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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3年7月10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2004年3月9日出具的《关于同意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设立的批复》(证监基金字[2004]27号文)核准公开发行。本基金的基金合同
于2004年5月11日正式生效,自该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式开始管理本基金。
本招募说明书是对原《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更
新,原招募说明书与本招募说明书不一致的,以本招募说明书为准。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
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
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
状况的表述仅为主要基于基金投资方向与策略特点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
销售机构依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实施指引(试行)》及内部评级标准、将基金产品按照风险由低到高顺序进行
风险级别评定划分,其风险评级结果所依据的评价要素可能更多、范围更广,
与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风险收益特征或风险状况表述并不必然一致或存在对应
关系。同时,不同销售机构因其采取的具体评价标准和方法的差异,对同一产
品风险级别的评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销售机构还可能根据监管要求、市场变化
及基金实际运作情况等适时调整对本基金的风险评级。敬请投资人知悉,在购
买本基金时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并须及时关注销售机构对于本基金风险评级的调整情况,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科创板上市的股票、北交所上市的股票都是国内依法上市的股票,属于
《基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上市交易的股票”。本基金基金合同中
的投资范围中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且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均符
合本基金基金合同所约定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投资范围、资产配置比例、
风险收益特征和相关风险控制指标。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需要或
市场环境的变化,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或选择不将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北交所股票。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科创板、北交所股票过程中,将根据审慎原则进行投资决策
和风险管理,保持基金投资风格的一致性,并做好流动性风险管理工作。
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
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
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还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
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
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
有人与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
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
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
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
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考虑投资人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于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
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要承担相应风险,包括市场风
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本基金特定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合规风险等。
在投资人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投资运作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
投资者自行负责。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
并不构成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
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招募说明书更新内容为:“基金的费用与税收”章节。
除上述内容外,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3年5月31日
(特别事项注明除外),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摘自本基金2023年第1季度
报告,数据截止日为2023年3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本基金托管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复核了本次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和基金
的业绩相关内容。
目 录
重要提示 .................................................................................................................... 2
一、绪言 .................................................................................................................... 7
二、释义 .................................................................................................................... 8
三、基金管理人 ...................................................................................................... 14
四、基金托管人 ...................................................................................................... 26
五、相关服务机构 .................................................................................................. 31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 47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 48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质押 .............................. 58
九、基金的投资 ...................................................................................................... 60
十、基金的业绩 ...................................................................................................... 75
十一、基金的财产 .................................................................................................. 77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 78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 83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 85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88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 89
十七、风险揭示 ...................................................................................................... 96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 103
十九、《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 105
二十、《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要 ...................... 119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 129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 131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 133
二十四、备查文件 ................................................................................................ 134
一、绪言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
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兴全
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
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
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
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
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
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
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
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代表以下含义:
基金或本基金: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基金合同: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发售公告: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发售公告》
托管协议: 中国: 法律法规: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证券法》: 指1998年12月29日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经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三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
《基金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20年8月28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2019年9月1日起施行的,并经2020年3月20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业务规则》: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指2004年8月1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4年8月17日起施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 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监会: 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人民币
基金合同当事人: 指受本基金合同约束,根据本基金合同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 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登记业务: 指本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交易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注册登记人: 指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人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销售机构: 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其他本基金的销售代理机构
销售代理人: 指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要求的条件并与本基金管理人签订了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本基金销售服务业务的机构
基金投资者: 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总称
个人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 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或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法人、社会团体、其它组织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指根据《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的可投资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合同的终止: 指依法并依据本基金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合法取得并持有本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指本基金募集完成,符合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本基金合同生效 指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终止事由出现时,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本基金合同
基金募集期限: 指本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相关公告中规定的本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段,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3个月
存续期: 指本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开放日: 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 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认购、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申请日
T+n日: 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申购: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投资者向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请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赎回: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转换: 系统内转托管: 跨系统转登记: 巨额赎回: 投资指令: 基金收益: 指在本基金存续期间,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基金份额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内不同销售机构(网点)之间或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不同会员单位(席位)之间进行转托管的行为 指持有人将持有的基金份额在注册登记系统和证券登记结算系统间进行转登记的行为 指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10%时的情形 指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进行投资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实物券调拨等指令 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以及其它合法收入
基金资产总值: 包括基金购买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的申购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基金资产净值: 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基金资产估值: 指计算评估本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基金账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人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其持有本基金份额及其变更情况的账户
流动性受限资产 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
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交易账户: 开放式基金账户: 证券账户: 指定媒介: 指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开立的记录投资者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基金交易所引起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注册登记系统 指注册登记人给投资者开立的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证券的账户,包括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和证券投资基金账户,记录在该账户下的基金份额登记在注册登记人的证券登记结算系统 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不可抗力: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指任何无法预见、无法克服并无法避免的事件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的变更;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自然或人为破坏造成的交易系统或交易场所无法正常工作;战争或动乱等 指《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设立日期:2003年9月30日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29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何佳怡
联系电话:021-20398888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人民币1.5亿元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时名为“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经证监基金字[2003]100号文批准于2003年9月30日成立。
2008年1月,中国证监会批复(证监许可[2008]6号),同意全球人寿保险国
际公司(AEGON International B.V)受让公司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2008年4
月9日,公司完成股权转让、变更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注册资本由98
00万元变更为人民币1.2亿元,其中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
的51%,全球人寿保险国际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49%。2008年7月,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证监许可[2008]888号),公司于2008年8月25日完成变更公司
名称、注册资本等相关手续后,公司名称变更为“兴业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增加为1.5亿元人民币,其中两股东出资比例不变。2016年12
月28日,因公司发展需要,公司名称变更为“兴全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20
年3月18日,公司名称变更为“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截至2023年5月31日,公司旗下已管理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等共58只基金,包括股票型、混合型、债券型、货币型、指数型、FOF等类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上海,在北京、上海、深圳、厦门设
有分公司,并成立了全资子公司——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公
司总部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综合管理部、计划财务部、审
计部、风险管理部、合规管理部、投融资业务审批部、基金运营部、信息技术
部、基金管理部、研究部、专户投资部、固定收益部、FOF 投资与金融工程部、
养老金管理部、交易部、市场部、渠道部、机构业务部、电子商务部、营销服
务部、国际业务部、基础设施投资部,随着公司业务发展的需要,将对业务部
门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主要人员情况
1、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高级经济师。
历任福建省税务局南平分局科员,兴业银行上海证券业务部负责人,兴业证券
上海业务部经理,兴业银行上海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党
委书记、行长,兴业国际信托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现任兴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
代表人,十四届上海市政协委员、常委,中国证券业协会第七届监事会副监事
长,上海证券交易所政策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福建省证券期货业协会会长,
中国财富管理50人论坛理事,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局主席。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1970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兴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上海市第十六届
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上海市黄浦区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证券投资基
金业协会监事会监事、公募基金委员会委员、养老金业务委员会委员、基金行
业文化建设委员会委员,上海市基金同业公会副会长、理事、理事会社会责任
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理事会人才战略与培训专业委员会委员,上海基金业公
益基金会理事长、法定代表人。
边维刚先生,董事,1970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货币信贷管理处副处长、反洗钱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金融稳定评估
处处长、反洗钱处处长,兴业银行总行私人银行部副总经理,浙江浙商产融资
产管理有限公司副总裁。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巴斯·尼尔文先生(Bas Nieuwe Weme),董事,1972年生,荷兰国籍,
法学硕士。历任ING投资管理公司(美洲)管理委员会成员(纽约、亚特兰大、
哈特福德)、机构销售和客户服务主管,沃亚金融投资管理公司(纽约)管理
委员会成员兼客户组全球主管,保德信金融公司全球投资管理客户组和机构关
系组全球主管等职务。现任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管理委员会成员,全球人寿
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董事、全球行政总裁,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司监事
会成员,荷兰美国基金会(NAF)董事会成员,美国关怀(AmeriCares)基金会
领导委员会成员,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万维德先生(Marc van Weede),董事,1965年生,荷兰国籍,文学硕士。
历任Forsythe International N.V.财务经理,麦肯锡咨询公司全球副董事,
荷兰全球人寿保险集团执行副总裁、全球战略与可持续发展负责人等职务。现
任全球人寿资产管理控股有限公司企业发展负责人,法国邮政银行资产管理公
司监事会成员,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董事,法国邮政银行资产
管理控股公司董事会成员。
曾建良先生,董事,1978年生,中国香港籍,硕士学位。现任全球人寿资
产管理(亚洲)有限公司董事、香港区主管,荷全私募基金管理(上海)有限
公司董事长。
陆雄文先生,独立董事,1966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复旦大学市场营销
系主任、副院长、常务副院长等职务。现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院长、教授、博
士生导师,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摩根士丹利证券(中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浦发硅谷银行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独
立董事,全国工商管理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上海长三
角商业创新研究院理事。
卢东斌先生,独立董事,194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中共吉林省延吉市
委办公室常委秘书,延边大学教师,日本东海大学交换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
商学院副院长等职务。已退休,现兼任中国管理现代化研究会并购重组专业委
员会副主任委员。
周鹤松先生,独立董事,1968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日本学术振兴会
研究员,三菱信托银行职员,通用电器资本总公司风险管理领导组成员、DAC
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3名独立董事,未发现公司独立董
事存在不良诚信记录。
2、监事会成员概况
黄奕林先生,监事会主席,1968年生,经济学博士。历任南方证券宏观研
究部经理,深圳证券交易所研究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固定收益事业总部
