊
指定网站
修改为:规定媒介
规定报刊
规定网站
完善表述
正文以后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