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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的需求,增强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的市场竞争力,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的约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决定转换本基金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并修订《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现将具体事宜公告如下:
一、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1、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
自2023年11月29日起,本基金将启动证券交易结算模式的转换工作,由托管人结算模式改为券商结算模式。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后,本基金的证券交易所交易将委托证券公司办理,由证券公司履行场内证券交易结算职责。
2、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的生效时间
本公司将视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情况,就证券交易结算模式转换完成并生效的时间另行公告,敬请投资者关注本公司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
二、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
本基金自2023年11月29日起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由原来的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调整为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三、其他调整事项
本基金除转换证券交易结算模式及调整基金份额净值估值精度事项外,还将根据实际情况更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本信息。
四、《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等法律文件的修订
本公司根据前述调整事项对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进行了必要的修订,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同时,本公司将按规定更新《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并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本基金前述调整事项及对法律文件相应修订的内容对原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公告未尽事宜,敬请投资者参见《基金合同》、《托管协议》、《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等相关文件。
五、其他事项
1、本公司将依照《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本基金修订后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更新)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司网站(www.cgf.cn)或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http://eid.csrc.gov.cn/fund)查阅本基金修订后的法律文件。
2、投资者可通过以下途径咨询有关详情
客户服务电话:400-820-0860
网址:www.cgf.cn
风险提示: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本公告的解释权归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特此公告。
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1: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一部分 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以下简称“《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2、 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
基金法》(以下简称 “《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
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
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 )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和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
第六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3位,小数点后第4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1、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和C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
分别计算和公告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本基
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4位,小数点后第5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T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 遇特殊
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第十四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 精确到0.001元,
小数点后第4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工作日闭市后,基金资产
净值除以当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0.0001元,
小数点后第5位四舍五入。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3位以内(含第3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任一类基金份额
净值小数点后4位以内(含第4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基金
份额净值错误。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
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
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
造成的影响。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
司及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
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
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附件2:银河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订对照表
修改前 修改后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
财产。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证券
经营机构的固有财产。
无
(四)第三方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指定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的第三方存管银
行,本基金第三方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基金管理人按照基
金托管人要求提供开户所需资料。
(四)基金证券交收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托管人以自身法人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 以本基金的名义在基金
托管人托管系统中开立二级结算备付金账户, 并代表所托
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
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 结算备付金的收
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
管人负责,账户资产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基金证券账户和证券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基金管理人负责开立本基金的证券资金账户,并配
合基金托管人办理客户交易结算签约手续。 证券资金账户
开立后,基金管理人将证券资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
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基金托管人留存。 基金管理人对证券
资金账户不设置每笔汇划资金上限和当日累计汇划资金上
限。 证券资金账户与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基金管理
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银证转账指令(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
账户之间资金往来划拨的指令), 托管人按照管理人的有
效银证转账指令完成资金划拨。
本基金场内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 即用
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开设
的证券资金账户中, 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基金管理
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 基金托管人不负责办理场
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 也不负责保管证券资金账户内存
放的资金。
4、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五)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 在中央国债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中国人民
银行备案,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协议副本由
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入全国银行
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国外汇交易
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六)债券托管专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
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
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报
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债券的结
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
间债券市场债券回购主协议,协议正本由基金托管人保管,
协议副本由基金管理人保存。 基金管理人负责申请基金进
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 由基金管理人在中
国外汇交易中心开设同业拆借市场交易账户。
(八)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
同终止后15年。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
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同传真件,未
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九)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
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相关业务程
序另有限制除外。 除协议另有规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
金签署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时应保证基金一方持有两份
以上的正本, 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
份正本的原件。 基金管理人应在重大合同签署后及时以加
密方式将重大合同传真给基金托管人, 并在10个工作日内
将正本送达基金托管人处。 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不得低于
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
的, 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授权业务章的合
同传真件,未经双方协商或未在合同约定范围内,合同原件
不得转移。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
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人的投资
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开展场内证券交易前, 基金管
理人通过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已建立的第三方存管系
统在托管账户与证券资金账户之间划款,即银证转账。基金
管理人通过基金托管人进行银证转账, 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指令,基金托管人操作。
基金管理人在运用基金财产时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场外
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指令, 基金托管人执行基金管理
人的投资指令、办理基金名下的资金往来等有关事项。
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包括电子指令和纸质指令。
电子指令包括基金管理人发送的电子指令(采用深证
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发送的电子指令、 通过托管网银发送
的电子指令)、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托管业务系统通过预
先设定的业务规则自动产生的电子指令)。 电子指令一经
发出即被视为合法有效指令,纸质指令作为应急方式备用。
基金管理人通过深证通金融数据交换平台和托管网银发送
的电子指令,基金托管人根据User ID唯一识别基金管理人
身份,基金管理人应妥善保管User ID,对于正确执行基金
管理人User ID发送的电子指令造成的任何损失,基金托管
人不承担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对发送指令人员的书面授权