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兴证(香港)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董事。
鲍茨·马吉德先生(Boaz Magid),监事,1978年生,荷兰国籍,工商管
理硕士。历任荷兰合作银行集团资产管理及私人银行部风险管理和绩效分析主
管、REAAL保险公司风险管理与合规总监、SNS REAAL公司保险财资与投资管理
部董事总经理、VIVAT保险公司董事总经理等职务。现任全球人寿保险集团荷
兰公司董事、首席投资官,荷兰保险业协会财务和经济事务委员会主席,荷兰
Amvest 公司监事会成员,全球人寿咨询公司董事,全球人寿代理公司董事,
全球人寿保险公司董事,全球人寿财产损害赔偿公司董事,全球人寿储蓄公司
董事。
石峰先生,职工监事,1980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上海分所审计部审计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人
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计划财务部总监。
朱玮女士,职工监事,1982年生,法学硕士。历任中欧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兴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与合规部合规总监、兴证全球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合规管理部副总监(主持工作)、审计部副总监(主持工作)、纪委办公室
副主任(主持工作),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监事。
3、高级管理人员概况
杨华辉先生,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庄园芳女士,副董事长、总经理。(简历请参见上述董事会成员概况)
杨卫东先生,督察长,1968年生,中共党员,法学学士。历任陕西团省委
组织部科员,海南省省委台办接待处科员,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口营业部
负责人、大连分公司总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副总经理,上
海凯业集团公司总裁,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市场部总监、
副总经理兼上海分公司负责人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纪委书记。
陈锦泉先生,副总经理,1977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华安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证券投资总部投资经理,平安保险资产运营中心高级组合经理,平安资
产管理公司投资管理部副总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兴全绿色投资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专户投资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
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党委副书记、副总经理兼专户投资部总监、固定
收益部总监、投资经理。
谢治宇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研究部研究员、专户投资部投资经理、基金管理部基金经理、基金管
理部投资副总监兼基金经理、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兼基金经理、公司总经理助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基金经理。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兼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基金经理。
詹鸿飞先生,副总经理兼首席信息官,1971年生,工商管理硕士。历任建
设银行福建省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直属支行电脑部职员、
信贷员,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管理总部电脑部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信息技术部总经理助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运作保障部副总监、
总监及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首席信
息官兼基金运营部总监、交易部总监。
严长胜先生,副总经理,1972年生,高级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武汉海尔电
器股份有限公司车间、设计科、销售公司职员,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综合发
展部高级经理,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所、战略规划小组、机构客户部副
总经理,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机构销售总部总经理,兴证全球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等职务。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兼渠道部总监、上海分公司总经理、北京分公司总经理。
秦杰先生,副总经理,1981年生,经济学硕士。历任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
务所助理审计经理,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咨询师,毕马威企业咨询(中
国)有限公司高级经理,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总监、综合管
理部总监、党委办公室主任、纪委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合规管理部总监,
现任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部总监、投
融资业务审批部总监,兴证全球资本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及法定代
表人。
4、本基金基金经理
虞淼,硕士研究生。历任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员,兴证全球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研究员、专户投资经理、兴全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助理、兴全汇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现任兴全可
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19年1月16日至今)、兴证全球兴益债
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2022年8月11日至今)。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王晓明先生,于2004年09月29日至2005年12月07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杜昌勇先生,于2004年05月11日至2007年02月06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杨云先生,于2007年02月06日至2015年08月25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陈宇女士,于2015年08月25日至2017年11月09日期间,曾管理本基
金。
张亚辉女士,于2015年07月13日至2019年02月21日期间,曾管理本
基金。
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本基金采用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公募投资决策委员
会成员由以下成员组成:
庄园芳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总经理
谢治宇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基金管理部投资总监、
研究部总监、国际业务部总监、兴全合润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
合宜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社会价值三年持有期
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全趋势投资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
经理
乔迁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商业模式优
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基金经理、兴全新视野灵活配置定期开放混合型
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任相栋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部副总监、兴全合泰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兴证全球合衡三年持有期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
上述人员之间不存在近亲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
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
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
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进行基金资产的投资;
2、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
3、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
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的发生: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发行的股票或者债券;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
证券;
(7)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8)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
的其他活动。
4、基金管理人承诺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
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权益;
(4)在包括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进行虚假信息披露;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
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进行基金运作投资外,直接或间接进行其他股票投
资;
(9)协助、接受委托或以其他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10)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对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
格,扰乱市场秩序;
(11)贬损同行,以提高自己;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4)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5)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
5、基金经理承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
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受雇人或任何第三者谋取利益;
(3)不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
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理与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1、风险管理的理念
(1)风险管理是业务发展的保障;
(2)最高管理层承担最终责任;
(3)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是前提;
(4)制度建设是基础;
(5)制度执行监督是保障。
2、风险管理的原则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
项业务过程和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风
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
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
互制约的机制,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
更具客观性和操作性;
(5)重要性原则:公司的发展必须建立在风险控制完善和稳固的基础上,
内部风险控制与公司业务发展同等重要。
3、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结构
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结构是一个分工明确、相互牵制的组织结构,由最高
管理层对风险管理负最终责任,各个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监察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的执行。具体
而言,包括如下组成部分:
(1)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的风险管理政策,对风险管理负完全的和最终
的责任。董事会下设执行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
(2)督察长:独立行使督察权利,直接对董事会负责,及时向风险控制委
员会提交有关公司规范运作和风险控制方面的工作报告;
(3)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财产的运作、制定本基金的资产配置
方案和基本的投资策略;
(4)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基金投资运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
(5)风险管理部、审计部、合规管理部:负责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和措施
的执行情况进行监察,并为每一个部门的风险管理系统的发展提供协助,使公
司在一种风险管理和控制的环境中实现业务目标;
(6)业务部门:风险管理是每一个业务部门最首要的责任。部门经理对本
部门的风险负全部责任,负责履行公司的风险管理程序,负责本部门的风险管
理系统的开发、执行和维护,用于识别、监控和降低风险。
4、内部控制制度综述
(1)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目标为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定和公司各项
规章制度,自觉形成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不断提高经
营管理水平,在风险最小化的前提下,确保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建立
行之有效的风险控制机制和制度,确保各项经营管理活动的健康运行与公司财
产的安全完整;维护公司信誉,保持公司的良好形象。
针对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政策和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和职业道德风
险,分别制定严格防范措施,并制定岗位分离制度、空间分离制度、作业流程
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资料保全制度、保密制度和独立的监察
稽核制度等相关制度。
(2)监察稽核制度
监察稽核工作是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的重要环节。公司设督察长和审计部。
督察长全面负责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可在授权范围内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
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资产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
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如发
现公司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审计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并协助督察长工作。审计部具有独立的检
查权、独立的报告权、知晓权和建议权。具体负责对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提
出修改意见;检查公司各部门执行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监督公司资产运作、
财务收支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监督基金财产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合理性;调查公司内部的违规事件;协助监管机关调查处理相关事项;负责员
工的离任审计;协调外部审计事宜等。
(3)内部财务控制制度
财务管理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
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公司财务资源,提高公司资金的运用效率,控制公司财务
风险,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保证公司财产安全、完整和增值。
公司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主要内容有:公司财务核算实行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会计使用国家许可的电算化软件。公司实行财务预算管理制度,财务室在综合
各部门财务预算的基础上负责编制并报告公司总经理,经董事会批准后组织实
施。各部门应认真做好财务预算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5、风险管理和内部风险控制的措施
(1)建立、健全内控体系,完善内控制度:公司建立、健全了内控结构,
高管人员关于内控有明确的分工,确保各项业务活动有恰当的组织和授权,确
保监察稽核工作是独立的,并得到高管人员的支持,同时置备操作手册,并定
期更新;
(2)建立相互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建立、健全了各项制度,做到
基金经理分开,投资决策分开,基金交易集中,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之间
的制衡机制,从制度上减少和防范风险;
(3)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个员工都明
确自己的任务、职责,并及时将各自工作领域中的风险隐患上报,以防范和减
少风险;
(4)建立风险分类、识别、评估、报告、提示程序:建立了风险管理委员
会,使用适合的程序,确认和评估与公司运作有关的风险;公司建立了自下而
上的风险报告程序,对风险隐患进行层层汇报,使各个层次的人员及时掌握风
险状况,从而以最快速度作出决策;
(5)建立内部监控系统:建立了有效的内部监控系统,如电脑预警系统、
投资监控系统,能对可能出现的各种风险进行全面和实时的监控;
(6)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取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
建立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
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进行分散、控制和规避,尽可能地减少损失;
(7)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
当的培训,使员工明确其职责所在,控制风险。
6、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合规控制声明书
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维护、维持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
会及管理层的责任。基金管理人特别声明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并承诺将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法定代表人: 陈四清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089万元
联系电话:010-66105799
联系人:郭明
(二)主要人员情况
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共有员工213人,平均年
龄34岁,95%以上员工拥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管人员均拥有研究生以
上学历或高级技术职称。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中国大陆托管服务的先行者,中国工商银行自1998年在国内首家
提供托管服务以来,秉承“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宗旨,依靠严密科学
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体系、规范的管理模式、先进的营运系统和专业的
服务团队,严格履行资产托管人职责,为境内外广大投资者、金融资产管
理机构和企业客户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托管服务,展现优异的市场形
象和影响力。建立了国内托管银行中最丰富、最成熟的产品线。拥有包括
证券投资基金、信托资产、保险资产、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企
业年金基金、QFII资产、QDII资产、股权投资基金、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基金公
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QDII专户资产、ESCROW等门类齐全的托管产品体
系,同时在国内率先开展绩效评估、风险管理等增值服务,可以为各类客
户提供个性化的托管服务。截至2022年12月,中国工商银行共托管证券
投资基金1337只。自2003年以来,本行连续二十年获得香港《亚洲货
币》、英国《全球托管人》、香港《财资》、美国《环球金融》、内地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等境内外权威财经媒体评选的86项最佳托
管银行大奖;是获得奖项最多的国内托管银行,优良的服务品质获得国内
外金融领域的持续认可和广泛好评。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自成立以来,各项业务飞速发展,始终保持在
资产托管行业的优势地位。这些成绩的取得,是与资产托管部“一手抓业
务拓展,一手抓内控建设”的做法是分不开的。资产托管部非常重视改进
和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工作,在积极拓展各项托管业务的同时,把加强风险
防范和控制的力度,精心培育内控文化,完善风险控制机制,强化业务项
目全过程风险管理作为重要工作来做。从2005年至今共十六次顺利通过评
估组织内部控制和安全措施最权威的ISAE3402审阅,全部获得无保留意见
的控制及有效性报告。充分表明独立第三方对我行托管服务在风险管理、
内部控制方面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也证明中国工商银行托管服务
的风险控制能力已经与国际大型托管银行接轨,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目
前,ISAE3402审阅已经成为年度化、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1、内部风险控制目标
保证业务运作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监管规则,强化和建立
守法经营、规范运作的经营思想和经营风格,形成一个运作规范化、管理
科学化、监控制度化的内控体系;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保证托管资产的
安全完整;维护持有人的权益;保障资产托管业务安全、有效、稳健运
行。
2、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业务内部风险控制组织结构由中国工商银行稽核
监察部门(内控合规部、内部审计局)、资产托管部内设风险控制处及资
产托管部各业务处室共同组成。总行稽核监察部门负责制定全行风险管理
政策,对各业务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
专门负责稽核监察工作的内部风险控制处,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员,在总
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对业务的运行独立行使稽核监察
职权。各业务处室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实施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
3、内部风险控制原则
(1)合法性原则。内控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监管
要求,并贯穿于托管业务经营管理活动的始终。
(2)完整性原则。托管业务的各项经营管理活动都必须有相应的规范
程序和监督制约;监督制约应渗透到托管业务的全过程和各个操作环节,
覆盖所有的部门、岗位和人员。
(3)及时性原则。托管业务经营活动必须在发生时能准确及时地记
录;按照“内控优先”的原则,新设机构或新增业务品种时,必须做到已
建立相关的规章制度。
(4)审慎性原则。各项业务经营活动必须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保证
基金资产和其他委托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5)有效性原则。内控制度应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经营管理的需要
适时修改完善,并保证得到全面落实执行,不得有任何空间、时限及人员
的例外。
(6)独立性原则。设立专门履行托管人职责的管理部门;直接操作人
员和控制人员必须相对独立,适当分离;内控制度的检查、评价部门必须
独立于内控制度的制定和执行部门。
4、内部风险控制措施实施
(1)严格的隔离制度。资产托管业务与传统业务实行严格分离,建立
了明确的岗位职责、科学的业务流程、详细的操作手册、严格的人员行为
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并采取了良好的防火墙隔离制度,能够确保资产
独立、环境独立、人员独立、业务制度和管理独立、网络独立。
(2)高层检查。主管行领导与部门高级管理层作为工行托管业务政策
和策略的制定者和管理者,要求下级部门及时报告经营管理情况和特别情
况,以检查资产托管部在实现内部控制目标方面的进展,并根据检查情况
提出内部控制措施,督促职能管理部门改进。
(3)人事控制。资产托管部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自控防
线”、“互控防线”、“监控防线”三道控制防线,健全绩效考核和激励
机制,树立“以人为本”的内控文化,增强员工的责任心和荣誉感,培育
团队精神和核心竞争力。并通过进行定期、定向的业务与职业道德培训、
签订承诺书,使员工树立风险防范与控制理念。
(4)经营控制。资产托管部通过制定计划、编制预算等方法开展各种
业务营销活动、处理各项事务,从而有效地控制和配置组织资源,达到资
源利用和效益最大化目的。
(5)内部风险管理。资产托管部通过稽核监察、风险评估等方式加强
内部风险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业务运作状况进行检查、监控,指导业
务部门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制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排查风险隐患。
(6)数据安全控制。我们通过业务操作区相对独立、数据和传真加
密、数据传输线路的冗余备份、监控设施的运用和保障等措施来保障数据
安全。
(7)应急准备与响应。资产托管业务建立专门的灾难恢复中心,制定
了基于数据、应用、操作、环境四个层面的完备的灾难恢复方案,并组织
员工定期演练。为使演练更加接近实战,资产托管部不断提高演练标准,
从最初的按照预订时间演练发展到现在的“随机演练”。从演练结果看,
资产托管部完全有能力在发生灾难的情况下两个小时内恢复业务。
5、资产托管部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1)资产托管部内部设置专职稽核监察部门,配备专职稽核监察人
员,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依照有关法律规章,全面贯彻落实全程监控
思想,确保资产托管业务健康、稳定地发展。
(2)完善组织结构,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需要从
上至下每个员工的共同参与,只有这样,风险控制制度和措施才会全面、
有效。资产托管部实施全员风险管理,将风险控制责任落实到具体业务部
门和业务岗位,每位员工对自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风险负责,通过建立纵
向双人制、横向多部门制的内部组织结构,形成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相互
制衡的组织结构。
(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资产托管部十分重视内控制度的建设,一贯
坚持把风险防范和控制的理念和方法融入岗位职责、制度建设和工作流程
中。经过多年努力,资产托管部已经建立了一整套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包
括: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稽核监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覆盖所
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形成各个业务环节之间的相互制约机
制。
(4)内部风险控制始终是托管部工作重点之一,保持与业务发展同等
地位。资产托管业务是商业银行新兴的中间业务,资产托管部从成立之日
起就特别强调规范运作,一直将建立一个系统、高效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体
系作为工作重点。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托管业务的快速发展,新问题、
新情况不断出现,资产托管部始终将风险管理放在与业务发展同等重要的
位置,视风险防范和控制为托管业务生存和发展的生命线。
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
(1)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柜台)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嘉里城办公楼30楼
联系人:秦洋洋、沈冰心
直销联系电话:021-20398706、021-20398927
传真号码:021-20398988、021-20398889
(2)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网上直销平台(含微网站、APP)
交易网站:https://trade.xqfunds.com、c.xqfunds.com
客户服务电话:4006780099,(021)38824536
2.代销机构(排名不分先后)
法定 客服电名称 代表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 网址 话 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陈四清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95588 http://www.icbc.com.cn/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任德奇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银城中路188号,香港中环毕打街20号 95559 http://www.bankcomm.com/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民吉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2号华夏银行大厦 95577 https://www.hxb.com.cn/
江苏昆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谢铁军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江苏省昆山市前进东路828号 0512-96079 http://www.ksrcb.com/
北京度小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盛超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西区4号楼1层103室 95055 www.duxiaomanfund.com
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李兴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海基六路70弄1号208-36室 上海市虹口区东大名路1098号浦江国际金融广场53层 400-032-5885 http://www.leadbank.com.cn/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肖雯 珠海市横琴新区环岛东路3000号2719室 广州市海珠区阅江中路688号保利国际广场北塔33层 020-89629066 www.yingmi.com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王常青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4008888108 https://www.csc108.com/
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杨玉成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95523 www.swhysc.com
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陈佳春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95548 http://sd.citics.com/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刘秋明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95525 www.ebscn.com
国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翁振杰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3号国华投资大厦9层10层 86-10-84183203 www.guodu.com
1619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号南昌国际金融大厦A栋41层
瑞银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陈安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7号英蓝国际金融中心12层、15层 010-5832 8888 https://www.ubs.com/cn/sc/ubs-securities
爱建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祝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600号1幢32楼 4001-962-502 https://www.ajzq.com/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少销售城市(网点),并在基金
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155号浦东嘉里城办公楼28楼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联系人:朱瑞立
电话:(021)20398888
传真:(021)20398858
(三) 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和经办律师
名称:上海源泰律师事务所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南路256号华夏银行大厦14楼
负责人:廖海
电话:021-51150298
传真:021-51150398
经办律师:廖海、吕红
联系人:廖海
(四) 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和经办注册会计师
名称: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办公地址:上海市延安东路222号30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付建超
电话:(021)61418888
传真:(021)63350377
经办注册会计师:吴凌志、冯适
联系人:吴凌志
六、基金的募集与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4] 27号核准,由基金
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募集期从2004 年4月2日起到2004 年4月
30日止,经安永大华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共募集3,282,404,810.93份基金份
额,募集户数为70,846户。
(二)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已于2004年5月11日正式生效。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限制
本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二十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
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
露;连续六十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
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直销网点及网站;
2、受本基金管理人委托、具有销售本系列基金资格的商业银行或其它机
构的营业网点;
3、有网上交易功能的销售机构的网站。
上述直销和代销机构的名称、住所等参见本招募说明书“五、相关服务机
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变化增加或者减
少销售城市(网点)。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1、本基金开放日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即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日。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
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9:30-11:30,下午1:00-3:00。若上海
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发生指数熔断且指数熔断至收市的,
前述具体办理时间以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
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设立以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并
在实施日3个工作日前在至少一种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2、本基金日常申购自2004年7月5日开始办理,日常赎回自2004年7月
12日开始办理。
(三)申购、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
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持有的基
金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前撤销,在当
日的交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4、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
在变更上述原则时,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在新规则实施日前3 个工作日在至
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四)申购、赎回的程序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电话申请或销售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投资者在提交申购本基金的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
购资金;投资者在提交赎回时,账户中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
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3、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
申购、赎回的确认与通知: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本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
+1 日内为投资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投资者可在T+2日起到销售网
点柜台或以销售人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购与赎回的确认情况。
4、申购、赎回款项的支付
基金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
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申购款项将退回投资者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
赎回申请确认后,赎回款项在T+7日内支付。在发生延期支付的情形时,款项
和份额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处理。
5、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
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五)申购、赎回的数额限制
1、在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柜台)进行申购时,投资人以金额申请,每个
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
为100,000元。在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进行申购时,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
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除上
述情况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每个基金账户首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
元,每笔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1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柜台)及网上直销平台(含
微网站、APP)办理本基金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的最低份额为10份,单个基
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10份。除上述情况及另有公告外,基金管理人规定本基
金的每笔最低赎回份额、单个基金账户最低持有份额为0.1份。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申请导致单个基金账户的基金
份额余额少于0.1份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余额部分基金份额进行强制赎回。
在本基金其他销售机构进行赎回时,具体办理要求以相关销售机构的交易
细则为准,但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最低限额,另有公告除外。
3、各销售机构可根据各自情况设定最低申购、追加申购、定期定额投资金
额,场外最低赎回、转换转出及最低持有份额,除本公司另有公告外,不得低
于本公司规定的上述最低金额/份额限制。投资者在各销售机构进行投资时应以
销售机构官方公告为准。
4、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具体金额请
参见相关公告。
5、基金管理人有权规定本基金的总规模限额和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具体
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相关公告。
6、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具体参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7、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
定的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
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8、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
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剩余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9、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
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并扣除相应的费用,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后的
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六)申购、赎回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用;费
用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
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扣除
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但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
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
连续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对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
金促销活动期间,经相关监管部门核准,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
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
人可自行调整;若提高本基金上述费率的上限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费率上限变更的,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
1、基金申购份额的计算
申购份额为申购金额减去申购费用后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申购价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基金份额份数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两位以
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金额/ (1+申购费率)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 净申购金额/ 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某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对应费率为1%,假设申购当日基
金份额净值为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
申购费用=50,000-50000 / (1+1%)=495.05元
净申购金额=50,000-495.05=49,504.95元
申购份额=49,504.95 / 1.0160=48,725.34份
即:投资者投资50,000元申购本基金,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
160元,则可得到48,725.34 份基金份额。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15日刊登了《关于修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
基金和兴全视野股票型基金基金合同部分条款的公告》,自2007年5月18日
起本基金采用“外扣法”计算申购份额和申购费用。
2、基金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
的赎回价格减去赎回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赎回金额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
两位以后的部分舍去,舍去部分所代表的资产归基金所有。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 (赎回份额×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8个月,对应的
赎回费率为0.5%,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
金额为:
赎回费用=(10000×1.0160)×0.5%=50.80元
赎回金额= (10000×1.0160)-50.80=10109.20元
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0,000份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
1.016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0,109.20元。
3、本基金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
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申购、赎回的注册登记
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赎回申请,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前可以撤销,交
易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1、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注
册与过户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工作日(含该日)后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
额;
2、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人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扣
除权益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手续;
3、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及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上
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但不得实质影响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最迟于
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形与处理
1、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和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
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4)接受某一投资者申购申请后导致其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50%以
上的;
(5)申请超过基金管理人设定的基金总规模、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
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6)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7)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
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基金管理人
应当立即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第(1)、(2)、(6)、(7)、(8)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
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日立即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应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拒绝或暂停赎回的情形和处理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
请: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其他情形,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
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它原因而出现连续两个开放日巨额赎回,导致本
基金的现金支付出现困难;
(4)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
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
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暂停估值并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
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时,将按每个赎
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
人,其余部分根据基金管理人制定的原则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 个工作日,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
金额。投资者也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其他暂停申购、赎回情形及处理方式
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
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经批准后,
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暂停期
间,应每两周至少刊登提示性公告一次,暂停期间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
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巨额赎回的认定
在基金单个开放日,本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
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日该基金总份额的10%时,即认为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
常赎回程序执行。
(2)顺延赎回:巨额赎回申请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
低于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以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
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
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