……
(一)基金管理人对纸质指令发送人员的书面授权
……
(二)指令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等,加盖预留印鉴并由
被授权人签字。
(二)指令的内容
2、 基金管理人发给基金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
由、支付时间、到账时间、金额、账户信息(含收款行大额支
付行号)等,纸质指令还需加盖预留印鉴并由被授权人签
字。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加密传真方式或其他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式。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T+1日
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下达T+0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
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2个工作小时前发送, 并电话确认。
T+0交收的划款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由于基金
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输不及时、 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
时间, 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
(三)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1、指令的发送
基金管理人发送指令应采用电子指令或加密传真方式
或其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书面共同确认的方
式。
……
基金管理人应于划款前一日向基金托管人发送T+1日
划款指令并电话确认。 如需下达T+0日划款指令,在发送指
令时,应为基金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指令
一般应在指定到账时点2个工作小时前发送, 并电话确认。
指令发送截止时间为当日15:00,其中银证转账指令发送截
止时间为当日14:00。 由于基金管理人的原因造成指令传
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的划款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
账所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七、交易及清算交收安排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使用其单元作为基金的专用交易单元。
基金管理人和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由基金管理人提前通知基金托管人, 并将被选中证券经营
机构提供的《基金用户交易单元变更申请书》及时送达基
金托管人,确保基金托管人申请接收结算数据。 交易单元保
证金由被选中的证券经营机构交付。 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有
关规定, 在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中将所选证券经营
机构的有关情况、 基金通过该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成
交量、回购成交量和支付的佣金等予以披露,并将该等情况
及基金专用单元号、 佣金费率等基金基本信息以及变更情
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应关注本基金的交易单元情况, 发现不合
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人应
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一)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基金管理人应设计选择代理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
的标准和程序。 基金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基金证券买卖
的证券经营机构,并与基金托管人、证券经营机构签订证券
经纪服务协议, 明确三方在本基金参与场内证券买卖中的
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资金交收、交易数据传输与
接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将本基金财产的佣金费率等基本信
息以及变更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
因相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的修改带来的变化以届时
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相关交易规则为准。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备付金管
理办法》,在每月前3个工作日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对结算参与人的最低结算备付金限额进行重新核
算、调整。 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调
整最低结算备付金当日, 在资金调节表中反映调整后的最
低备付金。 基金管理人应预留最低备付金,并根据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实际下月最低备付金数据为
依据安排资金运作,调整所需的现金头寸。
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买卖证券的清算交收。 场内资金
结算由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
算数据办理; 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
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如果因为基金托管人自身原因在清算上造成基金资产
的损失,应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赔偿基金的损失;如果由于基
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交易规则的规定进行超买、超卖等
原因造成基金投资清算困难和风险, 基金托管人发现后应
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解决,由此给基金
造成的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基金管理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确保在T+1日上午9:00
前有足够的资金头寸用于当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和深圳分公司的资金结算。
上海证券交易所非担保交收应确保T+1日交收完毕。
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托管人在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
的划款指令时, 基金银行账户或资金交收账户上有充足的
资金。
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
权拒绝执行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款指令, 并及时通知基金
管理人。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时补足结算资金的,构成基金管理人的违约,基金托管人可
以按以下方式处理:
(1) 基金管理人应于T+1日12:00前向基金托管人书
面指定其证券账户内相当于应付未付金额的证券作为交收
履约担保物。 基金管理人未能指定的,基金托管人有权自行
确定相关证券作为交收履约担保物。 基金托管人可向结算
公司申请,由其协助将相关交收履约担保物予以冻结;
(2)针对基金管理人T+1日应付未付资金部分,基金
托管人可予以临时垫付,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结算备付金存
款利率向基金托管人支付垫付资金的利息, 按结算公司违
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管人支付违约金;
(3)对于基金托管人临时垫付的资金,基金管理人应
于T+2日予以补足。 基金管理人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相应资
金的,基金托管人申请解除对相关证券的冻结;否则,基金
托管人可采取法律诉讼等措施,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证券
处置费用、损益和其他法律责任均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场内交易的资金清算交收, 若基金管理人未能按
时补足结算资金, 基金托管人未选择以上临时垫付资金方
式的, 基金管理人除按结算公司违约金计收标准向基金托
管人支付违约金外, 应当赔偿基金托管人因对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交收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在资金头寸充足的情况下,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
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合理时间内发送的符合
法律法规、本协议的指令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 如由于基金
托管人的原因导致基金财产无法按时支付证券清算款,由
此造成的损失由基金托管人承担, 但银行托管账户余额不
足或基金托管人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二)基金投资证券后的清算交收安排
1、清算与交割
本基金财产所有场内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由基金管理
人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作为结算参与人负责办理, 由该证
券经营机构直接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
基金管理人在投资前, 应充分知晓与理解中登公司针对各
类交易品种制定的结算业务规则和规定。 证券经营机构代
理本基金财产与中登公司完成证券交易及非交易涉及的证
券资金结算业务, 并承担由证券经营机构原因造成的正常
结算、交收业务无法完成的责任;若由于基金管理人原因造
成的正常结算业务无法完成,责任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本基金财产场外资金汇划由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
人的交易划款指令具体办理。 基金场外交易用于交收的资
金头寸不足时, 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基金管理人发送的划
款指令,但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1元,小数点后第四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及复核程序
1、基金资产净值
……
基金份额净值是指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基金份额总数。
两类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精确到0.0001元,小数点后第五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 国家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 或由于证券交易所及登记结算公
司发送的数据错误,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 市场规则变更
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
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财
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但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
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3、特殊情形的处理
……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
及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
场规则变更等,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
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
成的基金财产估值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免
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
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三位内(含第三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错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
措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 当估值或基金份
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
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
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三)估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1、当基金财产的估值导致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
后4位内(含第4位)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份额净值估值错
误。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
施确保基金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估值或基金份额
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并采
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当错误达到或超过该
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25%时, 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错误达到该类基金份额净值的0.5%
时,基金管理人应通报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十九、托管协议的效力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
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协议当事人双方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证监会
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
双方对托管协议的效力约定如下:
(一) 基金管理人在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基金募集时提
交的托管协议草案, 应经托管协议当事人双方盖章以及双
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协议当事人双方根
据中国证监会的意见修改托管协议草案。 托管协议以中国
证监会注册的文本为正式文本。