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但投
资者可在申请赎回时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消。转入下一开放日的赎
回申请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该下一个开放日的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
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3)当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4
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具体措施为:对于其未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
总份额40%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上述“(1)全额赎回”或“(2)
顺延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对于该基
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40%以上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即与
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
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但是,如该持有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选择取消赎回,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如该持有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其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4)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巨额赎回和基金间转换并延期支付时,基金
管理人将通过邮寄、传真或者《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
在规定的时间内通知基金投资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通知投资者,并说明有关处理方法。通知和公告的时间
最长不得超过三个证券交易所交易日。
(5)基金连续两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确认的赎回可以延期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
常支付时间后的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赎回的公告及重新开放申购、赎回的公告
1、发生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在规定媒介上
刊登暂停公告。
2、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一天,第二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中
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一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
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
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
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当连续暂停时间超过两个月时,可将重复刊登暂停公告
的频率调整为每月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
提前3 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
购或赎回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最近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者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扣款日、
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银行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8月4
日开始推出旗下部分基金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于2006
年8月4日在规定媒介刊登的《关于旗下基金开办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八、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基金转换、冻结与质押
(一)非交易过户
非交易过户是指不采用申购、赎回等基金交易方式,依法将一定数量的基
金份额按照一定规则从某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户转移到另一基金投资者基金账
户的行为。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继承、捐赠、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
其中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
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依据生效的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
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判决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办理非交易过户时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按《开放式基金业务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申请自申请受
理日起二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人规定的标准支付过户费用。
(二)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变更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的销售人(网点)时,销售人
之间(网点)不能通存通兑的,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的转托管,即投资者将
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从一个交易账户转到另一交易账户进行交易。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
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投资者申购
(认购)基金份额后可以向原申购(认购)基金的销售机构发出转托管指令,
缴纳转托管手续费,转托管完成后投资者才可以在转入的销售机构赎回其基金
份额。
投资者在转出方办理转托管手续之前,应先到转入方办理基金账户登记手
续。
(三)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
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
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
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四)冻结与质押
基金注册登记人只受理司法机构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
份额的冻结手续、冻结方式按照基金注册登记人的相关规定办理。
在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
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注册登记人制定、公布、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九、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锁定投资组合下方风险的基础上,以有限的期权成本获取基金资产的长
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方向
本基金投资范围是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行上
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存托凭证、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资的
其他金融工具。资产配置比例为:可转债30%~95%(其中可转债在除国债之外
已投资资产中比例不低于50%),股票不高于30%,现金和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
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6年8月2日刊登公告,即日起对兴全可转债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的资产配置比例进行调整。
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本条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
限资产的投资。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
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
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
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与境内上
市交易的股票合并计算。
(三)投资策略
1、投资决策依据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
(2)国家宏观经济环境;
(3)国家货币政策、利率走势和证券市场政策;
(4)地区及行业发展状况;
(5)上市公司研究;
(6)证券市场的走势。
2、投资决策程序
本基金实行投资决策委员会领导下的基金经理负责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是本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主要职责是根据基金投资
目标和对市场的判断决定本基金的总体投资策略,审核并批准基金经理提出的
资产配置方案或重大投资决定。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在紧急情况下
可召开临时会议。
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券和个股选择采用自下而上的程
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具体的基金投资决策程序如下:
(1)研究策划
研究部通过自身研究及借助外部研究机构形成有关宏观分析、市场分析、
行业分析、公司分析、个券分析以及数据模拟的各类报告,提出本基金股票备
选库的构建和更新方案,经投资研究联席会议讨论并最终决定本基金股票备选
库,为本基金的投资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资产配置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召开会议,并依据基金管理部、研究部的报告确定基
金资产配置的比例;如遇重大事项,投资决策委员会及时召开临时会议作出决
策。
(3)构建投资组合
基金经理根据对股票市场、可转债市场和利率期限结构的判断确定可转债
组合的加权平均内含收益率、久期水平和国债组合的加权平均久期水平。在此
基础上根据各种定量和定性标准,以及研究部的个券和个股研究报告构建基金
组合,并报投资决策委员会备案。
(4)组合的监控和调整
研究部协同基金经理对投资组合进行跟踪。研究员应保持对个券和个股的
定期跟踪,并及时向基金经理反馈个券和个股的最新信息,以利于基金经理作
出相应的调整。
(5)投资指令下达
基金经理根据投资组合方案制订具体的操作计划,并以投资指令的形式下
达至交易部。
(6)指令执行及反馈
交易部依据投资指令进行操作,并将指令的执行情况反馈给基金经理。交
易完成后,由交易员完成交易日志报基金经理,交易日志存档备查。
(7)风险控制
风险管理委员会根据市场变化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风险管
理部对投资组合计划的执行过程进行日常监督和实时风险控制,基金经理依据
基金申购赎回的情况控制投资组合的流动性风险。
(8)业绩评价
FOF投资与金融工程部将定期对基金的业绩进行归因分析,找出基金投资
管理的长处和不足,为日后的管理提供客观的依据。
3、投资组合管理
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程序,个券(可转债,下同)和个股选择
采用自下而上的程序,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在个券选择层面,积极参与发行
条款优惠、期权价值较高、公司基本面优良的可转债的一级市场申购;选择对
应的发债公司具有良好发展潜力或基础股票有着较高上涨预期的可转债进行投
资,以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并充分分享股市上涨的收益;运用“兴全可转债评
价体系”,选择定价失衡的个券进行投资,实现低风险的套利。在个股选择层
面,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选择所处行业发展前景良好、价值被相
对低估的股票进行投资。
“兴全可转债评价体系”是指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团队在长期
投资研究实践中形成的一套可转债评价系统,该系统的理论基础是期权的二叉
树定价模型,核心功能是实现可转债券的定价,此外,该系统还可实现转债和
正股之间套利机会的发现,和风险指标的揭示。
(1)资产配置策略
投资决策委员会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投资决策委员会会议,在分析宏观经济、
政策变化以及证券市场总体趋势的基础上,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确定今后一段
时间内基金资产的具体配置策略,即基金投资组合中可转债、股票、国债和现
金的具体构成比例,以及可转债组合中股性与债性的配置。
(2)可转债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着重对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股票的分析与研究,对那些有着较好盈
利能力或成长前景的上市公司的转债进行重点投资。同时依据科学、完善的
“兴全可转债评价体系”选择具有较高投资价值的个券进行投资,并根据内含
收益率、折溢价比率、久期、凸性等因素构建可转债投资组合。
可转债不同于一般的企业债券,其投资人具有在一定条件下转股、回售的
权利,因此其理论价值应当等于作为普通债券的基础价值加上可转债内含期权
价值。可转债的基础价值是实现下方风险锁定的基础,计算可转债的基础价值,
只需按照同期企业债券的收益率水平对可转债到期日内的最大可回收利息、本
金(包括持有到期的利息补偿)进行贴现即可。对可转债内含期权价值的定价
是“兴全可转债评价体系”中的核心,其主要与基础股票的价格预期、发行条
款、发债上市公司基本面等要素有关。可转债内含期权定价分析主要分为二叉
树定价模型分析和定性分析两个部分,其中:二叉树定价模型属量化分析过程,
也是期权定价的基础;定性分析是基于无法量化的发行条款、发债公司基本面,
基础股票特点等要素对期权价值进行再分析,是对二叉树定价模型的再完善,
以提高可转债定价的合理性。
可转债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3)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的策略
当发生以下情况时,本基金将把相关的可转债转换为基础股票:在转股期
内,当发生本基金所持有可转债的实际转股价格明显低于基础股票市场交易价
格时,即存在明显的市场套利机会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实现获益;当存在可
转债在变现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大的变现损失时,本基金将通过转股来保障基金
资产的流动性;当由于基础股票价格上涨且满足赎回触发条件时,本基金将通
过转股来保障已有收益;其他通过转股能够有效保障或提升基金份额持有人利
益的情况。
本基金原则上不长期持有由可转债转换而得的基础股票。
(4)债券投资策略
本基金管理人所要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企业债、金融债等。在债券投资中主
要基于对国家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的深入分析以及对宏观经济的动态跟踪,运
用利率预期、收益率曲线预测等策略,通过科学的数量分析构造有效的债券投
资组合,以久期和凸性为主要的投资管理工具,进行长期投资,并适当进行波
段操作。
(5)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投资中,本基金将坚持选择不同行业中价值型股票特征较为明显的
个股,并确立以“相对投资价值”判断为核心,强调将定量的股票筛选和定性
的公司研究进行有机结合的选股思路。研究部对股票备选库中的个股采用实地
调研等方式进行广泛和深入的研究,形成研究报告,并进行投资论证。基金经
理根据研究策划部的投资建议并结合证券市场的股票走势和投资时机,最终确
定所要投资的个股。
股票投资组合的构建流程如下:
(6)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依照上述上市交易的股票投资策略执行。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80%×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15%×沪深300指
数+5%×同业存款利率”
经与托管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已自2015年1月26日起将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调整为“80%×中证可转换债
券指数+15%×沪深300指数+5%×同业存款利率”。
在制定业绩比较基准过程中,考虑到指数的代表性和实用性,选取中证可
转换债券指数和沪深300指数分别作为可转债业绩和股票业绩的比较基准。
“中证可转换债券指数”是国内较权威的可转债指数,编制原则具有严肃性,
能够较好的反映可转债市场变化。沪深300指数代表效果较好。
(五)投资限制
1、本基金投资组合在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
投资限制的同时,还将遵守基金管理人内设风险管理部所制定的投资对象限制。
2、本基金投资组合符合以下规定:
(1)本基金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比例不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2)本基金与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
和不超过该证券的10%;
(3)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本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3、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1)投资于其他基金;
(2)将基金资产用于抵押、担保、资金拆借或者贷款;
(3)以本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本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4)从事证券信用交易;
(5)以基金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6)从事可能使基金资产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7)将基金资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管理人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
(8)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内募交易,利用对敲、倒仓等行为来
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通过关联交易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基金合同》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10)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六)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本基金的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
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023年第1季度
报告,数据截至2023年3月31日,本报告财务资料未经审计师审计。
1、报告期末基金资产组合情况
序占基金总资产的比
项目 金额(元)
号 例(%)
1 权益投资 1,066,629,227.40 25.37
其中:股票 1,066,629,227.40 25.37
2 基金投资 - -
3 固定收益投资 2,547,894,038.22 60.59
其中:债券 2,547,894,038.22 60.59
资产支持证券 - -
4 贵金属投资 - -
5 金融衍生品投资 - -
6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200,000,000.00 4.76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7 银行存款和结算备付金合计 366,835,821.31 8.72
8 其他资产 23,453,232.64 0.56
9 合计 4,204,812,319.57 100.00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股票投资组合
(1)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境内股票投资组合
占基金资产净
代码 行业类别 公允价值(元)
值比例(%)
A 农、林、牧、渔业 - -
B 采矿业 29,672,976.17 0.74
C 制造业 748,403,095.49 18.71
(2)报告期末按行业分类的港股通投资股票投资组合
注:无。
3、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股票投资明细
(1)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
资明细
序号 股票代码 股票名称 数量(股) 公允价值 占基金资产净值
(元) 比例(%)
1 600048 保利发展 6,472,702 91,459,279.26 2.29
2 002415 海康威视 932,359 39,774,434.94 0.99
3 002475 立讯精密 1,261,616 38,239,580.96 0.96
4 002078 太阳纸业 2,560,100 31,207,619.00 0.78
5 002223 鱼跃医疗 957,517 30,487,341.28 0.76
6 000733 振华科技 319,500 28,774,170.00 0.72
7 000738 航发控制 1,175,399 28,632,719.64 0.72
8 002138 顺络电子 1,077,573 28,156,982.49 0.70
9 600690 海尔智家 1,233,110 27,966,934.80 0.70
10 601012 隆基绿能 671,313 27,127,758.33 0.68
4、报告期末按债券品种分类的债券投资组合
序号 债券品种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8 同业存单 - -
5、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债券投资
明细
债券代数量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序号 债券名称 码 (张) (元) 例(%)
1 220408 22农发08 2,000,000 201,400,547.95 5.04
2 110045 海澜转债 1,193,780 143,249,446.30 3.58
3 110081 闻泰转债 1,200,600 136,398,093.73 3.41
4 113050 南银转债 1,144,920 130,582,987.99 3.27
5 110059 浦发转债 1,118,890 118,796,383.12 2.97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
证券投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7、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贵金属投
资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贵金属。
8、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权证投资
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权证。
9、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股指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指期货。
(2)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的投资政策
股指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0、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交易情况说明
(1)本期国债期货投资政策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2)报告期末本基金投资的国债期货持仓和损益明细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国债期货。
(3)本期国债期货投资评价
国债期货暂不属于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故此项不适用。
11、投资组合报告附注
(1)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是否出现被监管部门立案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具
有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
关证券的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未见其他发行主体有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
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2)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是否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股票未超出基金合同规定的备选股票库。
(3)其他资产构成
序号 名称 金额(元)
1 存出保证金 230,642.87
2 应收证券清算款 20,865,282.54
3 应收股利 -
4 应收利息 -
5 应收申购款 2,357,307.23
6 其他应收款 -
7 其他 -
8 合计 23,453,232.64
(4)报告期末持有的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明细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公允价值(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1 110045 海澜转债 143,249,446.30 3.58
2 110081 闻泰转债 136,398,093.73 3.41
3 113050 南银转债 130,582,987.99 3.27
4 110059 浦发转债 118,796,383.12 2.97
5 110075 南航转债 87,292,125.60 2.18
6 110053 苏银转债 83,248,229.99 2.08
7 110072 广汇转债 76,640,847.86 1.92
8 127006 敖东转债 55,406,780.24 1.39
9 113045 环旭转债 55,267,278.92 1.38
10 113057 中银转债 53,144,236.69 1.33
11 113052 兴业转债 46,361,020.85 1.16
12 110073 国投转债 45,277,140.31 1.13
13 113043 财通转债 43,802,012.40 1.10
14 123119 康泰转2 43,106,061.71 1.08
15 127045 牧原转债 42,796,877.69 1.07
16 128109 楚江转债 42,637,340.35 1.07
17 110085 通22转债 39,661,359.21 0.99
18 127005 长证转债 39,381,691.89 0.98
19 110047 山鹰转债 35,487,525.80 0.89
20 127039 北港转债 32,609,152.49 0.82
21 123107 温氏转债 30,097,271.92 0.75
22 127061 美锦转债 28,424,352.28 0.71
23 110079 杭银转债 25,829,099.29 0.65
24 113062 常银转债 22,710,369.64 0.57
25 113059 福莱转债 21,454,640.51 0.54
26 113641 华友转债 21,138,389.85 0.53
27 132018 G三峡EB1 19,839,703.00 0.50
28 113602 景20转债 19,171,377.77 0.48
29 111000 起帆转债 18,642,056.83 0.47
30 123101 拓斯转债 18,581,302.93 0.46
31 127036 三花转债 17,940,669.22 0.45
32 127018 本钢转债 17,786,330.06 0.44
33 113606 荣泰转债 16,434,336.74 0.41
34 127070 大中转债 14,846,949.21 0.37
35 118003 华兴转债 14,794,227.91 0.37
36 113627 太平转债 14,502,613.26 0.36
37 118013 道通转债 14,150,506.23 0.35
38 128101 联创转债 14,098,196.17 0.35
39 118020 芳源转债 13,924,307.11 0.35
40 113039 嘉泽转债 13,697,594.96 0.34
41 113632 鹤21转债 12,906,288.92 0.32
42 123130 设研转债 12,788,504.62 0.32
43 127068 顺博转债 12,599,416.67 0.32
44 123155 中陆转债 12,590,973.70 0.31
45 128097 奥佳转债 12,357,430.76 0.31
46 123035 利德转债 12,296,495.39 0.31
47 123092 天壕转债 11,964,491.60 0.30
48 128144 利民转债 11,670,909.13 0.29
49 128142 新乳转债 11,590,037.49 0.29
50 113058 友发转债 11,555,333.52 0.29
51 128135 洽洽转债 11,476,962.26 0.29
52 128137 洁美转债 11,286,906.48 0.28
53 118019 金盘转债 10,930,210.07 0.27
54 123151 康医转债 9,615,281.53 0.24
55 123122 富瀚转债 9,477,834.51 0.24
56 110089 兴发转债 9,373,643.27 0.23
57 123100 朗科转债 8,978,455.54 0.22
58 128081 海亮转债 8,760,025.32 0.22
59 123120 隆华转债 8,510,687.44 0.21
60 123131 奥飞转债 8,071,172.15 0.20
61 110063 鹰19转债 7,651,479.74 0.19
62 127059 永东转2 7,322,400.91 0.18
63 118006 阿拉转债 6,939,806.90 0.17
64 113504 艾华转债 6,852,461.40 0.17
65 113051 节能转债 6,851,221.19 0.17
66 127040 国泰转债 6,748,278.79 0.17
67 113055 成银转债 6,611,355.51 0.17
68 123121 帝尔转债 6,589,539.80 0.16
69 110083 苏租转债 6,115,151.07 0.15
70 128134 鸿路转债 5,928,028.56 0.15
71 123144 裕兴转债 5,615,287.65 0.14
72 113563 柳药转债 4,952,128.75 0.12
73 123133 佩蒂转债 4,741,193.97 0.12
74 127037 银轮转债 4,190,354.25 0.10
75 110080 东湖转债 3,985,774.85 0.10
76 127072 博实转债 3,648,611.68 0.09
77 113537 文灿转债 2,718,335.93 0.07
78 128140 润建转债 2,219,201.31 0.06
79 127066 科利转债 2,041,195.12 0.05
80 110048 福能转债 1,947,878.69 0.05
81 110088 淮22转债 1,473,273.60 0.04
82 118008 海优转债 747,893.09 0.02
(5)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况的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不存在流通受限的情况。
(6)投资组合报告附注的其他文字描述部分
由于四舍五入的原因,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十、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
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2004年5月11日,基金业绩截止日2023年3月31日。
本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净值增长率标准差②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③ 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标准差④ ①-③ ②-④
2023年第1季度 1.56% 0.45% 3.53% 0.42% -1.97% 0.03%
2022年度 -13.11% 0.68% -11.25% 0.67% -1.86% 0.01%
2021年度 16.17% 0.71% 13.82% 0.57% 2.35% 0.14%
2020年度 19.33% 0.88% 8.20% 0.79% 11.13% 0.09%
2019年度 24.75% 0.63% 25.51% 0.72% -0.76% -0.09%
2018年度 -5.79% 0.60% -4.98% 0.67% -0.81% -0.07%
2017年度 7.62% 0.40% 2.96% 0.45% 4.66% -0.05%
2016年度 0.93% 0.48% -10.90% 0.74% 11.83% -0.26%
2015年度 6.70% 1.63% -20.00% 2.82% 26.70% -1.19%
2014年度 53.29% 1.07% 51.92% 0.98% 1.37% 0.09%
2013年度 9.84% 0.73% -1.10% 0.68% 10.94% 0.05%
2004.5.11(基金成立之日)至2023年3月31日 1,001.06% 0.80% 191.03% 1.06% 810.03% -0.26%
十一、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财产的构成
基金财产包括所拥有的各类证券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收的申购基
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净资产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资产使用以基金托管人名义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
户,并以基金托管人和“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
金证券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
类账户。
本基金的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代理人和基金注
册登记人自有的资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资产账户严格分开、相互独立。本条将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账户改革的要求实时修订。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及处分
1、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
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
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
其自有的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资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或
其它权利。
4、非因本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5、除依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
产不得被处分。
十二、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每只基金资产价值。依据经基金
资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而计算出的基金份额净值,是计算基金申购、
赎回的基础。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股票、债券、银行存款本息等资产。
(四)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完成估值后,将估值结果加
盖业务公章以书面形式加密传真至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基
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时间、程序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在基金管理人传
真的书面估值结果上加盖业务公章返回给基金管理人;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
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方法
本基金的估值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
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
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
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
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
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
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
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
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
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
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
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
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
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收
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价,
则估值为零。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
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
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
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六)基金份额净值的确认及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当
估值或份额净值计价错误实际发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
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错误达到或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0.25%时,基
金管理人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当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
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管理
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关于差错处理,本合同的当事
人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差错类型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理销售机构、或投资者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
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受损方”)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
计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
系同行业现有技术水平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抗拒,则属不可抗力,按照
下述规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者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
差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2、差错处理原则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
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
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承担;若差错
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
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
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差错的责任方对可能导致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
负责,并且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
错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
还不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
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
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
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
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
失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
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除基金
管理人和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
金管理人负责向差错方追偿。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
行政法规、《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
裁决对受损方承担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
索,并有权要求其赔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3、差错处理程序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
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
定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
偿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的交易数据的,由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并就差错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5)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
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基
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基金资产
价值时;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特殊情形的处理
1、基金管理人按估值方法的第7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
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三、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基金收益包括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
存款利息以及其他收入。因运用基金资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计入基金收
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
用后的余额。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1、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方式,投资者可选择获取现金红利或者将现金红
利按红利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下称“再
投资方式”);如果投资者没有明示选择,则视为选择现金分红方式;
2、在满足分配条件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成立不满3个月,
则不进行收益分配。期中分配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年度分配在基金会计年
度结束后4个月内完成;
3、基金当年收益弥补上一年度亏损后,才可进行当年收益分配;
4、如果基金投资当期出现亏损,则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5、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于净收益的90%;
6、基金中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7、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
8、上述规定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发生调整时,经中
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持有人大会;
9、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基金收益分配方案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基金收益的范围、基金净收益、基金收益分
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及有关
手续费等内容。
(五)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本基金的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核实后确定,
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 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红利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
者的现金红利小于1元,为降低投资者的转账成本,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基金注册登记人可将投资者的现金红利按红利发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自动转为
基金份额。自动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
执行。
本基金管理人已于2007年5月25日刊登《关于修改兴业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收益分配相关内容的公告》,自2007年5月25日将投资者
现金分红自动转为基金份额的现金红利下限由100元变更为1元,详情请见具
体公告。
十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1、基金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提取。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相应的管理费年
费率来计算,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I:基金
的管理费年费率
本基金的管理费年费率为1.2%。
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
基金托管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费
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乘以托管费年费率来计算,
计算方法如下:
H=E×I÷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支付的基金托管费,E: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I:基
金的托管费年费率
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托管费年费率为0.2%。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由基金托管
人于次月前2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资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3、与基金运作有关的其他费用
主要包括: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基金信息披露费
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和律师费、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费用、以及其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资产中列支的其它费用。
该等费用由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实际支出金
额,列入当前基金费用。
4、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可以酌情调低基金管理人的
报酬及基金托管费,并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通过。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1、申购费
(1)本基金的申购遵循金额申购的原则,即申购金额中包含申购费用;
费用计算原则为单笔单次收费。
本基金的申购费率:
金额(M,含申购费) 申购费率
M<1000万 1.0%
M≥1000万 每笔1000元
投资者选择红利自动再投资所转成的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
(2)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可用于市场推广、销售、注册
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2、赎回费
本基金的赎回遵循份额赎回的原则,基金赎回费用由投资者承担,在
扣除必要的手续费后,赎回费总额的25%归入基金资产,但对持续持有期
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本基金赎回费率随投资人持有本基金时间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
下:
连续持有期限(T) 赎回费率
T<7日 1.50%
7日≤T≤1年 0.50%
1年<T≤2年 0.25%
T>2年 0
3、本基金实际执行费率在上述范围内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
明书或公开说明书中进行公告。基金管理人认为需要调整费率时,如果没
有超过上述费率限额,基金管理人可自行调整;若提高本基金上述费率的
上限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费率上限变更的,最迟将于新的费
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予以公告。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
或本基金资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
入基金费用。基金成立前的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验资费、会计师和律
师费、信息披露费等不列入基金费用。
(四)费用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根据基金发展情况调整基金管理费率或基
金托管费率。调高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审议;调低基金管理费率或基金托管费率,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
法规履行。
十五、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1、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基金管理人也可以委托基金托
管人或者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基金会计,但该会计师
事务所不能同时从事本基金的审计业务;
2、基金的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3、基金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记账单位是人民币元;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的会计制度;
5、本基金独立建账、独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基金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
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7、基金托管人每月与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并以书面方式确认;
8、上述规定因国家法律、法规或政策变化而发生调整时,经中国证监会核
准后公告,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二)基金审计
1、本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对基金进行基金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
立,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
2、会计师事务所更换经办注册会计师时,须事先征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
管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充足理由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经基金托
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后可以更换。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需在5个工作日内
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十六、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严格按照《基金法》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有关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的相关文件、《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
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
信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指定互联
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
《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1、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3、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4、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5、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6、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
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的各项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
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者决策的全部事项,
说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
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实施准则和本《基金合同》编制并公告招募说明书。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
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
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3、基金托管协议是界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财产保管及基金运
作监督等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4、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
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
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
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5、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准则的有关规定编制
并发布份额发售公告。
6、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1)年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
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
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2)中期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
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
在规定报刊上。
(3)季度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
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
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
将季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的比例超过基金份额总数20%
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
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
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
险。
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
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7、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
应当至少每周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
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8、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
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9、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规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
等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
制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
门负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百
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业务、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
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
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
率发生变更;
(16)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达基金份额净值百分之零点五;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者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时;
(22)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
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10、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
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
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
澄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
告。
12、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1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律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
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三)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在支付工本费后,
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印件。投资者也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
站进行查阅。对投资者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四)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七、风险揭示
(一)证券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
的影响,从而使本基金资产产生潜在风险,导致基金收益水平变化而产生风险,
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
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
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可转债、国债与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
生风险。
3、利率风险。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
直接影响着可转债、国债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
金投资于可转债、国债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债券市场流动性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深度和宽度相对较低,交易
相对较不活跃,可能增大银行间债券变现难度,从而影响基金资产变现能力的
风险。
5、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
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
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可转债价格、股票价格可能下
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过
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6、购买力风险。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
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7、收益率曲线风险。如果基金对长、中、短期债券的持有结构与基准存在
差异,长、中、短期债券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时,基金资产的收益可能低于基
准。
8、市场供需风险。如果宏观经济环境、政府财政政策、市场监管政策、市
场参与主体经营环境等发生变化,市场参与主体可用资金数量和债券市场可供
投资的债券数量可能发生相应的变化,最终影响债券市场的供需关系,造成基
金资产投资收益的变化。
9、国际竞争风险。随着中国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上市公司的发展必然要
受到国际市场同类技术或同类产品公司的强有力竞争,部分上市公司有可能不
能适用新的行业形势而业绩下滑。尤其是中国加入WTO以后,中国境内公司将
面临前所未有的市场竞争,上市公司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将存在更大不确定性。
10、本基金产品特定风险。可转债投资组合流动性风险,本基金以可转债
为主要投资对象,可转债市场流动性风险的存在可能导致本基金无法按照计划
构建投资组合或者及时实现资产变现,从而影响投资目标的实现;股价波动性
风险,可转债基础股票价格的波动会影响可转债认股权价值、赎回权价值、回
售权价值、转股价格重置权价值等可转债内含期权的价值,进而影响可转债的
市场价格,导致投资收益的不确定性;转股风险,指在转股期内,可转债的基
础股票价格低于转股价,导致不能获得转股收益,从而无法弥补当初付出的转
股期权价值所带来的风险。
(二)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
会影响其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
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益水平与本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
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
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
投资者的申购、赎回。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国内推出时间还不长,应对基金赎回
的经验不足,加之中国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
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则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
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1)基金申购、赎回安排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和本招募说明
书“七、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详细了解本基金的申购以及赎回安排。
在本基金发生流动性风险时,基金管理人可以综合利用备用的流动性风险
管理工具以减少或应对基金的流动性风险, 投资者可能面临赎回申请被暂停接
受、 赎回款项被延缓支付、被收取短期赎回费、基金估值被暂停等风险。
(2)拟投资市场、行业及资产的流动性风险评估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公开发
行上市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股票、存托凭证、国债,以及法律法规允许基金投
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标的资产大部分为标准化债券金融工具,一般情况下具有较好的流动性,
同时,本基金严格控制开放期内投资于流动受限资产的投资品种比例。除此之
外,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历史经验和现实条件,制定出现金持有量的上下限计
划,在该限制范围内进行现金比例调控或现金与证券的转化。本基金管理人会
进行标的的分散化投资并结合对各类标的资产的预期流动性合理进行资产配
置,以防范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沪深市场股票的基金
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还将面临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
的风险,以及与中国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凭证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
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
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
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
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导致的其
他风险。
(3)巨额赎回情形下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措施
当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以下流动性风险管理
措施:(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c)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措施。
(4)实施备用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
可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
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作为特定情形下基金管理人流动性风险的辅助措施,
包括但不限于:
(a)暂停接受赎回申请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五部分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申购与赎
回”的“二、基金份额的场外申购和赎回”中“(十)暂停赎回或者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的情形及处理方式”和“(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详
细了解本基金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的部分或全部赎回申请可能被拒绝,同时投资人完成
基金赎回时的
基金份额净值可能与其提交赎回申请时的基金份额净值不同。
(b)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八部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中的“九、拒
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和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
式”,详细了解本基金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收到赎回款项的时间将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
迟。
(c)收取短期赎回费
本基金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 %的赎回费,并将
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d)暂停基金估值
投资人具体请参见基金合同“第十四部分基金资产估值”中的“七、暂停
估值的情形”,详细了解本基金暂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
在此情形下,投资人没有可供参考的基金份额净值,同时赎回申请可能被
延期办理或被暂停接受,或被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e)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措施。
(四)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所产生的风险
自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如果本基金的净认购金额达到或超
过2 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超过200人,并按规定报证监会备案后,本基金合
同生效。若基金在规定时间内无法达到认购金额超过2亿元且认购户数达到或
超过200 人的条件,将会导致本基金合同无法生效的风险。
(五)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发生交收违约,或者基金所投资债券之发行人出现违约、
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发行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价格下降,造成
基金资产损失。
(六)法律风险
由于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场行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
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七)操作或技术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
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
欺诈、交易错误、IT系统故障等风险。
在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
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
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等等。
(八)本基金可投资科创板股票。科创板股票具有下列投资风险,敬请投资者
注意:
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
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集中度风险、系统性风险、政策风险等。
投资科创板股票存在的风险包括:
①市场风险
科创板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
科创板个股上市前五日无涨跌停限制,第六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20%
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股票加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②流动性风险
科创板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个人投资者必须满足交易满两年并且资金在50
万以上才可参与,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机构持有个股大量
流通盘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相关流动性风
险。
③信用风险
科创板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科创板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④集中度风险
科创板为新设板块,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股,
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⑤系统性风险
科创板企业均为市场认可度较高的科技创新企业,在企业经营及盈利模式
上存在趋同,所以科创板个股相关性较高,市场表现不佳时,系统性风险将更
为显著。
⑥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科创板企业带来较大
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战略新兴产业及科创板个股也会带来政策影响。
(九)本基金投资北交所股票所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市场风险
北交所个股集中来自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
环保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和专精特新产业领域。大多数企业为初创型公司,
企业未来盈利、现金流、估值均存在不确定性,与传统二级市场投资存在差异,
整体投资难度加大,个股市场风险加大。北交所个股上市首日无涨跌停限制,
第二日开始涨跌幅限制在正负30%以内,个股波动幅度较其他上市公司股票加
大,市场风险随之上升。
(2)流动性风险
北交所整体投资门槛较高,二级市场上个人投资者参与度相对较低,可能
由于持股分散度不足导致个股流动性较差,基金组合存在无法及时变现及其他
相关流动性风险。
(3)信用风险
北交所试点注册制,对经营状况不佳或财务数据造假的企业实行严格的退
市制度,北交所个股存在退市风险。
(4)集中度风险
北交所为新设交易所,初期可投标的较少,投资者容易集中投资于少量个
股,市场可能存在高集中度状况,整体存在集中度风险。
(5)系统性风险
北交所上市公司平移自新三板精选层,从历史来看整体估值受政策阶段性
影响较大,所以北交所个股估值相关性较高,政策空窗期或市场表现不佳时,
系统性风险将更为显著。
(6)政策风险
国家对高新技术、专精特新企业扶持力度及重视程度的变化会对北交所企
业带来较大影响,国际经济形势变化对专精特新产业及北交所个股也会带来政
策影响。
(十)其他风险
1、因技术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电脑系统不可靠产生的风险;
2、因基金业务快速发展而在制度建设、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立等方面不
完善而产生的风险;
3、因人为因素而产生的风险,如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产生的风险;
4、对主要业务人员如基金经理的依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
5、因业务竞争压力可能产生的风险;
6、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从而带来风险;
7、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十八、基金合同的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终止
在本基金的存续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内,基金有效持有人数量连续60 个工作日达不到200 人,或
连续60 个工作日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 万元,并经基金管理人宣布终
止该基金合同;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该基金合同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
3、该基金合同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
4、 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管理机构资格、停止营业
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的职务,而无其它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
有权利及义务;
5、 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丧失基金托管机构资格、停止营业
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的职务,而无其它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
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二)基金清算小组
1、本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必须在中
国证监会的监督下对终止后的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在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
产之前,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规定继续履行
保护基金资产安全的职责。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注
册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以及上述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应在该基金终止之日起15 个
工作日内将本方参加清算小组的具体人员名单函告其他各方。基金清算小组可
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清算小组在成立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公告。
3、基金清算小组接管基金资产后,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三)清算程序
1、本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的资产和债券债务分别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资产进行估价;
5、对基金资产进行变现;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以自身名义参加与基金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9、进行基金合同终止后的基金剩余资产的分配。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终止的基金资产中支付。
(五)基金资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终止后的基金债务;
4、按终止后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该基金资产未按前款1至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六)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
指定的媒体上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
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七)清算账册及文件保存
基金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十九、《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1、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认购、申购、赎回,并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有
效申请的基金份额或款项;
(3)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因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的过
错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求偿权;
(8)提请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履行按本合同规定应尽的义务;
(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承担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
金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
金资产;
(2)依照本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
(3)销售基金份额,办理其他基金业务;
(4)作为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人办理基金注册与过户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5)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
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6)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7)选择、委托、更换基金销售代理人,对基金销售代理人的相关行为进
行监督和处理。如认为基金销售代理人违反本基金合同、基金销售与服务代理
协议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它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8)依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0)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开放式基金
业务规则,决定基金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11)依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代表基金对被投资上市公司行
使股东权利;
(12)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2、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自基金成立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
产;
(3)设置相应的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
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资产;
(4)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与赎回业务或委托其
它机构代理该项业务;
(5)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进行基金的注册登记或委托其它机构代理该项业
务;
(6)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资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资产相互独立,保证不同基金在资产运作、
财务管理等方面相互独立;
(7)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外,
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资产;
(8)接受基金托管人的依法监督;
(9)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10)严格按照《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1)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暂行
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
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2)按基金合同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
付赎回款项;
(14)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召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执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16)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15年以上;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
且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
的公开资料,并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时,及时报
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0)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1)因基金估值错误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先由基金管理人承担,基金
管理人对不应由其承担的责任,有权向过错人追偿;
(22)基金托管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托管
人追偿;
(23)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有损基金及其它基金当事人合法利益的活动;
(24)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账、进行基金会计核算,编制财务
会计报告及基金报告;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1、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自本基金成立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持有并保管基
金资产;
(2)依本《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及其他法定的或监管部门批准
的约定收入;
(3)监督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4)监督基金管理人,如认为基金管理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及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5)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6)以基金托管人和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7)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设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8)以基金的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负
责基金的债券及资金的清算;
(9)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如果不一致,有权拒绝
签章;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的财务数据,如
果不一致,有权拒绝签章。
(11)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遵守《基金合同》;
(2)依法持有基金资产;
(3)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4)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
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资产托管事宜;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资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资产以及不同
的基金资产相互独立;对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
证不同基金之间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6)除依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非法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基金托管人违反此义务,利用基金资产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的,所得
利益归于基金资产,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7)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8)以本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基金托管专户和证券交易资金账户,以本
基金托管人及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帐户,以基金的名义开立债券托
管乙类账户,负责基金投资于证券的清算交割,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
并负责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
(9)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
露;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
(11)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开放式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赎回等
事项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的规定;
(12)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管理人用以计算开放式基金份额认
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本《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基金投资和融资的条件符合本《基金合
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4)按规定出具基金业绩和基金托管情况的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
(15)在定期报告内出具托管人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
作是否严格按照本《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本《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6)按有关规定,保存基金的会计账册、报表和记录等15年以上;
(17)按有关规定,建立并保存基金持有人名册;
(18)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9)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收益和赎
回款项自基金托管专户划出;
(20)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
配;
(21)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因基金
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应代表基金向基金管理人追偿,除法律法规和
本《基金合同》规定之处,基金托管人不对基金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22)因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过错责任不因
其退任而免除;
(23)基金管理人因过错造成基金资产损失,应为基金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
偿;
(24)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
利益的活动;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的授权代表
共同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召开事由
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持有10%
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
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提前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
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5)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6)《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基金合同规定的
其它事项。
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变更,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本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
赎回费率或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变更;
(4)对基金合同的变更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变更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它
情形。
2、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规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开会时间、地点由基金管理人选
择确定,在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
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
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含10%)以上的
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
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
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但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3、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三十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
的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会议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
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
2. 会议审议事项、议事程序、表决方式;
3. 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6. 其他注意事项。
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
进行监督。
4、会议的召开方式
(1)会议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书委派其代理人出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
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条件
1)现场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A. 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
应当大于在代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
B. 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
份证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
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
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
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2)通讯方式开会
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A. 召集人按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两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
相关提示性公告;
B. 召集人在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和统计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C. 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占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D. 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
的其它代表,同时提交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
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和授权委托书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如表决截止日前(含当日)未达到上述要求,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
重新表决的时间(至少应在15个工作日后),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资格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5、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1)议事内容仅限于本基金合同第四部分“一、召开事由”中所指的关系基
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3)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
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
时提案(临时提案只适用于现场方式开会),临时提案最迟应当在大会召开日
前15日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最迟在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
告;
4)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
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A.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
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
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
明;
B.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
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
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
序进行审议。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变更,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1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
程序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
论后进行表决,在公证机构的监督下形成大会决议。
基金管理人召集大会时,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托管人召
集大会时,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召集大会时,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
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
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提前30日公布提案,
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日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构监督下形
成决议。
6、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一票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50%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
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可作出。涉及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更换、转
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的合同变更必须以特别决议的方式通过方为有
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对于通讯开会方式的表决,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
则表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
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无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
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7、计票
(1)现场开会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选举两名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
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
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三名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3)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
清点;如果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没有怀疑,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对大会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大会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
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
程予以公证。
8、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
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
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至少一种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五)基金的终止与清算
1、基金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将终止:
(1)存续期间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100人,
或连续60个工作日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将宣布
本基金终止;
(2)基金经持有人大会表决终止的;
(3)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基金被中国证监会责令终止的;
(4)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管理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5)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本基金托管人
的职务,而无其它适当的托管机构承受其原有权利及义务;
(6)由于投资方向变更引起的基金合并、撤销;
(7)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它情况。
2、基金清算小组
(1)自基金终止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必须在
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发起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具有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资格的律师以及中
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3、基金清算程序
(1)基金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2)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资产;
(3)对基金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6)发布基金清算结果公告;
(7)对基金资产进行分配。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5、基金清算的公告
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清算小组公告;清
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应及时公告;基金清算结果由基金清算小组报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清算帐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清算帐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
争议,如经友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
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
对各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
管辖。
(七)本《基金合同》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营业场所,投资者可
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本《基金合同》印制件或复印件;如涉及争议事
项需协商、仲裁或诉讼的,《基金合同》条款及内容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
准。
二十、《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协议》摘
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1、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名称: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上海市黄浦区金陵东路368号
法定代表人:杨华辉
注册资本:1.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和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
营业期限:持续经营
2、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100032)
法定代表人:陈四清
电话:(010)66105750
传真:(010)66106904
联系人:张倩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人民币35,640,625.71 万元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
能的决定》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 人民币存款、贷款、结算业务;居民储蓄业务;信托贷款、
投资业务;金融租赁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汇款;外汇投资;在境内、外发行
或代理发行外币有价证券;贸易、非贸易结算;外币票据贴现;外汇放款;买
卖或代理买卖外汇及外币有价证券;境内、外外汇借款;外汇及外币票据兑换;
外汇担保;保管箱业务;征信调查、咨询服务;证券投资基金托管;社保基金
托管;企业年金托管;委托资产托管;信托资产托管;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基金托管;农村社会保障基金托管;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托管;收支账户的托
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境内证券投资托管。
(二)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的业务监督、核查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
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
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
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
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
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
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
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
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
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
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
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
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基金管理人定期对基金托管人保管的基金资产进行核查。基金管理人发现
基金托管人未对基金资产实行分账管理、擅自挪用基金资产、因基金托管人的
过错导致基金资产灭失、减损或处于危险状态的,基金管理人应立即以书面的
方式要求基金托管人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基金管理人有义务要求
基金托管人赔偿基金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
《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
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
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
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
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
3、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基金业
务执行监督、核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
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资产保管
1、基金资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依法持有基金资产,应安全保管所收到的基金的全部资产。基
金资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自有资产。
基金托管人必须为基金设立独立的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业务和其他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基金托管人应安全、完整地保管基金资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正当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资产。属于基金托管人实际有效控制下
的实物证券在基金托管人保管期间的损坏、灭失,由此产生的责任应由基金托
管人承担。
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
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
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对于基金申(认)购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
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
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
2、基金成立时募集资金的验证
认购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认购资金划入基金发
起人在银行开设的“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专户”。基金设立募集期
满,由基金发起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
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
师签字有效。验资完成,基金发起人应将募集到的全部资金存入基金托管人为
基金开立的基金托管专户中,基金托管人在收到资金当日出具基金资产接收报
告。
3、投资者申购资金和赎回资金的划付
基金申购、赎回的款项采用净额交收的结算方式。
基金托管人应及时查收申购资金是否到账,对于未准时到账的资金,应及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催收。
因投资者赎回而应划付的款项,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进行
划付。
4、基金的银行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基金托管专户,保管基
金的银行存款。该账户的开设和管理由基金托管人承担。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
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的基金托管专户进行。
基金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
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专户的管理应符合《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条例》、
《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关于大额现金支付管理的通知》、
《支付结算办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的其他规定。
5、基金证券账户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
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
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基金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证券清算。
6、债券托管乙类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基金成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向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基
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
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由基金托管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开设债券托管乙类账户,并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的后台匹配及资金的清算。
(2)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和债券托管账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外
汇交易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由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使用和管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一起负
责为基金对外签订全国银行间国债市场回购主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基金管理人保存副本。
7、基金资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的保管
实物证券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托管银行的保管库;也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的购买和
转让,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办理。托管人对由托管人以外机构
实际有效控制的证券不承担责任。
8、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投资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由基金管理人
负责。合同原件由基金管理人保管。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基金资产有关的重大合同,根据基金的需要以基金的名义签署。合同原
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但涉及有关费用支付的合同在费用支付时,管理人应传
真与托管人作为划款指令的依据。
(四)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核算
1、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复核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基金份额资产净值是
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总份额后的价值。
基金管理人应每日对基金资产估值。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
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
工作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并以加密传真方式发送给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加密传真方式传送
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本基金按以下方式进行估值: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
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
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
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
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
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
定公允价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
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2)处于未上市期间的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
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从配股除权日起到配股确认日止,如果
收盘价高于配股价,按收盘价高于配股价的差额估值。收盘价等于或低于配股
价,则估值为零。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
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
估值。
(6)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内上市交易的股票执行。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
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
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根据《基金法》,基金管理人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基金托管人复核、
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
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
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2、净值差错处理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已由基金托管人复核确认后公告的,由
此造成的投资者或基金的损失,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者或基金支付赔
偿金,就实际向投资者或基金支付的赔偿金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按
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
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错误造成投资者或基金的损
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基金单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投资者或基
金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
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
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
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针对净值差错处理,如果法律法规或证监会有新的规定,则按新的规定执
行;如果行业有通行做法,在不违背法律法规且不损害投资者利益的前提下,
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重新协商确定处理原则。
当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单位净值与基金托管人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相
关各方应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重新计算核对,如果最后仍无法达成一致,应以
基金管理人的计算结果为准对外公布,由此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该交易日基金单
位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基金托管人不
负赔偿责任。
3、基金账册的建账和对账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在基金成立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
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对相
关各方各自的账册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基金资产的安全。若双方
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及
时查明原因并纠正,保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若当日核对
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和公告的,以
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4、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每月分别独立编制。月度报表的
编制,应于每月终了后5日内完成;投资组合公告每季公布一次,应按法律法
规的要求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
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
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年
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报表完成当日,对报表加盖公章后,以加密传真方式将
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5日内立即进行复核,并将复核
结果及时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
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
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报告完成当日,将有关报告提供基金托
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后30日内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在复核过程中,发现相关各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调整以相关各方认可的账务处理方
式为准。核对无误后,基金托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报告上加盖公章,相关
各方各自留存一份。
基金托管人在对中报或年报复核完毕后,需出具相应的复核确认书,以备
有权机构对相关文件审核时提示。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设立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权
益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基金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每月
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持有人名册由基金过户与注册登记人负责制定。基金过
户与注册登记人对基金持有人名册负保管义务。
(六)争议的处理和适用法律
相关各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除
经友好协商可以解决的,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当时有
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的地点在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并对相关各
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相关各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契约》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持
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七)托管协议的修改和终止
1、本协议相关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
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契约》的规定有任何冲突。修改后的新协议,报
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2、发生以下情况,本托管协议终止:
(1)基金或《基金契约》终止;
(2)因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
基金托管人;
(3)因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其他事由造成本基金更换
基金管理人;
(4)发生《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事项。
二十一、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
内容,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增加或变更服
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如下:
(一) 通知服务
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内容包括短信账单、电子对账单等服务。对于订制
手机短信对账单的客户,本公司将每月向账单期内有份额余额的客户发送,方
便投资人快速获得账户信息。对于订制电子对账单的客户,本基金管理人将每
季度或每月通过E-MAIL向账单期内有交易或期末有余额的客户发送上个月 或
季度基金交易对账单,以方便投资者快速获得交易信息。
(二)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己的网站提供实时在线客服咨询服务。
(三)网上交易(手机APP)服务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个人投资者网上交易业务。个人投资者通过基金管理人
网站trade.xqfunds.com及手机客户端可以办理基金认购、申购、赎回、分红
方式修改、账户资料修改、交易密码修改、交易申请查询和账户资料查询等各
类业务。
(四)资讯服务
投资者如果想了解申购与赎回的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
务等信息,可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
1、营销服务部电话
客服热线:400-678-0099(免长话费)、021-38824536
2、互联网站
公司网址:http://www.xqfunds.com
电子信息:service@xqfunds.com
3、在线客服:
通过官网“www.xqfunds.com”、官方APP“兴证全球基金”或微网站“m.
xqfunds.com”点击“在线客服”
4、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信号:xyfunds
(五)信息定制服务
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免费的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信息定制服务。通过定
制,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通过手机短信收到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基金净值,并可
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基金净值、基金管理人的相关公告、电子对账单等信息。
(六)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营销服务部电话,或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留言的投
诉栏目、书信、电子邮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进行投
诉。
二十二、其他应披露事项
以下为自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本基金刊登于规定报刊和
规定网站的基金公告。
序号 事项名称 披露日期
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豫能控股(00189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7-07
2 关于调整旗下部分基金在华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费率优惠活动的公告 2022-07-11
3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露笑科技(00261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7-23
4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太阳能(000591)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8-18
5 关于增加华宝证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8-26
6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杰克股份(603337)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09-03
7 关于增加玄元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09-28
8 关于增加上海利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2-11-09
9 关于调整网上直销部分基金转换赎回转购优惠费率的公告 2022-12-06
10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泉峰汽车(60398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15
11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鼎通科技(688668)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2-12-22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海兰信(300065)非公开12 2022-12-23 发行股票的公告
13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宏华数科(688789)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11
14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润泽科技(30044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16
15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蓝黛科技(002765)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2-21
16 关于增加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2-28
17 关于增加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旗下部分基金销售机构的公告 2023-03-23
18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佳力图(603912)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4-01
19 关于旗下部分基金投资博敏电子(603936)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告 2023-04-12
20 关于旗下基金投资关联方承销证券的公告 2023-05-05
二十三、招募说明书的存放与查阅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办公场所、注册登记中心、
有关销售人及其网点,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
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二十四、备查文件
投资者如果需要了解更详细的信息,可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销售
机构申请查阅以下文件:本基金备查文件包括下列文件:
1、中国证监会批准基金设立的文件
2、《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3、销售代理协议
4、注册登记协议
5、《兴全可转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6、法律意见书
7、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和公司章程
8、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9、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兴证全球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